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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社会科学系列 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
一部开创性的纳妾法律史著作,立足于近代581起涉及妾的法庭案件记录,呈现妾在社会、家庭中的百态,反映一夫一妻制和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的变化与普及。大学问出品
ISBN: 9787559875860

出版时间:2025-02-01

定  价:89.00

作  者:(美)陈美凤 著 赵珊 译

责  编:王佳睿,赵英利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中国史

读者对象: 大众

上架建议: 历史/中国史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195 (千字)

页数: 280
图书简介

一本对晚清民国纳妾法律的变化进行比较研究的妇女史、法律史著作,立足于司法机构会议记录,不同地区出版的期刊,以及581起涉及妾的法庭案件记录,在个案分析的基础上呈现了妾在社会、家庭中的百态,展演了妾这一群体在法庭上捍卫自身权益的戏剧性故事,对20世纪中国法律对妇女及其家庭的实际意义进行了生动描述。同时,作者以性别、家庭、法制、社会文化等视野切入,联通法律史与妇女史,探索了法律制度的变化是如果作用于妾及其家庭的,以及其带来了怎样的婚姻乃至家庭关系变革,反映了一夫一妻制和性别平等观念在中国的变化与普及。

作者简介

作者:(美)陈美凤(Lisa Tran),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历史学(中国史研究方向)博士。现任加州州立大学富尔顿分校历史系教授,主要研究兴趣为中国的妇女和法律等。

译者:赵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师从黄宗智教授。现任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讲师,国际学刊Rural China执行编辑。主要研究兴趣为历史社会法学和商会史,曾在Modern China、《开放时代》、《东南学术》等国内外学术刊物发表论文。

图书目录

第一章 法律和社会历史中的纳妾

跨文化翻译

身份和自主性

法律是社会和文化变迁的反映

法律方法

研究概况

资料来源

第二章 民国早期法律中的纳妾

法律和习俗

民国早期:清代到国民党法律的桥梁

民国早期法律中纳妾与婚姻的区别

纳妾的法律适用

地方审判厅的混乱

民法中的妻妾并论

第三章 民国中期法律中的纳妾

纳妾作为通奸的法律建构

妾作为家属的法律建构

第四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家属的利益

任意驱逐

扶养

第五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的脱离关系和扶养

妾脱离关系的权利

脱离关系后的扶养

第六章 民国早期和中期法律中婚姻和纳妾的界限

社会实践中的仪式

民国早期法律中的仪式

民国早期纳妾的法律空间

1929—1930年民法典中的仪式

从同意到共犯

第七章 法律形式主义意外承认纳妾构成重婚

妾被赋予妻的身份

仪式要求和地方风俗

没有仪式,就没有婚姻

动机和利益

第八章 法律实用主义下的纳妾

比较视野下的婚姻和婚姻立法

纳妾作为重婚的法律建构

事实婚姻与同居的法律区别

作为事实婚姻的纳妾

第九章 法律实用主义下的纳妾案件处理

已有的纳妾案件

新的纳妾案件

离婚

宣传与现实

纳妾的消失?

结 论

纳妾

法律

参考文献

译后记

序言/前言/后记

中文版序

从许多方面来看,这部中译本是拙作自2015年首次以英文出版以来的一系列译本中的最新版本。该书的首次翻译发生在我将收集到的中文原始材料翻译成英文的时候。从事翻译工作的人都知道,这不仅需要熟悉语言习惯,还需要对语言中所蕴含的文化和历史内涵保持敏感,而这些内涵塑造了读者从中发现意义的概念轮廓。拙作英文版主要面向美国读者,所反思的假设和议程反映了西方的知识遗产和知识结构。

拙作的中文译本让我意识到读者群体的变化。书中对“妾”和“一夫一妻制”这两个核心术语的讨论,在用中文翻译时呈现出不同的含义。这两个英文单词有许多种中文译法,而拙作的中译本更好地捕捉到了与这些关键术语相关的细微差别和内涵。相反,英文中的“妾”(concubine)和“一夫一妻制”(monogamy)这两个词语所蕴含的根植于西方文化传统的联想,对中国读者来说可能并不明显。所有这些都表明,翻译文本不应被视为原文的复制品,而应被视为对原文的一种解释。

我要向赵珊表示最深切的感谢,为了使我的书更容易被中国读者阅读和理解,她熟练地翻译了拙作原稿。特别感谢白凯(Kathryn Bernhardt)教授,是她的指导和训练成就了今天的我。我很幸运地成为她和黄宗智(Philip Huang)教授在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校区培养的学生中的一员,也感谢他们为我提供了分享研究成果的机会。

陈美凤(Lisa Tran)

2023年12月5日致谢致谢

节选自陈美凤《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编辑推荐

妾是如何消失的?人们对妾的观念又是如何发生转变的?

妾如何在法庭上争取合法权益?法庭如何在不公开承认妾合法地位的情况下平衡利益冲突?

