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板块图书分类品牌系列获奖图书图书专题新书上架编辑推荐作者团队
趣味法律史 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
立足法律史视野,由中外代表性艺术画作、文学小说切入,挖掘表象背后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展现古今中西不同的社会文化及法律制度的演变。广雅出品。
ISBN: 9787559875662

出版时间:2025-02-01

定  价:58.00

作  者:夏婷婷 著

责  编:郭春艳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法律普及读物

读者对象: 大众

上架建议: 法律/法律普及读物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200 (千字)

页数: 300
图书简介

本书立足法律史视野,由中外代表性艺术画作、文学小说切入,挖掘表象背后具有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展现古今中西不同的社会文化及法律制度的演变。通过鉴赏名画《拾穗者》,比较分析了古今中西福利救济制度的不同历史渊源与走向;结合莎士比亚《量罪记》中的未婚通奸情节,探讨了中西传统社会对强奸罪、通奸罪的认定及司法实践;由《西游记》中的相关细节出发,回顾古代历朝婚姻、孝道、官阶等礼法、政治制度的演变,及对复仇、盗抢等民事、刑事案件的律法约定。全书从文艺作品切入,讲述与法律相关的故事,进而提炼故事中的法律和文化,是法律小史,也是文化小史。

作者简介

夏婷婷,1981年生,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律史、传统法文化的教学和科研工作。著有《唐代拟制判决中的法律发现》等。

图书目录

上篇 《拾穗者》与中西福利制度

《拾穗者》中体现的基本法律问题分析

一、对拾穗行为的定性分析

二、对拾穗标的的定量分析

传统中国的救济制度

一、拾穗行为的中国境遇

二、传统中国的为政理念和制度设计

三、传统中国的具体救济举措

四、拾穗行为在传统中国发生的概率分析

福利·国家·社会

一、西方福利观念的历史发展

二、中西社会福利观发展比较

三、福利及相关概念辨析

四、欧洲“福利国家”的经验

五、中国式“福利社会”构建的关键

中篇 由《量罪记》看通奸罪与罚

以莎士比亚《量罪记》为切入点

一、《量罪记》中的案情及本篇所探讨的问题

二、古代欧洲关于通奸行为的法网调控

中国古代对奸罪及“杀奸”的认定

一、何为奸罪?

二、中国古代律法对本夫性权利的维护

中国古代对未婚通奸行为的司法实践

一、对未婚通奸行为的法律规定变化

二、“凡奸条”在未婚通奸案中产生的实际效力

下篇 《西游记》中探法史

“三媒六证”“茶红酒礼”与猪八戒的强占婚

一、古代婚姻缔结礼仪

二、“三媒六证”的具体含义

三、为何选用“茶红酒礼”作为聘礼?

四、八戒的强占婚行为及应受的处罚

古代社会的招赘

一、《西游记》中出现的招赘桥段梳理

二、古人对赘婿的态度

三、古人歧视赘婿的原因分析

对“孝”的古今认识

一、《西游记》中的“孝”故事

二、儒道两派对“孝”的不同理解

三、古代关于孝的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

四、古代孝行的当代变化与启示

从唐僧母亲复仇看复仇者的结局

一、《西游记》中的复仇悲剧

二、正史与小说中妻报夫仇的类型与结局

三、统治者对复仇行为的态度变化

四、复仇文化对当今复仇案件处理的影响

《西游记》中的盗抢类犯罪

一、唐僧口中的“公取窃取皆为盗”

二、猪八戒偷拿纳锦背心的行为如何定性?

三、从“公取”“窃取”到“明火执仗”“白昼抢夺”的律义转变

书里书外“弼马温”

一、《西游记》中众所周知的弼马温

二、历史上的御马监

三、“流内官”与“流外官”

