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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州合同文书汇编(全11册)
ISBN: 9787549595730

出版时间:2017-05-01

定  价:16800.00

作  者:俞江 主编

责  编:肖承清
所属板块: 古籍文献出版

图书分类: 史料典籍

读者对象: 徽学、地方研究者,法律史学者

装帧: 精装

开本: 8

字数: 5484 (千字)

页数: 5484
图书简介

徽州文书是徽州民间档案的遗存。徽州老百姓在具体实在的生产、生活及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了大量文书,它们作为一种家庭档案而保存下来,具有真实性、唯一性、形式多样性、系统完整性、归户性等特点,在历史学、社会学、文献学、徽学研究等领域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

本书收录清至民国间徽州合同文书共1234份,按其形制分为《分单》《阄书》《合同》三部分。《分单》收录顺治十八年(1661年)至1955年共141份文书,共141幅图;《阄书》收录康熙三十二年(1693年)至1954年454份文书以及2份时间待考的文书,共5449幅图;《合同》收录万历三十九年(1611年)至1967年共637份文书,共638幅图。各部分皆以文书时间先后编排,文书题名据实拟定,包含时代年月、事主、事由、原件尺寸等,方便读者检索使用。本书的出版,为学者研究清至民国300年间徽州地区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提供了丰富的一手资料,为繁荣徽学研究添砖加瓦。

作者简介

俞江,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近代法研究所所长。法律史、民法学研究方向。出版专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2003),论文集《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2008)。近十年来相继发表了论文30余篇,主要包括《继承领域内冲突格局的形成》(《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5期)、《“契约”与“合同”之辨》(《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论分家习惯与家的整体性》(《政法论坛》2006年1期)等。

图书目录

總目録

第一册

分單(0001—0141)

鬮書(0001—0382)

第二册

鬮書(0383—0948)

第三册

鬮書(0949—1528)

第四册

鬮書(1529—2109)

第五册

鬮書(2110—2685)

第六册

鬮書(2686—3264)

第七册

鬮書(3265—3844)

第八册

鬮書(3845—4423)

第九册

鬮書(4424—5011)

第十册

鬮書(5012—5449)

合同(0001—0138)

第十一册

合同(0139—0638)

序言/前言/后记

天下合同都一樣

(代序)

一、合同文書的統一性

天下合同都一樣。我們這次整理的清代合同文書,全部出自古徽州地區。但不意味着合同文書僅僅出自徽州地區,也不意味着徽州合同文書與其他地方的文書有什麽不同。合同是中國古代民間日常生活的一部分,由於條件所限,當我們開展此項研究時,能夠系統搜集到的合同文書主要出自徽州,這才以徽州合同爲代表。

(一)古代合同的時空跨度

目前已知的最早漢文合同原件,應當是《闞氏高昌永康十二年(477年)閏月十四日張祖買奴券》,1997年出土於鄯善洋海1號墓。該券書内容完整,背面有“合同文”三個大字,僅存一半。原券書應爲一式兩份。券書内容是張祖從粟特商人處購買胡奴所訂的契約。2015年1月,在長沙簡牘博物館舉辦敦煌吐魯番文書特展中,我們得以就近看到了這件合同文書,實乃幸事。同時展出的另一件合同文書原件,是《唐景龍二年(708年)十一月八日西州高昌縣寧大鄉肯義租田契》,2006年在吐魯番徵集,現藏於吐魯番博物館。該合同文書殘縱24厘米,横25.5厘米,尾部年月日上騎寫大寫的“合同文”半書字樣,惜内容殘缺。應是已知唐代最早的合同原件。這兩件合同原件,把漢文紙質合同原件的發現時間大大提前,見證了紙質合同文書在我國悠久的歷史。

這些年,隨着各地古文書的發現與整理,相繼也有徽州以外地區的合同文書得以公布,豐富了古代合同的地域範圍。據不完全統計,已經能夠看到浙江、福建、貴州、廣西等省的古合同文書。如:

(1)2006年,《厦門典藏契約文書》,福建美術出版社出版。陳娟英、張仲淳等整理,收録厦門市博物館館藏契約文書1189件。該書無原件圖録。初步可辨别爲合同的有18件。其中,清代10件、民國8件。