本书是一部从妇女史、性别史考察中国纳妾制的法律社会史著作。晚清民初,基于一夫一妻制和平等原则,纳妾的习俗受到抨击,尽管妾的法律地位受到质疑,但妾的形象激起了公众的同情。当时的立法者如何在不损害妾之利益的情况下打击这种做法?如何在不支持纳妾的情况下保护妇女的权益?晚清民初的立法者们为了协调各方利益,采用了诸多法律方法,极大地改变了当时的婚姻观念,重塑了性别和家庭关系。本书探讨了晚清民国一夫一妻制建构中微妙但非常有意义的转变,并利用法庭案例评估了这些转变是如何影响法律和社会实践的。

精彩预览

法律和社会历史中的纳妾

2001年,中国修订了婚姻法,首次纳入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尽管该法采用了性别中立的措辞,但它主要针对的是那些为其情妇建立独立家庭的已婚男子,这是近几十年来日益增多的社会现象,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事实上,中国媒体的头条新闻都对婚外情的增加表示失望,例如“包二奶”现象。“包二奶”指的是富裕的已婚男子养“第二个妻子”的做法。禁止与已婚者非法同居反映了立法者试图遏制这种做法,以维护一夫一妻制的理想。然而,新条款含糊其辞,没有明确这种行为是否构成通奸或者重婚。

这种模棱两可在很大程度上源自中文短语“一夫一妻制”的双重含义。虽然“一夫一妻制”的字面意思是“一男一女结为夫妻、互为配偶的制度”,但它也包含了性忠诚的含义。从最基本的意义上来讲,一夫一妻制意味着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只能和一个人结婚,就像英语版本中的希腊词根“gam”和中文版本中“夫”与“妻”的搭配所暗示的那样。从这种意义上来讲,中国法律长期坚持一夫一妻的原则。然而,从20世纪初开始,一夫一妻制也获得了夫妻忠诚的含义,长期以来允许男性婚外性行为的习俗现在被视为违反了一夫一妻制原则(Tran 2011)。在这方面,当代关于“包二奶”做法的讨论呼应了民国时期(1912—1949)关于纳妾的争论。事实上,“包二奶”趋势的批评者谴责这是纳妾制的死灰复燃,引起人们对这二者的半婚姻特征的关注。

尽管世界各地的许多文化中都曾有纳妾的习俗,但其形式各不相同。根据地理和历史背景,妾可以被认为是第二个妻子、情妇、仆人或者奴隶。纳妾有时被定义为同居或者事实婚姻,介于合法有效的婚姻和偶然的性接触之间。虽然该女子始终未婚,但那名男子通常已经和别人结婚了。与妓女不同的是,妾与该男子生活在一起,要么与他的妻子住在同一个家里,要么住在由该男子提供的单独住所里。她的孩子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通常被认为是该男子的合法继承人。在大多数方面,当代的“包二奶”做法反映了传统的纳妾习俗。

尽管“一夫一妻制”一词在20世纪初关于纳妾的辩论和当代关于“包二奶”现象的讨论中被广泛使用,但其具体含义和法律后果各不相同。一些人援引一夫一妻制的理想,坚持认为对于娶“二房”的做法应该按照关于重婚行为的规定进行惩罚。另一些人则将一夫一妻制解释为夫妻忠诚,并强调已婚男子与另一名女子同居关系的性本质。一夫一妻制的双重含义源于对婚姻和性之间关系的新理解,这种理解最初出现在20世纪初关于纳妾的讨论中。

与帝制晚期对“一夫一妻”的理解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民国时期的一夫一妻制不仅意味着一次与一个人结婚,而且意味着与一个人发生性关系。此外,这个词语在民国时期的用法既适用于男性,也适用于女性。由于没有出现新的中文术语来表明这些微妙的意义变化,所以英文翻译中的“夫妻忠诚”(conjugal fidelity)被用来表达民国时期一夫一妻制隐含的新含义。一夫一妻制的这种新的中性含义,使得20世纪持续在法律上容忍纳妾的做法站不住脚。

在民国时期,一夫一妻制作为一种新理想的出现并没有像平等原则那样受到学术界的关注(Wang 1999;Kuo 2012)。在很大程度上,一夫一妻制的理想更多地与1949年后的性话语联系在一起,而不是与其在民国早期的起源相关(Evans 1997)。但也有一些值得注意的例外。白凯和葛思珊(Susan Glosser)在各自的书中强调,一夫一妻制是民国时期一种新的法律原则和社会价值(Bernhardt 1999;Glosser 2003)。

以这些过去的研究为基础,并对我以往的研究进行拓展,本书认为民国早期、国民党时期和中国共产党的法律都支持一夫一妻制的现代理想;然而,一夫一妻制的法律承诺以截然不同的方式塑造了他们的纳妾观。在民国早期,法学家试图调和对一夫一妻制的承诺和对纳妾的继续容忍,方法是简单地否认两者之间有任何关系;一夫一妻制在清代被定义为即使依次与不止一人结为夫妻,由于法律并不将妾视为妻子,有妾的已婚男子也并不违反法律。国民党立法者还将一夫一妻制定义为一次只与一人结婚,并否认纳妾构成婚姻。然而,他们承认纳妾的做法确实破坏了在公共话语中依附于一夫一妻制概念的夫妻忠诚的价值。他们的解决办法是将纳妾视为通奸。中国共产党也谴责纳妾是对一夫一妻制的破坏,然而他们将其视为重婚。与民国早期和国民党对妾的看法不同,中国共产党在法律上没有对妻和妾进行区分。在中国共产党的眼里,一名有妻有妾的男子是娶了两位女子,因此是重婚者。通过比较民国早期、国民党和中国共产党法律下一夫一妻制对纳妾的法律影响,可以揭示一夫一妻制和纳妾在20世纪的不同含义。

节选自陈美凤《法庭上的妇女:晚清民国的婚姻与一夫一妻制》

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5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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