参考文献

后 记

序言/前言/后记

导言:突破法律与文艺之间的壁垒

大约是十年前,本人在一次日常阅读中,关注到了文学作品中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从此便开始留意一些文学艺术作品中出现的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以此为问题导向,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深入探讨这些法律问题或法律现象背后的法理基础及其历史发展规律,尝试与现实社会中立法层面的规定以及司法层面的执行情况进行对比分析。当然,在这个过程中,本人也思考过要如何处理文学艺术作品与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果单纯从法律的专业性角度考虑,法律与法律职业群体具有自己的历史传承和学术语言习惯,甚至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专业思维方式。并且基于维护行业“独特性”的本能,法律工作者始终会保持一种自我与他者之间存在身份区别的强烈意愿,比如法学家与社会学家、哲学家、经济学家、作家、艺术家等在社会分工和学术分工上会存在很大的不同。但是,这种所谓的行业壁垒是不是不能够逾越的呢?具体到“法律与文艺”之间的关系时,是不是仅以语言以及由其构成的思想存在差异就可以将二者的关系割裂?如果不从“科学”的角度加以解释,而是从“文化”的角度看待二者之间的关系,我觉得法律与文学艺术之间存在一条通道。正如美国学者怀特(JamesB.White)在1973年出版的代表作《法律的想象》中说的那样:“法律不是一门科学,至少不是某些人所说的‘社会科学’,而是一门艺术。”这种解释所带来的启发,无疑推动后来的学者们进行法学与文学、艺术、历史学的跨学科研究。

时至今日,“法律与文学”不再是一个新的话题,自怀特教授后,1988年波斯纳教授的《法律与文学—一场误会》一书的出版,将法律与文学运动推向了又一个高潮。在国内,如苏力、冯象、徐忠明教授等人在“法律与文学”的研究中起到了引领作用。也正是在这些学者的带动下,法学研究尤其是法律理论的研究,出现了新的气象,研究方法也呈多样性发展态势。“目前来看,学者们的主要兴趣是从事法律与文学的具体学术实践,比如,从经典或重要的文学作品入手,探讨其中的法律问题及与之相互纠缠的其他社会问题;或从重要的法律案例及讨论入手,分析其中与文学分享开放性理念的结构,及其相关的语言问题。再如,从文学创作和法律规制的关系入手,思考两者此消彼长的关系及其理由;或从历史中的文学与法律关系角度,考量作为意识形态控制策略的文学对法律实践的潜在支配。还有就是,考虑法律与文学的学术实践本身对法律教育的意义并身体力行。”本书选择的是第一种研究路径,即从经典的文艺作品入手,探讨其中所涉及的法律史问题,结合对法律发展历程、流变的梳理对这些法律问题、法律现象进行分析,并尝试从礼法关系的角度解答这些法律问题、法律现象背后的立法原则和法理基础。

本书选取了三部较为经典的文艺作品作为讨论对象,共分为三篇。上篇由法国现实主义画家让–弗朗索瓦·米勒的代表作《拾穗者》引出拾穗行为中存在的基本法律问题,通过对拾穗行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后,认为西方宗教法中允许拾穗行为的存在,是为了满足人的最低生存需求,在实现生存权的前提下要顾及人的尊严和自由,强调有救助能力的个人或组织的救助义务。这为后世不同时期福利制度的设计提供了逻辑起点,也为福利社会的实现提供了理论基础。此外,本编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拾穗行为在传统中国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方式也进行了探讨,比较分析后发现,依靠个人或组织的救济方式在传统中国处于次要地位。因为在大一统的集权制下,国家往往采取以“措施制度”为主的济贫模式,为政在民的思想贯穿于“王道”“德政”的统治意识中,并逐渐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基于中西方不同的福利发展观,我国不能效仿欧洲的福利发展模式,而是要结合我国国情和传统,构建“中国式的福利社会”,既要发展完善以政府为主导的“福利国家”建设,也要强化市民社会对“福利”的自我运作。

中篇选取莎士比亚的《量罪记》—一个关于未婚通奸行为该如何处罚的故事—作为讨论的开端,仍然采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主要探讨中西方古代法律中关于通奸罪规定的异同之处,重点从法律文化及其相关司法传统的角度对我国通奸罪的存废做一个历史性的考察。通奸罪是一个古老的罪名,历史上诸多国家都曾以法律手段对通奸行为进行惩治。在西方国家尤其是有宗教信仰的地区,对通奸行为的惩罚则更为严厉。之所以对通奸行为进行法律上的规制,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出于血脉延续、财产继承、家庭关系、社会风化等方面的考量。从近代社会开始,一些国家和地区纷纷对通奸罪予以废除。同样,中国历朝历代的法律中都明确指出男女通奸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需要国家强制力予以纠正。到了20世纪初,在清末法律变革中,通奸罪被废除。受《量罪记》的启发,通奸行为还可细分为婚内通奸与未婚通奸两种,人们对通奸行为的理解,多倾向于前者。事实上,不正当性行为的发生是在婚前还是婚后,二者的行为性质、对家庭继承的破坏力、后果的补救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基于未婚通奸的违法属性较低,即便是在通奸罪名存续的时代,对这类犯罪也并不完全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判决。所以,有必要对通奸罪进行类型化讨论。

