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书收录黄宗智、周黎安两位教授有关中国研究的代表作15篇,囊括了两位顶级学者的重要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如黄宗智教授的“内卷化”“第三领域”“集权的简约治理”“实用道德主义”、周黎安教授的“晋升锦标赛”“行政发包制”“‘官场+市场’模式”等等。在本书中,黄宗智、周黎安两位教授各自围绕国家治理、国家能力等议题,在西方理论的“话语丛林”中穿梭往来,既与之对话,又面向实际,试图还中国一个本来的面目。他们的对话并非一问一答,也不是直接对应,而是在各自独立的探索中遥相呼应、相映成趣,书中也不乏争论碰撞。两位教授还结合自己的研究经验,对有志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青年学者提出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建议。
黄宗智,普林斯顿大学学士,华盛顿大学博士,1966年始任教于UCLA历史系,1991年晋升“超级教授”,2004年荣休。主要著作有《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获美国历史学会费正清奖)、《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获亚洲研究协会列文森奖)等。
周黎安,北京大学学士、硕士,斯坦福大学博士,现任北京大学博雅特聘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American Economic Review,Journal of Economic History,以及《中国社会科学》《经济研究》等国内外顶级经济学和管理学期刊发表论文60余篇,出版专著《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
黄宗智/导论:建立前瞻性的中国实践社会科学
第一编 “第三领域”与“官场 + 市场”
黄宗智/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
周黎安/如何认识中国?——对话黄宗智先生
第二编 国家、国力与社会
黄宗智/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治理:华北与江南地区的百年回顾与展望
周黎安/“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周黎安/行政发包制与中国特色的国家能力
黄宗智/国家—市场—社会:中西国力现代化路径的不同
黄宗智/从“土地的资本化”到“资本的社会化”:建立基于中国发展经验的新型政治经济学
第三编 国家与市场经济
黄宗智/市场主义批判:中国过去和现在不同类型的市场交易
周黎安/从“双重创造”到“双向塑造”:中国经济改革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周黎安/经济学的制度范式与中国经验
周黎安/地区增长联盟与中国特色的政商关系
黄宗智/农业内卷与官僚内卷:类型、概念、经验概括与运作机制
黄宗智/从简约治理的第三领域到党民结合的第三领域
第四编 建立新型的政治经济学
黄宗智/从二元对立到二元合一:建立新型的实践政治经济学
序一
黄宗智
2018年偶然看到周黎安先生的《“官场 + 市场”与中国增长故事》,引起我诸多共鸣,遂继而看了他许多著作,觉得他的论析和我的“第三领域”与“集权的简约治理”概括有众多亲和的方面。同时,也因此想起十多年前他导师(长期执教于斯坦福大学经济系的)青木昌彦(Masahiko Aoki)教授曾经来信表示希望和我建立交流,但我当时全神贯注于在中国看到的一系列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和伴之而来的巨大研究动力,无意与“别人”交流。事后思之,颇感遗憾。但如今机缘巧合,结识了周黎安先生,自然觉得这是个难得的弥补之前遗憾的机会。因此,积极与黎安先生联系。
见面之后,又惊讶地发现他思路和表达的清晰度之强烈,使我联想起自己的导师萧公权先生,倍感亲切。遂建议我们进行一次学术界罕见的亲和性对话,之后发表于《开放时代》和我主编四十多年的《近代中国》(Modern China),吸引了许多读者。那次对话之后,我们两人分别发现,自己还有许多后续的思考,既有进一步的赞同或推进,也有批判性的反思,便很自然地继续撰文与对方进行对话。在两年之中,形成了后续的(等于是)两轮新对话,并且,最终都是朝向建立一种新型的、依据中国的实践经验来建构的“实践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进路。虽然,里面也包含众多与对方不同的见解,但结合起来却成为一个既有亲和性也有批评和不同见解及不同前瞻倾向的“二元合一”体。我们分别认识到,这是一桩学术界罕见的美事,值得汇集成书,作为我们围绕“建立新型的实践政治经济学”的既有分别又有合作的思考成果。