(2)2008年,王萬盈編《清代寧波契約文書輯校》,天津古籍出版社出版。收録寧波市檔案館藏的以賣田契和賣地契爲主的文書共415件。收有合同2件。

(3)2011年,《清代浙東契約文書輯選》,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張介人自藏契約,釋文版。選用浙東契約340件,另有山西契約12件。可辨爲合同文書的10件、分家文書14件、會書9件。

(4)2011年,《石倉契約》開始公布,曹樹基等編,浙江大學出版社出版。目前出版到第四輯,每輯八册。我們統計了前三輯,發現第一輯共收録文書1956件,收録10份合同;第二輯(2012年)公布2648件文書,收録53件合同;第三輯(2014年)公布文書3095件,收録合同49件,分家文書8件。

(5)2007年以來,張應强等編《清水江文書》開始公布,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出版。目前出版有三輯。我們僅統計了第一輯,發現收録合同558件,分家文書9件。

(6)2009年,《廣西少數民族地區碑文契約資料集》,民族出版社出版。公布碑文及契約共433份,收録14件合同,以息事、换山、分家、禁約、鄉約爲主。

(7)2010年,孫兆霞等編《吉昌契約文書彙編》,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出版。共收録420件文書,以買賣、典當契約爲主。其中,收有45件合同,内含39件分關。其他是招贅約、了息約、掉换約、絶嗣産承管合約等。

根據以上不完全的統計,《清水江文書》中收録的合同文書最爲豐富,有可能成爲徽州以外另一個具有系統研究價值的區域。不過,無論是清水江地區,還是浙、閩、桂等地區的合同文書,其形制、格式等與徽州文書并無二致。

(二)古代合同的統一形制

今古“契約”非一物。今天的漢語中,“契約”與“合同”爲同義詞。“契約”的今義,是在清末翻譯日本政治法律著作時期才固定下來。在此以前,“契”、“約”、“契約”、“議據”等等,均指交易憑證文書,并無統一稱謂。

古代合同文書是一個獨立的文書種類。古代的合同與契的差别,就像現代合同與民間收據一樣。明清時期的契,可以把它理解成一種收據。比如,田房賣契,是田房買賣完成後,賣主向買主寫立的文書。這份文書的内容,主要是説自己曾經合法擁有的田房已經出賣給某某,并已收足價款。然後由賣主署名畫押,交由買主收執。將來若有争執,買主就用賣契作爲管業合法來源的證據。所以説,賣契更像是賣主向買主出具的收據,就像今天的民間借據或借條,是借錢人向出借人寫立收到借款的憑據。合同則不然,即使作爲憑據,合同也是各方當事人相互向他方寫立的。所以,它的基本特徵是一式多份。

標準的合同,就是以一式多份的形式記録協商事項,由各方當事人共同署名畫押,重疊并騎寫文字,再分開由當事人各執一件的文書。所謂“一式多份”,是指由文字内容完全相同的兩件以上文書。所以,稱合同文書就是指一套文書,而非一件文書。今天,大多數合同只傳流了一份下來,特殊情况下,才有一套多份合同流傳下來。此次整理的合同文書中,就有一套多份的情况,印證了古代合同的完整樣貌。

周紹泉先生最早討論了合同與契的區别方法。他指出,南宋以後,特别是降至明清,單契(也就是日常所用的“契”)成爲田土買賣、典當的通常形式。他列舉了單契的幾種形式:土地買賣契、典契、當契、批契、佃約、借約、婚書、還文約、甘罰約、投主文約等;又根據當時所見的明清合同,把合同分爲清白分單合同、承役合同、息訟合同、商業合同等。通過觀察契約與合同的外在形制,他指出二者的區别:第一,契的署名花押只有一方,而合同有雙方或多方。第二,契在文書形式上反映爲單頁形式,即只有一張契紙,合同的文書形式則是根據參加訂立合同的當事人爲准,有幾個當事人就書寫幾張内容相同的合同,因此,合同一定是以同樣内容的兩張或兩張以上的文書形式出現。第三,合同末尾一般是有半書的,這是兩張或兩張以上文書對同騎寫文字後,再分開來所留下遺迹。該文在指出單契與合同的重要區别之後,還指出,這些形制上的區别,反映了合同的締約當事人之間地位相對平等,而單契的締約當事人之間地位相對不平等。 這些都是極有見地的。