下篇是从《西游记》中探法史。作为一部神怪小说,《西游记》的写实性往往是点到为止,这也恰恰给读者预留了借题发挥的空间。书中涉及权力谋夺、官员升黜、赏罚制度、财产律法等中国古代政治法律制度中的许多问题。所以,《西游记》不仅仅是一部神怪小说,还是一部反映中国古代社会制度史的经典之作。所以说,一切幻想都离不开现实社会,都不可能凭空创造出来。本编便选择了《西游记》中六个法律味道较浓的故事选段:第一个是猪八戒在高老庄的强占婚;第二个是在《西游记》中出现多处的招赘现象;第三个是孙悟空对百花公主不孝的斥责;第四个是唐僧母亲的复仇;第五个是唐僧对猪八戒私拿三件纳锦背心的劝阻;第六个是孙悟空对“弼马温”官品的不满。写作思路就是从《西游记》这些桥段的细节和只言片语中窥探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寻找司法案例的实际样貌,思考传统道德观念对法律的影响,解构《西游记》中的法律背景,从法学角度重新审视《西游记》。

总之,本书的写作初衷是要从文艺作品中发现法律,并通过法律丰富我们对文艺作品的理解。

名家推荐

在这套丛书的写作过程中,我们的语言文字是轻松随性的,但态度是严谨认真的。面对很多人对中国古代法律抱有的猎奇心态和网络上真假参半的各类传言,我们也希望通过“趣味法律史”丛书,澄清部分对中国传统法的误解,让读者看到法律史的真实面貌。

——景风华(四川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编辑推荐

读文艺经典,长法律知识

世界名画《拾穗者》、莎士比亚《量罪记》及中国名著《西游记》除了当艺术作品来欣赏、当文学著作来品味,还可以如何解读?本书作者由文艺表象出发,提炼法律现象并生发开去,探讨了一系列与法律相关的问题。

比如《拾穗者》所体现的西方宗教社会福利观,为何在传统中国没有生存的土壤?通过作者回溯的笔触,我们发现中国自古以来对弱势群体的保护都是通过“措施制度”来实现的。受到“民本思想”影响,封建社会初始就从国家层面明确了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态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六疾馆”“孤独园”、隋唐时期的“义仓”、两宋时期的“广惠仓”等,都是对这一态度的践行。

又比如通过对《量罪记》相关情节所涉及通奸罪立法的回顾,我们发现源于宗教教义的西方法律常常有些教条,容易一刀切,且或过于放纵,或过于严苛,有些极端;相较之下,由习俗礼仪发展而来的中国法律则柔和很多,也圆融很多,会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对所谓“案外之情”有更多的考量,而这样的传统一直延续至今。

再比如从《西游记》中的相关情节延伸开来,作者探讨了中国法庭判决中对传统文化道德的感性继承,并认为这是中国独有的。

那么,《拾穗者》背后到底隐藏着怎样的西方宗教社会福利观?《量罪记》中提到的通奸罪在古代西方和中国各是如何判定的?《西游记》中又涉及哪些传统礼法文化及法律制度?……这些问题的答案,本书将一一为你揭晓。

精彩预览

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需要能力和勇气,而不能只靠空洞的宣传和煽动情绪来实现。如果社会没有爱人的环境,不只是父母,我们自身也会在社会中因各种情形受人冷落和欺辱,在这样的环境中没有真正的爱,更不会有真正的孝。所以当代中国要努力去创造爱人的环境,才能让孝这一中华传统美德真正地得到传承。

