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书中以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塑造了一场如电影般精彩的“朝堂辩论”。十四位虚构的古代人物围绕该案应如何判决产生激烈讨论,内容涵盖礼与法、世俗伦理与儒家统治、民间舆论与司法审判等价值冲突。通过对虚构案件的辩论,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也展现了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诸多方面。此外,作者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原创性极强。
秦涛,江苏常州人,西南政法大学法律史学博士、教师,央视《法律讲堂》(文史版)主讲专家。研究领域为秦汉法制史、中国法律史学史。已出版学术专著《律令时代的“议事以制”:汉代集议制研究》等三种、普及读物《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秦亡汉兴九十年》等七种。
导言:假如“洞穴奇案”在中国
洞穴杀人案——华朝本元三年于朝堂集议?
观点一 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
大司寇韩鞅陈词
观点二?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
太学生顾登龙陈词
观点三?法之意,在法内
少司寇于公杰陈词
观点四?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归法律
议郎苏子昂陈词
观点五?反常案件应该用权道裁断
御史章介之陈词
观点六?爱有差等,人命可以排序
经博士孟舆陈词
观点七 孝行不能越出私门危及第三人?
中执法张鸷陈词
观点八?臣才有忠孝冲突,子只有孝的义务
大夫董熹陈词
观点九 孝子扬父之美,不陷亲于不义
太傅孔礼陈词
观点十?仁义是比忠孝更基础的价值
太学祭酒朱九庠陈词
观点十一 孝子恻隐惨怛之心,不可以常理绳之
太师陆阳仁陈词
观点十二 法律必须衡量判决后的利弊
刑部尚书吕治平陈词
观点十三?充分的假设才能解明一个案件
太常卿公孙白驹陈词
观点十四? 吃人的道德,是法文化的畸儿
太史庄耳陈词
最终判决
外一篇? 华朝法律往事?
书成自记
“洞穴”深处的诱惑
虽然我的本科不是法学,但和许多法本学生一样,在法理学课堂听到了著名的法律虚构案例“洞穴奇案”。出于致敬,更为了后续研讨的便利,将该案简述如下:
公元4299年5月上旬,纽卡斯国的五名业余探险者因山崩被困于一个洞穴。救援人员抵达现场,开展营救。因事发地点偏远,山崩接连发生,救援难度极大。救援工作不仅付出了巨大的物质代价,还有十名救援人员因一次山崩而遇难。在被困的第二十天,救援队才得知被困的探险者随身携带着一个无线电设备,便立即设法与洞内取得联系。
被困的探险者询问:还要多久才能获救?工程师回答:至少十天。受困者问:他们随身携带的少量食物早已吃光,在没有食物的情况下,有没有可能再活十天?医生回答:可能性微乎其微。洞内沉默了。八小时后,通信恢复,洞内又问:如果吃掉一名成员的血肉,能否再活十天?尽管很不情愿,医生还是给予了肯定的答复。洞内又问:通过抽签决定谁应该被吃掉,是否可行?包括医生、法官、政府官员、神职人员在内,没有人愿意对此提供意见。之后,洞内再也没有传来任何消息,大家误以为是无线电设备电池用完了。在被困的第三十二天,受困者终于被救。但其中一名成员威特莫尔,已经被其他四人吃掉。
四名受困者的证词表明:是威特莫尔提出了抽签吃掉一名成员以让其余四人活命的想法。五人反复讨论了抽签的公平性,最终一致同意以掷骰子决定生死命运。但是掷骰子之前,威特莫尔忽然撤回约定。他认为应该再等一个星期。其他人指责他出尔反尔,坚持继续掷骰子。轮到威特莫尔时,一名成员替他掷骰子,并询问是否认同投掷的公平性。威特莫尔没有表示异议。结果威特莫尔被抽中,他被同伴杀死吃掉了。
其他四名成员以谋杀罪被告上法庭,初审法院认定罪名成立,判处绞刑。被告不服,上诉到最高法院。