應該注意的是,認定一份文書是否爲合同,應該綜合使用以上特徵,單獨一項特徵均有例外。比如,合同通常有半書。但没有半書的合同也是有的。要辨别一件傳世文書是否爲合同,需要結合内容或格式:

首先,文書的題頭。合同的題頭多以“立議合同人”、“立議合墨人”、“立議合約人”、“立議禁墨人”等開頭。題頭包含了古人對文書的基本定性。合同、合墨、合約、禁約等性質,均表明有多方參加,且締約者的地位相當,至少在這一合同中,没有區分社會地位或經濟地位的必要。故題頭是辨識合同的重要依據之一。但也有例外,如召佃合同,常寫作“召批”、“佃約”、“召約”。又有一些文書寫作“墨據”或“議據”,既可能是單契,也可能是合同。可以説,題頭寫明“合同”、“合墨”的,一定是合同;但寫“墨據”、“議據”、“約”、“批”等,不一定是合同。

其次,署名。“單契”的尾部署名只有一方當事人。所謂一方當事人,與一個當事人不同。如田房買賣契,一般是一個當事人署名,但也有母子、兄弟等共同署名的。所以,署名的人數并非辨别單契與合同的依據。要確認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的署名,必須結合契約文書的内容。一旦確認締約各方當事人均已署名,多半就是合同文書。但僅看署名也有例外,這主要表現在“對書”合同中,如承嗣和召佃合同,往往只有一方當事人署名。可以説,凡是有雙方署名的契書一定是合同,但不能説只有一方署名的契書就不是合同。“對書”合同不是標準意義上的合同,後文還要講到,此處不贅。

最後,合同的尾部套語。一般來説,單契的尾部套語是“立此爲據”、“立據爲憑”等。所謂“立此爲據”,就是説只寫立了這一件契書。而合同的尾部套語,往往是“立此合同,一樣兩紙,各執一紙”等語,見到這一套語,即使没有半書或當事人署名,也可斷定爲合同文書。也有例外,如召佃約的尾部套語往往是“立此召約爲憑”,却有半書,仍可辨識出這種召約爲合同。

總結以上規律,可以歸納出四項辨别合同的要件:一是外觀要件即半書;二是内容要件,即雙方或多方當事人署名;三是格式要件之一,即題頭出現“合同”、“合議”、“合墨”、“合文”等詞語;四是格式要件之二,即尾部出現“一樣幾紙,各執一紙”等用語。凡是擁有以上四項中任一項的契書,即爲合同文書。凡是四項皆不具備的契書,則可判定爲單契。

我們確信,按照以上方法,可以把所有時期和地方的古代合同文書識别出來。

(三)統一形制的内在必要性

古代合同文書的形制統一性,是由合同的目的與性質所决定的。現代民法學中的通説認爲,合同是各方當事人基於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爲。所謂“意思表示一致”,在理論上是指,合同可因雙方一諾而成,無需書面的或其他形式的載體。古代中國的合同固然也是基於意思表示的一致,但古人不認爲僅有意思表示一致就足夠,尤其是較爲重要的身份或財産事務,且成立與履行在時間上有一定的延續性,必須訂立正式的書面文本,這就是合同文書。

古代合同的直接目的,就是爲了維持長期信用關係。一般來説,凡是需要訂立合同的事務,必定不能即時完成,需要當事人在相當長的時間裏去履行或監督履行。以兄弟分家爲例,分家合同中往往留有一些未盡事宜,比如如何分擔父母去世後的喪葬費用、父母養老産業的再析分,等等。即使家産完全析分乾净了,子孫都還有争執的可能,所以,分家不是即時完成的合同關係,而是需要長期維持或履行的身份性財産關係。對於這類關係,合同文書就是約束當事人長期信守承諾的憑證文書。