是为序。
序二
周黎安
上世纪80年代我还在北大经济学院读本科的时候,一次偶然的机会接触到中华书局出版的《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一书,爱不释手。至今仍然清晰记得华北小农被置于马克思主义理论、新古典经济学和俄国恰亚诺夫(当时好像翻译为“蔡雅诺夫”)的实体经济学三大理论体系之中,小农经济的现实与西方经典理论“激情碰撞”,精彩纷呈。社会科学的研究能够做得如此精妙有趣,融理论、实证、历史于一体,给我留下深刻印象。这是我与黄宗智先生的第一次神交。我后来因为投身于经济学的学习和研究,就没有再跟踪黄先生的后续著作了。直到2018年10月的某一天,突然收到黄先生的邮件,谈及我们研究进路的“亲和性”;后来就是希望我加入学术对话的邀请。在惶恐地表达同意之后,我找来了黄先生几乎所有的重要著述,仔细研读之后深感相见恨晚。黄先生和我属于两代人,人生阅历、学术训练及研究领域各异,但奇妙的是,似乎有一条“暗河”将我们各自的学术之路联通起来。
第一次正式对话之后,我们都感到有必要继续对话,进一步挖掘我们之间“和而不同”的学术潜能,于是就有了现在这本书。我们各自沿着国家治理、国家能力等论题,在西方理论的“话语丛林”中穿梭往来,既与之对话,又面向实际,试图还中国一个真实的面目。我们的对话并非一问一答,也不是直接对应,而是在各自独立的探索中遥相呼应、相映成趣,中间也不乏争论碰撞。我们的旨趣是一致的,就是为建立实践性新型政治经济学添砖加瓦。
我有幸借助对话的机会向黄先生讨教学习,同时也在交稿期限的催促下不断开拓新的研究疆域。应该说,如果没有事先关于对话的承诺,以及黄先生比年轻人还高产的速度给我的无形压力,我的这些文章可能永远写不出来。所以,特别感谢黄先生不吝赐教(包括三十多年前的“神遇”),让我在学术上重获新生。
编者按:最近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明显的本土化和历史化转向。在由《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联合开展的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中,黄宗智教授“倡导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社会科学”位列其中。以下节选的,是黄宗智教授新作《实践社会科学的方法、理论与前瞻》一书“导论”的部分内容。
导论 建立前瞻性的中国实践社会科学(节选)
本书从笔者近三十年来最主要的理论—方法著作中精选了21篇论文,分为不同主题的六编。它们足可代表笔者60年学术研究生涯中的主要经验发现,以及基本方法—理论概括。
一、中国经验的悖论性
本编开篇是开启笔者理论—方法思考的《中国研究的规范认识危机——社会经济史中的悖论现象》。此文是笔者在完成最早的关于华北和长江三角洲的小农经济的两本专著之后的后续思考。由于认识到中国经验实际与现有几乎全部主要社会科学理论相悖,提出中国研究必须摆脱现有主要理论的框框和局限,从历史经验实际出发来认识中国和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也就是说,要将一般的认识路径颠倒过来,不是从现有理论出发去认识中国实际,而是要从中国实际出发,将现有理论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通过与现有理论对话并对其进行修改、推进和重构来建立符合中国经验的概括。不然,将陷于诸多源自某种理论性错误预期的无谓争执。
此文发表于1991年。当时,中国研究的主要分歧是美国的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中国改革之前的(经过一定程度中国化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孰是孰非。两者一方认为西方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经验乃是普适的经验,另一方则坚决批评伴随资本主义而来的阶级矛盾和帝国主义。两者固然壁垒分明,但仍然有一定的共识,尤其是认为市场经济必定会导致资本主义的兴起/发展,这主要是伴随工业化而来的规模经济效益。正是两者之间的这一基本共识突出了中国经验的悖论性。十四世纪以来长江三角洲大规模从水稻生产转入棉花—纱—布的生产,后者每亩需工180天,相对前者的10天扩大了18倍,但只给予农户数倍的收入。那是“没有(劳动生产率的)发展的总产出增长”,也是“没有发展的商品化”和“过密型/内卷型商品化”,并且只导致畸形的城乡单向贸易(仅有乡村输出优质产品给城镇,较少逆向的交易)。由于单位土地价格(地租和地价)伴随内卷型农业而上升,完全消灭了之前雇工经营的资本主义农业雏形——那是因为小农户使用廉价的家庭辅助性劳动力来协助生产(笔者称之为农业生产的“家庭化”),使经营式农场无法与之竞争。以上现象都是与两大主流理论预期相悖的中国实际。
