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以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习惯法的民间文学表达为研究对象,特别是以贵州的苗族、侗族、瑶族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口头传承为研究对象,研究口头传承法律文化、传承的形式等问题。如研究苗族的“贾·理”、理词;侗族的款词、款歌;瑶族的“料话”“讲件”等。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在无文字的环境下设计了诉讼程序和解决纠纷的方法,如苗族传统诉讼文化中纠纷解决是通过理师的“摆古说理”来完成的。理师在厘清诉讼双方的具体责任和过错时以“筹”作为计算工具。纠纷裁定过程是以口头传承下来的“古理”和“先例”为法的依据,并形成了口传的“理词”,使习惯法内容得以具体化、固定化。有些内容被编成“古歌”,使法的传播范围更广。瑶族的石牌头人除了备办事公道、知识渊博、能说会道的素质外,还要头脑聪明,具备一定的口头创作和说唱能力。因此,他们既是条规的执行者,又是条规的主要宣传者。他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用诗的语言来解释石牌条规,以夹叙夹唱的方式来进行宣讲。
本书还研究了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口传作品。口传作品虽在内容和功能上不尽相同,但在民族习惯法的传承中都起到重要作用,这些口传作品为民族文学增添了绚丽的色彩,具有文学和法学的双重价值。不同形式的口头文学作品在内容方面有时会相互重叠,甚至在形式上有时也很接近。如苗族的“贾·理”、理词、巫辞通常只为苗族社会“专门人士”所掌握,而古歌的内容有时与前三者很接近,但苗族村寨社会中人们普遍会唱古歌,歌词内容为人们所知晓,传播范围也比“贾·理”、理词、巫辞广。换句话说,“专门人士”和知识阶层除了掌握“职业”特定的传唱技艺和内容外,可能也会唱古歌;广大苗族群众则或多或少会唱古歌,虽然对“贾·理”、理词、巫辞的内容不一定很熟悉,但通过古歌的内容也了解到了习惯法的基本精神。
本书的内容形式新颖,研究视角独特。书稿的出版能很好地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来传承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文化遗产,起到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作用。
徐晓光,男,1958年生于辽宁省盘锦市。法学博士。贵州师范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江苏师范大学客座教授。曾荣获“中国杰出中青年法学家”提名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是贵州省“核心专家”。主持国家级、省部级项目10余项,2011年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重大招标课题“清水江文书的整理与研究”(11&ZD096)。出版学术著作10余部,发表学术论文170余篇,有10余项成果在贵州省、司法部、国家民委科研成果评奖中获一、二等奖。
绪论 /1
第一章 “贾·理”的内涵——黔东南苗族中部方言区的传统法哲理/19
第一节 “贾理”体现“议榔”立规的过程和内容 /22
第二节 “贾理”体现人世变迁的道理 /26
第三节 “贾理”反映历史上的“成例”和案例 /35
第四节 “贾理”解释自然万物与习惯法关系 /39
第五节 “贾理”独特的文学表现方法 / 45
第二章 纠纷调解理词——苗族口承习惯法中的诉讼程序与裁定方式/ 54
第一节 理词的整理与传承 /54
第二节 解决纠纷的法规依据 / 60
第三节 土地纠纷的解决 / 63
第四节 民事纠纷的解决 / 71
第五节 刑事纠纷的裁定/ 75
第六节 苗族传统诉讼程序设定的文化内涵/83
第三章 婚姻理词及古歌——苗族传统婚姻习俗与婚姻纠纷解决 /89
第一节 苗族的婚姻习俗 / 89
第二节 从理词看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 /103