合同文書是一種維持長期信用的憑證文書,這對民間社會的重要性已是不言而喻。但是,合同又是一種無法由官方背書的信用文書。一方面,事無巨細,皆可訂立合同,這就不像田房典賣關係,由於徵税的需要,可以通過納税而獲得官方憑證。另一方面,合同是個筐,什麽都可以裝。下面我們還會談到,只要能達成一致意見,當事人可以把許多相關問題一并納入到一個合同中解决。這就决定了,合同的内容,既有固定格式,也有不固定的。合同的内容不確定,格式也不固定,又缺乏官方背書,那就必須具有某種標準,以保證人們一眼即知這是合同。换言之,合同形制的標準化成了合同信用的重要保障。在古代中國,合同的標準化或統一化,主要是通過騎寫“半書”、書寫内容基本一致、當事人共同署名畫押等加以體現的。形制的標準化,保證了只要某個當事人拿出自己收執的合同文書,就可保證内容的一致性、真實性和可靠性。這在有的當事人隱匿合同文書時,顯得尤爲重要。

所以,嚴格保證合同文書的形制統一性,是合同内容取信於各方當事人的基礎。古代合同文書形制的統一性,是合同文書作爲信用憑證的内在價值决定的。正是基於對合同形制及其必要性的理解,我們才敢大膽斷言:天下合同都一樣。

基於“天下合同都一樣”這一判斷,我們有信心通過徽州合同,來展示古代中國合同的主要特徵。在編輯本書時,我們需要回答這樣一個問題,這本書不能窮盡天下的合同文書,甚至不能窮盡清代徽州的合同文書,它的功用何在呢?我認爲,這本書就像植物學或動物學研究中的標本。我們去澳洲的一些博物館參觀,看見他們的展覽以標本爲主。不能説必須把所有的澳洲蜂鳥都擺在面前,才能讓觀衆瞭解這種動物。我們研究的對象既然具有統一性,那麽,需要做的工作就是如何精心地製作標本,而不是去抓所有的考拉。

在區域史研究方興未艾的今天,一些研究者主張把某個區域的歷史現象僅僅視爲這個區域的獨特現象,而不敢説它是能夠代表全國的現象,甚至也不准别的研究者越雷池一步。這種態度固然表現了研究者的嚴謹,但也有畫地爲牢之嫌。我們認爲,對某個區域的研究,首先要做的工作,就是弄清楚研究對象是該區域的獨特現象,還是具有統一性或代表性的現象。即使表面上看去獨特的區域現象,它在何種層次上代表了人類社會的共通性,也是研究者必須考慮的。事實上,説清楚獨特性與共通性,是區域史研究者的主要學術責任,不能説清楚這一關係,則是對這一學術責任的懈怠,其研究成果會留有相當的遺憾。

二、合同關係的類型

合同文書的形制是統一的,合同内容可以千差萬别。我們此次整理的核心問題就是,古代中國究竟有過哪些合同關係?這就涉及到合同的類型。

此次整理清代徽州合同文書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搞清楚清代合同關係的類型。關於該問題的研究結果,我們已有單獨的論文發表。 在該文的基礎上,這裏再談一些我的看法。

首先,如果對照明代和清代的徽州合同,會發現兩個時代的合同關係既有延續性,也有不少差异。所以,清代的合同類型不能貿然地加於明代,這是肯定的。差异和延續性是下一步值得深入研究的問題。我的基本看法是,合同關係必定反映了各種社會關係或經濟關係。反過來,社會關係或經濟關係的變遷,直接影響到合同關係的變遷。因此,合同關係的變化是研究明清社會變化的一條重要線索。我們力有未逮,尚未深入展開此項研究。但是,現在能較系統地展示清代合同類型,已經在合同關係的變遷研究方面邁出了第一步。下面的工作量還很大,但輪廓已經較爲清晰。

其次,清代的合同文書存世量較大,收集起來較爲容易,能夠較好地反映一個時代完整的合同關係。這是把清代合同作爲突破口的重要性所在。明代已經很難保證這種完整性,再往前就更不用説了。現在,我們比較有把握地説,這次整理所得到的關於清代合同關係的整體性的印象,是最有價值的成果。爲什麽這麽説呢?即使在這次整理之後,我們也不敢斷言整理的徽州合同關係已經全面完整了。即使在已有的類型中,還可能有亞型或變型,也不敢保證這些亞型或變型也已經搜集到了。所以,這次整理研究不能夠保證百分百的完整性,但基於這次整理而建立起來的對清代合同關係的整體性的理解,則是我們認爲最大的收穫。