“洞穴奇案”是美国法学家朗·富勒的杰作。他可能是以1842年美国诉霍尔姆斯案、1884年英国女王诉杜德利与斯蒂芬案为原型,创作了《洞穴探险者案》(The Case of the Speluncean Explorers),在1949年发表于《哈佛法律评论》。 尽管本案被誉为“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但该文的主体并非案例,而是五位法官的陈词。案例与陈词,有两个容易被初学者忽视的设定:
第一,法官没有自由量刑的权力。
很多中国读者看完本案,第一反应是:四名被告于法有罪,于情可悯,死罪可免,活罪难饶。这是在用一种中国式的便宜策略,对本案进行情理法的折中,从而取消富勒的严肃设问。但是须知,在纽卡斯国,“在刑罚问题上,联邦法律并不允许法官有自由裁量的余地”。而《纽卡斯联邦法典》第十二条 A 款规定:“任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都必须被判处死刑。”所以,如果法官认定四名被告属于“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人”,从逻辑上就必然得出“必须被判处死刑”的结论。接受了这个设定,中国式的便宜策略便失去了用武之地,富勒精心结撰的法官陈词才得以凸显出意义。
第二,纽卡斯联邦有独特的法律史。尽管富勒设计的纽卡斯联邦近乎架空,时代背景也尽量进行了虚化处理,但法官们的陈词仍然显示:该国有独特的法律史。法官们陈述的法理,不是空想的、永恒的定律,而是特定法律史的时代产物。
首先,本案的审理发生于公元4300年。富勒的《后记》特别提醒:“我们距离4300年的时间,大约相当于伯利克里时期距离现今的时间。”这么长的时间跨度,既是为了阻断(我们所生活的)现实对该案的影响,也为现时代的法理学赋予了相当于古希腊思想之于今日的古典意义。(事实上,福斯特法官的陈词的确将1600年到1900年间的思想家称为“古典思想家”。)尽管未必随时察觉,在今日的西方,谁能摆脱古典时代的巨大投影呢?
其次,纽卡斯联邦的立国之基,是大毁灭的幸存者们缔结的契约。福斯特法官的陈词特别提道:“我们有决定性的考古学证据证实,在大螺旋之后的第一时期,大毁灭的幸存者自愿集合起来起草一份政府宪章。”
最后,纽卡斯联邦曾爆发一场针对司法机关的内战。基恩法官陈词提及:大约在公元3900年之前,纽卡斯联邦曾爆发一场“短暂的国内战争”,这是联邦历史上“不体面”的“悲剧”。“该战争是由司法机关作为一方,与行政和立法机关共同作为另一方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原因是在内战之前,司法机关权力过大,“法官事实上可以立法”,当然还包括“时任首席法官的性格魅力和广受拥戴的程度”等因素。这次内战,确立了纽卡斯联邦政体中的“立法至上原则”,以及引申出来的“法官有义务忠实适用法律条文”等。
尽管富勒和萨伯还虚构了若干可供最高法院参考的判例,但毋庸置疑,这些判例对本案的影响只是技术性的,而法律史的影响则是规定性的。不难发现,纽卡斯联邦的原型就是美国。“大螺旋”是流放、殖民与独立战争,“缔结契约”是制宪会议,“内战”是南北战争。欧洲的法哲学,对于美国,不啻是“古典思想”。更不必说本案的司法程序与英美法系的相似之处了。
简而言之,尽管《后记》强调“本案并无刻意关注与当代的相似点,所有那些力求对号入座的读者,应被提醒他陷入了自己设置的陷阱之中”,但是如果不察觉富勒或精心或无意设计的“与当代的相似点”,那么读者将陷入富勒设置的陷阱之中而不能自觉。我经过十余年的阅读与思考,才察觉到这一点。先按下不表,让我们回到我本科的时代。
法理学老师讲完惊心动魄的案件与异彩纷呈的陈词,便笑眯眯地向我们发出邀请:“希望你们能给出第十五个观点。”事实上,这份邀请来自《洞穴奇案》本身,或曰来自“洞穴”深处的诱惑。早在1998年(《洞穴探险者案》发表五十年后),美国法学学者彼得·萨伯便巧妙地追加了一名幸存的被告,延续“洞穴奇案”的讨论,新增九份法官陈词,反映了法哲学的最新发展。今天中译本《洞穴奇案》便是由富勒与萨伯的十四份陈词构成的,所以法理学老师期待的是“第十五个观点”。
我深知自己不具备外语能力,无从知晓西方法哲学有没有发展出“第十五个观点”。我也模糊感觉到中文世界的现代法学缺乏原创性,大概不容易给出“第十五个观点”。本科生的思维,惯于在自己构造的“古今中西”之间穿梭。排除法的结论,我只能乞灵于中国的古哲:假如孔孟老庄遇到“洞穴奇案”,他们会给出怎样的判决?