——按语

古代孝行的当代变化与启示

“百善孝为先”是中国古代宣扬的主流思想,不孝行为不仅会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还会入罪,成为十恶之一。我们今天仍然将孝作为传统美德加以继承,但不孝行为更多的是受到道德上的谴责。我国现代法律依然十分重视孝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可见,我国将赡养父母作为公民的基本义务写入了根本大法中。《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作为专门法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助老的美德。与传统法律不同,现代《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新增了子女的“精神赡养义务”。该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但与古代有所不同的是,我国法律对不孝行为的惩罚力度大为降低,在不构成犯罪的前提下,行为人更多的时候仅受到道德上的谴责,这就愈发导致了长期不尽赡养义务的事件的增多。有些老年人被迫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获得赡养的权利,但将家庭亲情诉诸法律途径解决纠纷的方法,在实践中似乎又很难执行。

2001年底至2002年初,广州一杨姓老人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儿子给予精神慰藉,并要求儿子每年分11个星期给他打扫卫生、煮饭、洗衣服,同时要求每月打电话或当面与他谈心。但该诉讼请求先后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法官认为,打扫卫生、煮饭、洗衣服、打电话或当面谈心等问题属于伦理道德调整的范畴,法律不便介入,即使法院作出判决,也很难执行,儿子如果被迫与父亲谈心,也就不成其为谈心了。

2007年10月25日,《河南商报》报道郑州一对夫妇争取精神赡养权利的一则案例。郑州一对老夫妇,因为小女儿自2002年起出于对一些琐事的不满就对他们“不管不问,从来不回家探望”,一怒之下将小女儿告上了法庭。最终,法庭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小女儿不仅要每月向老人支付200元钱的赡养费,而且必须每半月回家探望一次。

实际上,上述父母起诉子女“常回家看看”的案例仅仅呈现了现代社会中家庭赡养纠纷的冰山一角。据2006年《法制日报》发表的调查,北京市2005年6000件民事纠纷中涉及老年人生活的就将近600件,其中大多都属于“精神赡养”纠纷。这些纠纷往往折射出涉诉老年人的无奈:一方面,迫不得已采取诉讼的方式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追求精神幸福;另一方面,法院判决的结果各异,并不能真正体现对老年人权益的切实保障。

在古代,子女的不孝行为是刑法的严惩对象,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0条之一款同样规定了虐待被监护人、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61条对遗弃罪做出了惩罚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018年12月《齐鲁晚报》报道了临沂市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关于老母亲孤死家中的案件,杨某军、杨某海弟兄俩因犯遗弃罪被依法判刑。平邑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海对无经济来源且患病的母亲负有赡养义务而拒绝赡养,导致其未能及时就医而去世,情节恶劣,二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庭上,被告人杨某军、杨某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对遗弃母亲的行为非常后悔,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的表现。法院依法对杨某军、杨某海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杨某军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杨某海犯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当今我们所提倡的“孝”是建立在平等人格前提下子女对父母的道德义务,这是对传统的超越。正如哲学家马尔库塞指出的那样,发达工业社会成功地压制了人们心中的否定性、批判性、超越性的向度,使这个社会成为单向度的社会,而生活在其中的人就成了单向度的人。所谓“单向度的人”就是只知道物质享受而丧失了精神追求的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孝需要能力和勇气,而不能只靠空洞的宣传和煽动情绪来实现。如果社会没有爱人的环境,不只是父母,我们自身也会在社会中因各种情形受人冷落和欺辱,在这样的环境中没有真正的爱,更不会有真正的孝。所以当代中国要努力去创造爱人的环境,才能让孝这一中华传统美德真正地得到传承。

——选自《表象背后:文艺作品中的法律小史》,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线上商城
会员家.png 书天堂.png 天猫旗舰店.png
会员家 书天堂 天猫旗舰店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png   微博二维码.png
微信公众号官方微博

微信号:bbtplus2018(工作时间)
电话:0773-2282512(工作时间)

我要投稿

批发采购

加入我们

版权所有: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集团 GUANGXI NORMAL UNIVERSITY PRESS(GROUP) |  纪委举/报投诉邮箱 :cbsjw@bbtpress.com    纪委举报电话:0773-2288699  
   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署) | 网出证 (桂) 字第008号 | 备案号:桂ICP备12003475号 | 新出网证(桂)字002号 | 公安机关备案号:450302020000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