這種整體性的理解,主要是指,我們發現清代合同關係不能完全用固定的類型去理解。一開始,我們對於合同類型的理解是機械的,希望通過找出相同格式的合同文書,來確定合同類型。這種工作的確取得了某些進展。但最後發現,始終有一些合同關係處於不定型的狀態中。經過反復討論,我們認爲必須高度重視這一現象,它或許意味着,合同背後的社會關係或經濟關係也處於發展或模糊的狀態。最終,我們認爲,應該按照“定型”與“不定型”爲標準,把清代合同分成兩大類。

其中,按照特定事項和相對固定格式書寫的合同,可歸入定型合同。所有偶見的、“一契多事”的和處於過渡形態中的“對書”合同,都可歸入不定型合同。這種分類帶來的啓示是,既然清代有不定型合同,那麽,不排除明代及以前各代也有不定型合同的可能性。定型合同,可以反映一個時代人們較爲確定的社會關係和生活預期。而不定型合同,則反映一個時代正在發生哪些變化或發展。所以,定型合同的研究固然重要,而不定型合同的研究則可能展示社會生活史中較爲隱蔽的一面。不定型合同的發現,提醒我們在將來的研究中,觀察一種明代及以前的合同文書,首先需要明確它在當時是一種定型合同還是不定型合同。定型合同代表着一種固定規則或延續數百年的習慣;而不定型合同,則需要與後來的合同關係進行比較,看它是消失了,還是在後代定型了。我們知道,民間習慣會受到國家法的影響,一旦形成又可跨越朝代。把定型和不定型合同放在習慣與國家法的互動關係中去考量,會發現今後的相關工作可能别開生面。

再次,清代徽州的定型合同,我們又再分爲三大類:(一)財産類合同;(二)糾紛調解、息訟和興訟合同;(三)公共事務類合同。在財産類合同下面,再分有:(1)分家合同;(2)共業合同;(3)分業合同;(4)會書合同;(5)换産合同;(6)合股商業合同;(7)佃僕合同;(8)鄰界合同,等等。在糾紛調解、息訟和興訟合同下面,再分有:(1)調處合同;(2)息訟合同;(3)齊心訴訟合同。在公共事務類合同下面,再分有:(1)禁約;(2)公約;(3)承充合同;(4)生圖合同,等等。這種劃分是依據現有的發現,在經驗總結的基礎上,適當照顧了邏輯關係,僅供學界參考。是否合適,還可以探討。不管怎樣,分類總有一種强加的味道,所以,本書關於合同文書的編排仍按時間順序。

最後,在解决不確定或不可預知的利益衝突中,不定型合同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定型合同就像現代合同法上的無名合同,遵循自願原則,只要雙方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不定型合同又分三種:

(一)偶見的、不確定事項類合同。這種合同其實可以視爲某些定型合同的變型,在任何時代都可能發生。但單獨作爲一種類型却不可能。比如,古代家庭都要分家,特殊情况下,也有分家以後又合爲一家的。這種合爲一家的合同,也可算是分家合同的變型。

(二)“一契多事”類合同。最典型的是與墳産、族産相關的合同,一開始,我們覺得墳産合同可以算單獨的一類,但是,墳産、族産合同的内容實在太複雜,内容和利益側重各不相同,實在無法一把抓。其實,一種事情可以涉及多種財産或身份關係,這在實際生活中很正常。能夠把多件事務歸入一件合同,這正是合同具有包容性的體現。

(三)“對書”合同。

對書是此次整理中的重要發現。經過多年觀察,我們認爲,明清契約文書中存在一種非標準意義的合同文書,可定名爲“對書”。對書中,有的有半書,有的没有半書;有的是一方當事人署名畫押,有的是各方當事人共同署名畫押。對書的共同特點是,它必定是兩件一套,分别記載同一合同關係中不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單獨一件“對書”傳世,很可能不會視爲合同,只有一套對書同時傳世,才能確定那是一個合同關係中的兩件文書。目前爲止,清代徽州采用對書形式的合同關係有兩種,一種是承嗣約,另一種是召佃約。以承嗣約爲例,清中期以後的徽州承嗣約,多由立嗣約和出嗣約共同組成,立嗣約是立嗣家庭向出嗣家庭書立的文約,而出嗣約是出嗣家庭向立嗣家庭書立的文約。單獨看,立嗣約和出嗣約都是單契,合在一起,它們是在同一承嗣關係中爲確立雙方權責而訂立的合同。