我深信,以轴心时代中国思想的原创性,应该有能力给出“第十五个观点”;但我当时并没有料到,当我冒出这个念头之时,我已经被源自“洞穴”深处的诱惑牵引着,一步一步深入了富勒的陷阱。
那个阱口,不可能望见中国的天空。除非幻视。
——节选自秦涛《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
本书杜撰了一个中国式的“洞穴奇案”。借由这一思想实验,作者让虚构的古代人物轮番上场,互相驳难,据以展示古人的法律理念与关切。在作者笔下,这些引经据典的古代论辩被转化为现代人熟悉的语言,从而令读者在领略中国古代法律智慧、感受其魅力和独特性的同时,也对其现代意义有所了解。本书构思巧妙,语言生动,叙述引人入胜,不但能激发读者的阅读兴味,而且启人思考。
——梁治平(浙江大学人文高等研究院中西书院&光华法学院全职兼任教授)
作者将中国法律思想史重要内容融汇交织一处,全书基于唐人编纂《意林》收录西晋傅玄《傅子》这部亡佚书籍留存一件“管秋阳食人案”,作者开始铺陈这件“通过虚拟法律案例,来研讨实际的法律难题”的传统中国法律“公案”,进而深入探究传统中国法哲学究竟可以如何应对“绝境之下杀死、食用一个人,以保全更多人”的这类司法审判难题。借助“管秋阳食人案”典故,作者宣称要将西方法系内生的“洞穴奇案”脱胎变成中华法系内生的“洞穴公案”。于是,作者假想有件“华朝本元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男子陈祥向洞阳县廷自首犯有杀人、肢解”罪行引发的司法大案,在送达一位“年轻而审慎的皇帝”之后,为应对这件“备受天下人瞩目”的大案,皇帝与重臣商议决定颁下诏书,开启了一次由宰相主持的“集议”行动,然后“大司寇、太学生、御史、经博士、刑部尚书……”等人物逐一登场,依序对本案发挥包含十四种中国法哲学观点的慷慨陈词,全书结尾再补上“最终判决”并还附加一篇“华朝法律往事”。作者强调这部“洞穴公案”不是“洞穴奇案”的山寨与舶来,他其实是想大胆尝试另类风格的《中国法思想史》。有幸先睹为快,我不禁想起作者早先出版另一部专书《别笑!这才是中国法律史》(2012),觉得这两本书肯定都会是中国法律史的佳作,同样言之有据、奇妙有趣,并且都能够给人重要启发!