当时,此文在国内引起比较广泛的关注和讨论,包括几大主要学刊(《史学理论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中国史研究》)所组织的围绕此文和笔者《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与《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两书的学术会议和多篇专题讨论。如今回顾,此文所指出的中美在理论上的分歧,与其在分歧之中仍然存在的共识,以及其所引发的“规范认识危机”仍然在主宰着中国研究;其不同不过在于,1990年之前的分歧和共识在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多年后的今天,已经不再是西方学术和大部分中国学术间的分歧,而是广泛存在于中国国内在改革期间兴起的学术间的分歧,也仍然是新古典自由主义和经典马克思主义之间的分歧。两者间的前提共识,尤其是规模化生产必将替代小农户生产,仍然是与中国实际相悖的。我们需要直面这样的悖论。
本编第二篇文章一方面延续了上一篇文章的思路,探讨的问题仍是为何与如何建立比西方两大主要理论更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但加上了几个前文所没有的维度。它是“悖论”文16年之后的著作,当时笔者已经完成1990年开始做的从法律诉讼档案出发来研究中国传统法律及其近现代演变,试图从法律的实际运作(“实践”)出发来认识和概括中国法律传统的两本专著。其与之前的《华北》和《长江》的不同,既是由于题目(法律)本身的影响,也是由于受到新理论潮流后现代主义的影响,集中考虑到之前的社会经济史研究所没有的重要维度——法律的“表达”(或“话语”)与司法实践之间的关联。
同时,由于中国法律话语/表达与西方十分不同,笔者认识到,两者在思维习惯方面也带有深层的不同——一个比较注重逻辑上的一致性(“形式主义”逻辑的思维),并因此具有比较强烈地将其理论推向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下面还要讨论);另一个则相反地强烈倾向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在法律方面,特别是长时期的道德主义和实用主义的二元并重)笔者将其称作“实用道德主义”。这种二元互动合一的思维,与西方的二元对立思维习惯形成鲜明的对照。
由此,笔者认识到,中西方的不同不仅是经验实际和理论概括方面的不同,更是话语和实践之间关系的不同。因此,我们需要做的不仅是认识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悖论”,更要认识到两者在表达和思维习惯上的不同。要建立符合中国实际的概括,不仅要照顾到双方经验实际之间的不同,更要照顾到双方表达方面的不同。不仅要认识到二者在话语和运作两维任何单一维之间的不同,更要认识到两者在对待两维之间如何相互关联的不同。
中国长期习惯于两者的互动合一,西方理论思维则多侧重依赖演绎逻辑来达到逻辑上的统一,使其理论成为单一面化的建构,甚至是不符合实际的理想化建构。它不仅对待中国如此,对待西方自身的历史经验也如此。因此我们不仅要照顾到中国实际与西方理论间的背离和差异,更要考虑到西方的理论概括与其自身的实际和实践间的差异和不同。这个问题已经成为笔者之后长期探索的一个重点。
由于该文是笔者为国内青年学子开设的“中国的社会、经济与法律:历史与理论”课程(从2005年开始一直持续至今)所写的总结性介绍,在表达的层面上更直白简约,并加上了一些有关学界动态的比较实用的具体说明和细节,也许要比一般的学术论文更简约易懂。笔者后来将其纳入2007年出版的第一本理论—方法书《经验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实践历史研究》作为代结论。它足可代表和总结笔者当时对于如何处理理论与经验实际之间关联的总体性思考。当然,也是对之前“规范认识危机”一文的推进和更新。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2015年出版的第二本方法—理论书《实践与理论:中国社会、经济与法律的历史与现实研究》的导论。以上总结前两篇文章的重点在于中国的经验证据和西方的理论概括之相悖。《实践与理论》中包含了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相悖的内涵,但同时也明确地聚焦于实践与表达之间的相互作用。这是一个受到布迪厄实践理论影响的概念,即用“实践”来超越西方理论界普遍倾向主观与客观、普适与特殊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将其看作二元互动的领域。譬如,“实践”既带有客观的阶级“习性”的一面,也带有临时、紧迫的主观抉择的一面。又譬如,“资本”同样既带有物质的一面,也带有主观“象征(资本)”的一面,两者可以相互转换。这些是超越主观和客观、能动和结构、物质和象征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的重要洞见。