“對書”還有一個特徵,是兩件文書針對同一個事項,但文字不盡相同。這就顯然有别於標準合同,因爲標準合同的文字内容總是趨向一致的。對書的尾部套語往往也是“立此一紙爲據”,而標準合同的尾部套語必定是“一式兩份,各執爲憑”等。但是,對書雖然申明“只此一件”,却是指:雙方各自向相對方書立了一件文約。因此,從同一契約關係而具有兩份文約來看,對書并非單契。

以前很少有研究者注意到“對書”與單契的區别,原因是傳世的“對書”往往只有一件,能夠同時有兩件“對書”傳世的情况甚少,這就讓今人很難識别這種文書形式。當孤立的一份傳世對書上没有半書時,會誤認爲這是一份單契;當孤立的一份傳世對書上有半書時,會誤認爲這是一份典型的合同文書。

對書的存在,也是不定型合同必須與定型合同區分開來的理由。我們的基本看法是,對書是一種從單契中脱離出來,正在向標準合同過渡的非標準合同。比如召佃約,在明代或清早期很可能只是佃人向田主單方面書立承佃約,田主則無需向承佃人書立契約,這種承佃約就是一種單契。隨着主佃地位的不平等關係逐漸消弭,且佃人的押金也需要信用保證,就産生了田主向承佃人書立召佃約的需要。但由於承佃約的格式較爲固定,新出現的召佃約尚不能將承佃約吸收,這就形成了雙方相對書立,内容各不相同的對書。當然,以上看法還需要更多史料支撑,并且,承嗣約的社會和制度背景,也需要單獨分析。這些只有留待以後了。

三、搜集和整理過程

我最早接觸明清契約原件是在1997年,從游於田濤、鄭秦二先生,抄録研習古契。田、鄭二師當時整理的契書,由中華書局出版,即《田藏契約文書粹編》。田濤乃當世著名的藏書家,所集之明清官契,品相精美,存世稀少,又講究年代貫通,省域完整。《田藏契約文書粹編》就是一套官契的標本,觀之,則明清官契爲何物,可概知也。今鄭、田二師相繼作古,睹書思人,不勝唏噓感慨。

2001年前後,我在坊間發現一些完整的門户文書。一套門户文書中既有官契,又有白契,相互印證,可知文書之間的關聯。另外,又有内容不一的合同文書。遂决定把研究重點轉向古代合同。當時公開出版的古文書輯録或圖録中,已散見各種合同文書,比如:

(一)1988年安徽省博物館分類整理點校的《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一集;1990年,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研究所徽州文契整理組編校的《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二集。均爲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其中,第二集未收録合同文書。第一集收録了明洪武二年(1369年)至清宣統二年(1910年)間的契約文書共950件,在第18類“其他”,收有徽州合同文書19件。

(二)1991年,王鈺欣、周紹泉主編的大型影印本《徽州千年契約文書》,花山文藝出版社。該書整理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所收藏的部分徽州文書。全書共計40册,分爲“宋·元·明”和“清·民國”兩編,每編各20册。共收録元明時期合同文書145件,其中元代合同文書1件[《泰定二年(1325年)祁門謝利仁兄弟分家合同》];又收録清代和民國時期的合同文書93件。

《徽州千年契約文書》是徽州契約文書第一次大規模地、系統地向社會影印公布。共收録238件合同文書,遠遠超過《明清徽州社會經濟資料叢編》(第一集)中的數量,爲研究合同文書提供了較好的幫助。

(三)1995年,張傳璽先生主編的《中國歷代契約會編考釋(上、下)》,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該書收録的契約文書,上起西周,下至民國,按朝代分爲八部分,每部分按契約的性質分類,每類按時序編排。共收録1402件中國歷代契約文書。其中,唐代以後的合同文書,唐至元14件,明代47件,清代30件,民國13件,共計105件。