——邱澎生(上海交通大学特聘教授)
此书并非在写作形式上简单模仿美国法学家朗?富勒在上世纪中期虚构的“洞穴奇案”及其不同裁判理由之间的精彩论争,而是大胆地将思想实验这种目前在中国法学界尚很少见的方法运用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研究,通过对真实发生于中国古代的“管秋阳食人案”之案情加以改编,“发明”一个虚拟案例,然后萃取汇集中国历史上不同时代的相关重要思想和观念,再巧妙地将其折叠并置在一个架空的王朝背景之下,展示“时人”围绕该案应当如何判决而发生的唇枪舌战和相互驳难,以一种生动有趣的方式,精彩呈现了中华法系内部那些影响深远的独特价值观念及其在某些情况下可能的潜在冲突。
——尤陈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青年长江学者)
开卷之初,读者应能感受到作者“六经注我”的雄心,而在邂逅若干匠心独运的经典解读后,自然又会为作者“我注六经”的姿态而拊掌击节。在对话中放飞思想,在实验里恪守家法,作者的确深谙中华法系的精髓。
——赵晶(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古籍整理研究所教授)
本书的“洞穴公案”并非西方“洞穴奇案”的中国版本。这个思想实验展现了作者思考与写作的独特、丰富和趣味性,犀利探讨了礼与法、律令与经学、世俗与统治的冲突;而且历史感十足,列国和帝国时代的诸子、经师、君主和官僚们都坐在了集议的朝堂上,读者不妨一一指出他们的真面目。
——张向荣(《祥瑞:王莽和他的时代》作者、书评人)
我们与“恶”的距离
本书以东汉末年的“管秋阳食人案”为原型,进行了一场精彩的古代中华法系思想实验。一场罕见的灾难袭击了边远县城,一对父子与陌路人受困洞穴。为了挽救冻馁将死的老父,孝子在种种尝试均告失败的情况下,迫不得已杀死陌路人,割取血肉喂食救活老父,并在脱困之后投案自首。这桩离奇的案件激发了朝堂的争辩,引爆了民间的舆论,更对古老王朝的法律与伦理构成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尽管“食人案”的案情陈述只有4页,但设计非常精巧,为论证的多向发展提供了可能。譬如杀人者陈祥,其“善”与“恶”的边界非常模糊,他在犯案前进行过多次激烈的心理斗争,且一度割肉救父,并打算牺牲自己与父亲以命换命。但其父陈千秋以“无后为大”以死相逼,断送了陈祥杀身成仁的念头。陈祥动手杀人后,用死者杨释的肉救助了神志不清的父亲和陌路人医士孙佗,自己却只肯吃泥土、喝雪水勉强活命。在几人获救后,他第一时间去官府自首。
与以往影视剧中全员“恶”人的设定不同,该书的案件,几乎是全员“善”人,尤其是杀人者陈祥,以“善”(孝)之名行“恶”之举。如果审判的目的是表现正义,那一旦审判贯穿了伦理的维度,我们与“恶”的距离又该如何丈量?
不够“善良”的我们
不论是经典案例“洞穴奇案”,还是“电车难题”,功利主义的取向结果往往都是“爱有差等”“人命排序”。在本书“食人案”中也有类似讨论,如陈祥杀人行为不仅成全孝子之义,而且“一命换多命”,满足了功利主义的价值取向。此外,书中还有一个“乱世的犯罪,责任主要在国家”的观点,将极端情况下不够“善良”的我们归责于国家。这个观点很有意思,因案情中预设了当时背景:饥荒和雪灾。在太学生顾登龙看来,天灾与人祸没有为当事人营造为“善”的环境,洞穴中的几人本就处在逃荒的路上,随时可能丧命。既然国家已然失责,就应放宽对“恶”的衡量尺度。书中此类的讨论比比皆是,寓意深刻,发人深思。
“正义”的算法
对“洞穴奇案”,罗翔曾说,“生命不能比较”“道德是一种自律而不是他律”。但“爱有差等”“人命排序”并不是本书讨论的核心(虽然有涉及)。
如果说,“洞穴奇案”讨论的是一个关乎“正义”“道德”“法律”“伦理”的问题,本书讨论的范畴更为复杂,因为该案发生在礼法并重的古代中国,世俗对“礼”的价值追求,有时候甚至高于对“法”的遵守。杀人者陈祥明知“杀人偿命”,并且做好了“坦然赴死”的准备,但纠结之后还是成全现实的紧迫的“孝”(之后陈被判自尽,无后亦为大不孝,实际上也违背了“孝”)。“法”与“礼”(或者说“法律”与“正义”)究竟代表着什么?对这一问题的思考不仅困扰着许多法界人士,也及于一般公众。