第三节 从一则古歌看婚姻家庭纠纷裁定过程 / 11
第四章 古歌的魅力——苗族习惯法的一种重要的口头传承形式 /117
第一节 法文化研究视野下的苗族古歌分类 /118
第二节 古歌与其他口传作品在习惯法传承中的关系 /120
第三节 古歌传递习惯法的历史信息 /125
第五章 款词与讲款——黔湘桂边区侗族社会的口头“普法”形式/135
第一节 款词及其分类 / 135
第二节 埋岩款词 /138
第三节 “约法款”与“讲款”/ 142
第四节 款词体现习惯法的基本特征/144
第五节 “讲款”的特点 /148
第六节 “款词”的文学特征及“讲款”的社会效果/161
第六章 音乐、文学与侗歌——歌唱形式下侗族习惯法“内化控制”的伦理基础/165
第一节 《乐记》与侗歌 /165
第二节 音乐的作用及其社会功能/169
第三节 侗歌与和谐村寨建设 /179
第七章 民间故事及其他——《仰阿莎》、《珠郎娘美》对苗族、侗族习惯法的体现 /190
第一节 《仰阿莎》中的苗族习惯法 /190
第二节 《珠郎娘美》中的侗族习惯法 /204
第三节 民间故事的改编与挖掘 /211
第八章 谚语与习惯法——从苗族、侗族谚语看口承习惯法文化的特征与功能/214
第一节 苗族、侗族谚语的种类/216
第二节 苗族、侗族谚语的特征/221
第三节 苗族、侗族谚语体现习惯法特征/224
第四节 苗族、侗族法律谚语的功能及作用/226
第五节 苗族、侗族谚语的艺术特色/228
第九章 林业与文学——清水江流域民间文学反映的营林活动与贸易纠纷/230
第一节 清水江林业市场的形成 / 230
第二节 神话传说中的杉树种植 /234
第三节 关于“女儿杉”的传说 /236
第四节 古歌中的生态伦理观念 / 239
第五节 诗歌中反映林粮关系问题 / 244
第六节 “贾”中反映的林业生计/247
第七节 民歌反映文化教育的提高 /249
第八节 “说唱本”传唱的“争江”纠纷/252
第九节 谚语中的林业知识/266
第十章 “姑舅开亲”歌——黔湘桂边区民间文学体现的古老婚俗/271
第一节 “舅权”与“还娘头”习俗/271
第二节 “舅霸姑婚”的特征 /278
第三节 从婚碑规约看“姑舅表婚”/284
第四节 从婚姻改革碑看结婚彩礼/290
第五节 “姑舅表婚”引起的“离婚”和“拐带”/ 292
第十一章 “石牌料话”的功能——瑶族传统村寨社会习惯法调整形式及其传承特征/298
第一节 “石牌律”与“石牌料话”/ 298
第二节 “石牌料话”调整的范围及社会功能/302
第三节 “石牌料话”的社会规范作用/309
第四节 “石牌料话”的表现形式与特点/311
第十二章 “讲件”与草判——瑶族口承习惯法解决纠纷的程序安排与符号设定/316
第一节 “讲件”与纠纷解决/316
第二节 “讲件”的程序安排/322
第三节 “草判”及其文化意义/326
主要参考文献 /336
后记/347
民族习惯法是少数民族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约束人们的行为的准则,不仅是我国习惯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其中与我国法的价值取向一致的将会成为我国优秀的民族文化。本书的一大特色是通过民间文学的方式来表达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习惯法,是通过文学的手段来表达法学的内容的一种研究方式,研究的视角非常独特。书中介绍了苗族的“贾·理”和古歌;侗族的款词与讲款、侗歌;瑶族的“石牌料话”等。在介绍各个民族的习惯法的过程中,掺入了一些民族习俗、神话故事、谚语等,例如《仰阿莎》《珠郎娘美》,这些生动的神话故事不仅体现了习惯法的内容,而且增强了内容的可读性。书中引用了很多习惯法本身的内容,有的内容比较押韵,读起来朗朗上口;有的内容采用了比喻、拟人的手法,非常形象具体地展现了少数民族的习惯法,令人读起来不仅没有觉得晦涩,反而觉得有趣。
总的来讲,无论是从文学还是法学的角度来说,本书都具有很大的价值。此书的出版,不仅从文学和法学的角度全景式地展示了黔湘桂边区山地民族的习惯法,而且通过文字记录的方式很好地传承了少数民族的文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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