(四)2001年7月,田濤、鄭秦和宋格文(美)等整理出版的《田藏契約文書粹編(全3册)》,中華書局出版。是從田濤家藏契約文書中精選950件而整理出版的。分三册,第一册自明代永樂朝起至清代宣統三年(1911年)止;第二册自民國元年(1912年)起至1969年止;第三册收録安徽洪氏契譜和“旗人長契”等。其中洪氏契譜收録合同文書1件。其餘兩册收録的合同文書共23件。

總的來説,《徽州千年契約文書》較重視合同文書的收録。但是,當時最大的問題是,古代合同文書可以分爲多少類?這個問題實際意味着,合同文書適用於古人的哪些生活關係?已經公布的合同文書尚不足以回答這個問題。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要麽得去各大公立館藏單位查閲,要麽自己收集。據瞭解,各館藏單位對未出版的契約文書,多未編目,無法提閲。這就逼得我只能自己動手。自2002年起,我每年赴徽州數次,搜集門户文書和合同文書,十年之後,稍有頭緒。現在,我收藏的徽州古契約文書分爲兩個部分,一部分是散見契約文書,以合同文書爲主。此次整理出版的,就是這一部分。另一部分以門户文書爲主,五十餘户,五千餘件,均已編目。其中也有不少合同文書,但考慮到析出不便,暫未整理。

實際上,2005年以後,隨着劉伯山主編的《徽州文書》陸續出版,合同文書在門户中的占比、地位以及與其他文書的關係,已有較好的顯示。據我們統計,第一輯共4084件文書,有合同513件,合同文書的占比約爲12.6%。第二輯(2006年)共2664件文書,有合同205件,占比約7.7%。第三輯(2009年)共3684件,有合同157件,占比約4.3%。第四輯(2011年)共3904件文書,合同共314件,占比約8%。第五輯(2015年)共3621件文書,合同有279件,占比約7.7%。

以上所謂的“占比”,是指合同文書在所有門户文書中的比重,而非在契約文書中的占比。一般來説,門户文書中除了契約文書外,還有不少反映其他門户事務的文書,如賦税憑證、流水賬簿、族譜、門牌、信件,等等。現在我們知道,徽州文書主要以門户文書的形式傳世,是私家檔案。合同在門户文書中的占比數,就是合同在存世古文書中的占比。上面統計了五輯《徽州文書》,得到五組數據,分别是12.6%、7.7%、4.3%、8%、7.7%。我認爲,4%-8%這個區域值比較正常。12%爲畸高數值。爲什麽呢?我曾經有過數次在上千件散件白契中檢尋合同文書的經歷,100件白契中有四五件合同是比較正常的情况。當時不可能做記録,但印象非常深刻。所以,《徽州文書》第二至五輯顯示的合同文書占比數,恰好與我的搜集經驗相印證,反映了合同文書在古文書中的正常占比數。事實上,《徽州文書》第一輯出現占比值畸高現象,是因該輯出現了大量的祁門召佃約,召佃約是一個鄉里大户與多個佃户同時簽訂的合同,這拉高了合同的正常占比率。

我們知道,門户文書是古代家庭保存的本門户重要事務的憑證文書,而合同文書則反映了這個家庭需要利用合同來解决的重要事務。所以,合同文書在門户文書中的占比,代表了一個家庭在其存續期間裏,需要利用合同來解决日常事務的數量。傳世的門户文書,少則三五十件,多則三四百件。如果以5%作爲占比率的中間值,則一個家庭在其存續期間裏,需要合同來解决的日常事務在兩次以上。這是約估數,但大致與生活經驗相吻合。比如,一個家庭至少會經歷兩次分家,一次是從大家庭中分出來,另一次是再次析分成多個小家庭,這個門户中就可能保留兩件分家合同。因此我們説,一個古代家庭至少有兩次參與訂立合同的經歷,這個約估數與實際生活不會偏離太遠。這對我們理解合同在古人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是有幫助的。

總之,古代合同涉及的財産和身份關係遠遠多於單契。但合同的存世量又遠遠少於單契。田房典賣契反映了古代土地交易關係,一直受到學界的重視。而合同關係則遭到不應有的忽略。挖掘和整理合同文書,推動古代合同關係的深入研究,顯得格外必要。