《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更本土化,更接地气,也更适合中国读者阅读,它会为我们提供另一种不同的视野。
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
我把“洞穴奇案”当至宝一般拿回中国古代,请来孔、孟、老、庄、商、韩团桌围坐,帮忙掌眼。孔、孟拿起“洞穴奇案”,皱着老眉略看了看,仍放回原处,露出狐疑而纳闷的神情。商、韩连碰一下的兴趣都没有,直截了当地说:“假的!”老、庄则干脆打起了哈欠。
以上便是我在中国古代碰的钉子。
我的工作程序是:仔细翻查先秦诸子,将与本案稍有联系的词句划出来。其中,法家的结论最直截了当:既然违反法条,就应当依法论处。管你山崩海啸掷骰子无线电工程师医生神父社会契约大螺旋内战……富勒精心设计的一切细节,在法家眼中全成了毫无意义的幺蛾子。
儒家的态度稍微暧昧一些,但也无非颠来倒去几个“情理法”之类的空洞概念。归根结底,仍是“法无可恕,情有可矜,死罪可免,活罪难饶”。案情的总体架构,在儒家眼中有一定意义,体现了情理法的冲突,但也仅此而已。甚至儒家经典与本案关联最大的一句话,也许是:“父母在,不远游,游必有方”——你们上有老,下有小,不好好在家父慈子孝享尽天伦之乐,非要跑到那么偏远、那么危险的山洞里去干什么呢?不仅令家人担心,还浪费国家资源,简直自作孽不可活!
道家则与本案像两条平行线,望到世界尽头,也看不到交叉的可能。
也许是我学力有限吧,也可能中国古代的“法学”确实技不如人吧,也可能中国古代的思想属于“实用理性”,对这种玄虚的思想实验不感兴趣吧。我这样想着,姑且将本案束之高阁,开始了法律史学的读硕与读博生涯。正确的典范犹如锋利的剃刀,将一切不符合学术训练的异想天开剃成一片不毛之地。“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的荒唐念头自然也无从幸免。但它不着急,它深根宁极,耐心等待破土而出的时机。
在后来的读书中,我逐渐发现:“思想实验”并非西人的专利,也是中国古人常用的办法。不过古人的思想实验大多比较简单,近似“譬喻”。以《孟子》为例。孟子为了说明人心皆有“不忍人之心”(仁之端),用十个字设计了一个精巧的思想实验:“今人乍见孺子将入于井。”字数很少,却有四个设定:“人”,是主体的限定,因为这个思想实验探讨的是“人之异于禽兽”的地方;“乍见”,是时机的限定,突然看见,第一反应,没有权衡利弊的余地;“孺子”,是对象的限定,最单纯的小孩,还没有作恶的可能与复杂的经历,也就是最纯粹意义上的抽象的人;“将入于井”,事情的限定,千钧一发之际。这个思想实验逼出的真相是:“皆有怵惕恻隐之心。”当此之际,间不容发,扪心自问:人(即便忍心如商鞅、韩非)的第二反应,可能是事不关己、拒绝施救,但第一反应是不是“怵惕恻隐”呢?
再比如,孟子的弟子桃应曾设计一个著名的思想实验,在二十一世纪初还引发了哲学界与法学界的激烈讨论:假如天子舜的父亲瞽瞍杀人,法官皋陶要捉拿瞽瞍,舜身兼公的天子与私的人子双重社会身份,应当怎么做?这就是著名的“窃负而逃”的思想实验。
甚至于有些学派的立说基础,就是思想实验。例如孟子极力抨击的杨朱,其学说早已失传,其学说立足的思想实验却脍炙人口:“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思想实验的价值,不在于设计者的解答,而在于提问能否衡量出各个学派的分歧与高下。杨朱的回答(不为)虽然被孟子排击,但并不影响提问的质量。此外,名家的思想实验如“一尺之棰,日取其半”之类,更是数不胜数。
到了魏晋玄学兴起之际,人们已经十分擅长通过虚拟法律案例,来研讨实际的法律难题。《晋书·礼志》记载:西晋有个男子,在没有离婚的情况下,违反婚制先后娶了两位嫡妻。先娶的妻子死后,后娶的妻子的儿子不知应当遵守何种丧礼。中书令张华就“造甲乙之问”,也就是虚构了以甲、乙、丙为主角的典型案例,来探讨这个难题。与真实案例不同,虚拟案例(甲乙之问)中的人物、情节可以根据研讨需要,随意增删变更。传世所谓“董仲舒《春秋》决狱”的案例,大多呈现“甲乙之问”的形态,未必不是“造甲乙之问”、虚拟思想实验的产物。
由此可见,中国古人并非不擅长虚拟思辨、两难取舍的思想实验。既然如此,为什么他们对“洞穴奇案”没有兴趣?或者换个思考角度,他们对什么“奇案”感兴趣?