但与布迪厄不同,笔者关注的不仅是横切面中的实践与理论的关联,更是纵向的长时段历史演变中两者既背离又合一的关联。这是布迪厄理论中所没有的维度。笔者聚焦于此的原因,是新近完成三卷本中国法律体系的研究专著。正是在高度道德化的理念和实用性的法律实施(实践)的长期共存和互动中,形成了中国正义体系演变的基本动力,也组成了其“实用道德主义”的核心,即其“说的是一回事,做的是一回事,但合起来又是另一回事”的特征。这不仅是中华法系长期以来的基本特征(和西方现代形式主义法律传统十分不同),更是中国传统思维的一个基本特征。
此文所采用的论析方法是通过中国实践的经验证据,与韦伯的形式主义理论、布迪厄的“实践”理论及康德的“实践理性”理论等之间的来回对话,来澄清笔者所形成的“实践历史”“表达与实践”“实用道德主义”等主要研究进路和概括。一方面,它是之前中国经验与西方理论之间的“悖论”概括的延伸;另一方面,该文后来成为笔者迄今六七年中的一些进一步思考的主要出发点,尤其是从主要是回顾性的“悖论”文章进入对现实的关怀和研究。它伴随笔者近15年从主要为英语读者写作转为主要为国内读者写作,从对中国现实的“想而不写”到积极关怀,更进入对关乎中国未来发展的前瞻性问题的探索。
二、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
上一编的三篇文章是以与西方理论对话为给定前提的。笔者从自身的阅读和学习经验(从35岁开始认真关注西方理论)中逐步形成的进路是,我们必须掌握西方不同的主要理论传统。其原因,首先是通过它们之间的争论或相互批评来推进并深化自己对各理论传统的认识;同时,借助西方不同理论关于中国的洞见来推进自己关于中国的悖论经验和实践的概括,目的是创建最符合中国实际和最强有力的理论概括。本编聚焦笔者带着以上目的学习西方理论的一些经验和思考,包括对各大理论传统,从其是否具有对中国的实际洞见的角度来进行论析。笔者将此项工程称作“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来认识中国”,对西方不同理论进行有选择的取舍和重构。
笔者自始便多聚焦于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两大理论和意识形态,以及比较“另类的”实质主义理论,尤其是“小农经济理论”。在后现代主义理论兴起之前,它们堪称西方三大主要学术理论传统。在笔者1990年从农村社会经济转入法学研究之后,则更多关注后现代主义的“话语”理论,并同时将自己所较多借助的“实质主义”理论推广到笔者认为与其具有高度亲和性的实用主义和实践主义理论。笔者一直以来的做法是将各家各派理论都视作问题而不是答案,用关于中国的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修改、推进和重构。
本编第一篇文章发表于1998年,此文是笔者经过二十多年的积极学习和使用理论之后的回顾和反思。文章首先说明,理论绝对不是给定真理而仅是可用资源,使用理论的最好方法是按照经验证据来对其做出取舍,并且绝不限于单一理论传统,而是借助所有可用理论资源来形成关于给定题目或相关经验证据的最符合实际和最强有力的概括。本文回顾自己对新自由主义和马克思主义以及实质主义理论的使用之外,还突出后现代主义理论的贡献及其偏颇。文章同时指出,我们需要避免、防御学术界四大常见的理论运用陷阱:不加批判地盲目使用、意识形态化地使用(为的是权力和控制而不是求真)、出于某种感情因素(如民族感情或西方VS. 中国中心主义感情)地运用,或功利性的赶时髦地理论运用。其中关键在于真诚的求真学术动机——尤其重要的是对中国现在和未来的诚挚关心。
本编第二篇文章《社会科学和法学应该模仿自然科学吗?》(与高原合写),是对西方社会科学理论所普遍显示的“科学主义”偏颇的论析,说明社会科学理论大多试图模仿18世纪牛顿力学所追求的普适和绝对真实理论(可以在实验室证实的理论)。但是,两者的研究对象——人间世界和自然世界是不同的。人是具有意志、感情、理念的实体,不可等同于简单的一对一的可以在实验室中重复的牛顿物理世界。虽然这是明显和基本的道理,但社会科学迄今仍然带有追求普适科学规律的强烈冲动。然而,实际上,即便是物理学,如今也已经从简单的牛顿力学转入充满不确定性、相对性的量子力学的认识。但是,今天的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学和法学,仍然坚决追求普适真理和规律。譬如,形式主义法学,特别是美国的“古典正统”法学,仍然坚决将法学设定为类似于欧几里得几何学那样,从几个设定的基本公理(axioms)出发,然后演绎出一系列普适的定理(theorems),坚决要求采用同样的形式化推理来设置、论析人间世界的法律。经济学的“理性经济人”及法学的“个人权利”这两大被设定的前提性公理,相对实际而言,也明显是比较片面化和理想化的建构,但它们迄今仍然主宰着“主流”经济学和法学。