2009年,我申請到教育部新世紀人才資助計劃。這個計劃允許被資助人自選課題,使我有經費着手整理搜集到的散件合同。當時粗略點查的結果是,不計簿册類的合同文書(主要是鬮書和會書),單頁的散件合同已有六百餘件,這意味着這些合同是從一萬餘件門户文書中散出,代表了一百餘個家庭的合同事務。當時以爲三年即可完成,哪知道從那時到現在已過了七年,新世紀人才計劃的資助經費早已用完,我們又利用前期成果,相繼申請了湖北省社科基金和國家社科基金的資助,最終完成了一千餘件合同的裱補、編目和影像處理,以及八十餘萬字的録入和五校工作。現在將工作進度簡略彙報如下。

第一階段:修復與裝裱

爲了方便後期的抄録,我們將文書委托給專業的古籍修復機構進行修復與裝裱。其中,單頁合同文書進行托心裱糊;簿册類文書,編好頁號後,拆散裝裱,再走線裝訂。殘損的文書,在保存原貌的原則上修復、裝裱。

第二階段:編目

編目是給每件合同文書加上序號和標題。合同文書的標題主要由四個要素組成:時間、當事者、事項和合同性質。此外,按照文書形制對合同進行了劃分,即簿册類的鬮書,單頁類的分單,以及單頁類的合同。

編目最大的困難是“合同性質”的歸納。我們采取以“合同主要目的”爲確定項。標題僅是參考提示,研究者仍以合同原文爲准。

第三階段:釋文抄録

釋文抄録,即對合同文書原文進行謄抄和録寫。我的研究生組成了整理小組,周一到周五每晚三小時工作。現在,最早一批參與整理的同學,有的早已畢業成家,如陳穎、韓軍、胡沙松、余娜如等;有的則一直伴隨這個專案,直到度過三年碩士和四年博士生涯,如童旭和陳雲朝。

抄録本身是一次難得的學習機會。需要從最基本的异體字開始學習,逐漸積累經驗。最複雜的是:(1)方言俗語、稱謂差异或异體字;(2)地畝、重量、數量、錢幣等計量單位的不同用法;(3)地名。這三者,基本是結合文書本身、他人研究和各種資料(方志、清代徽州社會史料)等相互佐證而寫定。實在不能判斷的异體字或是俗字,采取造字的方式模寫。

第四階段:校對

校對工作最爲漫長。首次校對采取自校,即抄録者校對自己抄録之部分。二次校對則采取互校,即抄録者之間互相交换校對。三校之前,整理小組進行了會商,目的是統一格式、處理异體字,以及整合統稿。形成了“凡例”,并對所有稿件按照時間排序,形成“鬮書”、“分單”、“合同”三個整體檔。三校時,整理小組共分三組,分别負責“鬮書”、“分單”、“合同”。各小組完成校對任務後,再互换文書,保證每個小組校對全文一遍。四校時,由童旭和陳雲朝分别通校一次。完成後,再交由我通校。

第五階段:掃描、拍照

掃描工作委托給湖北省檔案館的檔案電子化公司,約定了掃描進程和圖片像素等等。此外,有部分文書(約50件)爲了保存原貌,并未裝裱,我們請法學院的李力教授幫助拍攝。經過專門的技術人員鑒定,圖片品質均達到出版要求。

總的説來,校録文書是整理工作的重心。大量的、分散的文書,且保存狀態不穩定,已不能隨時翻動和閲讀。只有全部校録完畢,才能開展研讀、對照和分析工作。而抄録之前又需托芯和裝裱,之後又要逐一掃描和拍照,中間還有各種費用報銷等雜務。這項工作一攤開,完全超出個人的能力。幸好我的研究生們不遺餘力地相助,才使這項工作順利完成。

現在,合同原件的圖版和校録文字即將出版,我們如釋重負,又惴惴不安。由於水準有限,必定存在諸多不足,希望得到方家的不吝指教,以便將來有機會進一步修訂。當初抄録原件,本擬在經費不敷時,僅出版釋録文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慨然允諾出版圖版,避免了僅出版釋録文字的遺憾。在此也一并表示感謝!

俞江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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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出版,为学者研究清至民国300年间徽州地区经济史、法制史、社会史提供了丰富的一手资料,为繁荣徽学研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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