思考至此,豁然开朗。古人感兴趣的“奇案”,非常容易找到。就以汉代《春秋》决狱为例:子不知对方是生父的情况下蓄意殴打,或者子为救父而失手误殴,是否适用“殴父枭首”的汉律?养父藏匿犯罪的养子,是否适用“匿子不当坐”的法条?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后妻杀夫的情况下,前妻之子杀后妻,是否构成“弑母”?……类似案例,可以无休止地罗列下去,共同特征也一目了然——人伦。
中国古人的法律兴奋点是“人伦”,尤其是不同层次的人伦价值的冲突。困扰古人的法律难题,无论“嫂溺,叔是否援之以手”(礼仪与人性冲突),“舜父犯罪,舜怎么办”(天子角色与人子角色冲突),“拔一毛以利天下,为不为”(私利与公利冲突),都是不同层次的人伦价值之冲突。而最两难的冲突,就是家父与国君的冲突。中华法系最引人入胜的内核,包括复仇问题、亲亲相隐问题,无不是这一核心冲突的外显。在朝廷的大议之中,开疆拓土、理财兴利,常常虚应故事、敷衍了事;一旦涉及人伦,朝臣个个如打了鸡血,梗着脖子直言进谏。北宋的“濮议”、明代的“大礼议”,因过继而即位的皇帝应当对生父执何种礼仪,在现代人看来甚属无谓的繁文缛节,满朝文武却视如国之存亡的大事,进行旷日持久的激辩,甚至献出生命亦在所不惜。
假如把这些问题作为法律“奇案”来拷问西方的哲人,他们会怎样回答呢?
嫂溺,叔援以手吗?当然。
舜父犯罪,舜怎么办?申请回避。
丈夫殴打婆婆,媳妇杀夫,是否构成犯罪?构成。
后妈杀父,杀死后妈是否构成“弑母”?构成故意杀人罪,“弑”只是修辞,没有法律意义……
中国古人看来无比艰难的法律“奇案”,在西方学者眼中大多简单得令人困惑。正如中国古哲面对“洞穴奇案”,近乎集体失语。“放之四海而皆准”似乎没有那么容易,“易地而皆然”倒是真的。
西谚有云:“甲之佳肴,或为乙之毒药。”套用这个句式,甲之奇案,或为乙之扯淡。奇案,是特定法文化的产物。奇案之奇,来自特定法文化独有的价值冲突。当奇案从特定法文化的意义脉络之网中拔出,孤零零地投入另一个法文化之中,“奇”也就隐没不见,而徒显其“怪”了。
所以,富勒的“洞穴奇案”并非用以衡量一切法文化成色的试金石。恰恰相反,“洞穴奇案”是为现代西方的法律文明量身定制、精心织就的。“洞穴奇案”的一切细节,都是这个法文化的产物,都符合这个法文化的审美,所以能令西方各个法学流派啧啧赏叹、拍案惊奇。
“洞穴奇案”是“富勒陷阱”的井底之蛙。
想通了这一点,当年的念头终于破土而出。不过,不再是“假如洞穴奇案发生在中国古代,将会得到怎样的审判”,而是——
假如为中华法系编织一个自己的洞穴奇案,将会有怎样的案情?
有趣的是,当我萌生这个念头的时候,它就在那里了。
——节选自秦涛《洞穴公案:中华法系的思想实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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