在方法层面上,笔者特别指出,除了传统的演绎和归纳这两大科学方法,我们还可以看到美国实用主义理论鼻祖皮尔士(Charles Sanders Peirce)所提出的合理推测方法(abduction,区别于演绎[deduction]和归纳[induction])。它是如今医学诊断中常用的方法,既不同于归纳也不同于演绎,而是在有限的经验证据之上,逐步做出合理推测,逐步排除错误的推测,最后得出最终的诊断。对社会科学来说,它其实比传统的(形式主义的)演绎和(经验主义的)归纳更为适用。其实,灵活的、有限定经验边界的结合演绎、归纳和合理推测的研究方法,要远比简单地主要依赖演绎逻辑的形式主义论析更强有力,更可能得出符合经验实际的概括。
这里,有的读者可能会联想到社会学家默顿(Robert K. Merton)所提出的学术理念——“中层理论”,即有限定经验范围的可资论证的,区别于宏大的不可论证的(只会导致众多无谓争论的)普适理论。笔者认同默顿的这部分思路,但并不认同其意图凭借中层概念的堆积来达到全面的普适理论的追求。
正因为如此,如果能够恰当地界定适用范围,有的理论家确实能够通过对几个关键要素的论析来得出充满启发、带有解释力的局部性理论。笔者在这里以经济史理论界的瑞格里(E. Anthony Wrigley)、博塞拉普(Ester Boserup)和恰亚诺夫(A. V. Chayanov)为实例,指出他们的理论对认识中国历史实际的有力洞见,以及他们和更高度科学主义化和意识形态化,主要追求普适理论的理论家们(如经济学家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科斯[Ronald H. Coase]、诺斯[Douglass North]等)之间的不同。量化研究也是同理,需要在限定经验范围之内,通过新鲜的资料和洞察才能做出重要的贡献——此点可以用新近的皮凯蒂(Thomas Piketty)借助历时性(而不是横切面)的经验证据来推进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历史演变的研究为例来说明。
以上总结可以视作笔者个人所追求的理论和方法。它的出发点是承认人间世界与物理世界的不同,承认追求牛顿物理学的普适理论之不适用于社会科学,要求能够考虑到人间世界复杂性的有限定适用范围的、更符合经验实际的局部理论的追求。我们对待普适化的形式主义理论的态度,应该是排除其不符合实际的简单化、片面化、绝对化和理想化的一对一的因果规律的追求,在有经验边界的范围内,符合实际地追求合理的推测,据此做到最可能最贴切地符合真实的概括。说到底,形式主义经济学和法学都做出过有用的研究,但我们需要抛开其追求普适规律野心的意识形态化一面,才能够认识到其可能符合真实世界的实质性贡献。这是笔者对待所有理论的一贯态度。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建立前瞻性的实践社会科学研究:从实质主义理论的一个重要缺点谈起》,是笔者就迄今对社会科学界影响最大的四大理论传统(新自由主义、马克思主义、实质主义、后现代主义)的综合性论析,集中于笔者(开设了15年的)理论入门课程所挑选的示范性著作,分别点出各个传统对中国历史实际至为关键的洞见和偏颇。此文既明确指出经典新自由主义对市场经济的关键性的洞悉,也指出其对市场经济的片面化和理想化表达的偏颇。同时,既指出经典马克思主义对西方资本主义丑恶面的洞察,又指出其与新自由主义一样过度普适化、片面化和意识形态化的偏颇。我们需要认识到它们的局限和偏颇,才能真正认识到其不可或缺的洞见。至于后现代主义,它为我们提供了对前两者共有的科学主义、现代主义及西方中心主义偏颇的有力批评,指出它们对历史实际的虚构和片面化,突出了对话语虚构的认识和关键性。但同时,本文也指出了后现代主义理论自身严重偏向较极端的特殊主义,完全拒绝现代主义,拒绝真实(实际)存在的偏颇。最后是实质主义/实践主义/实用主义。与其他三大理论不同,它更重视真实世界及其经验证据和实际运作,在认识论层面上更倾向于从实际出发,而不是从片面化、普适化的理论前提“公理”出发。但其缺点是容易局限于回顾性的经验证据和实践,缺乏更为明确的前瞻性。因此,笔者特别突出需要为其添加前瞻性的道德理念。笔者所谓“前瞻性的道德理念”指的是扎根于世界各大文明传统的不同的崇高理念,而不是像经典新自由主义那样被虚构为普适的、科学的、排他性的“绝对真理”。尽管笔者认为道德价值的选择具有相对性,但笔者提倡的是:主导中国的崇高理念是来自中国文明和中国革命传统的道德价值,而不是要像西方新自由主义理论那样将其自身的价值观虚构为绝对真实的、科学的、无可辩驳的普适真理。
以上是笔者目前对现有主要理论的基本认识。这当然还是个在逐步形成和探索中的阶段性总结。正因为如此,不带有普适和绝对真实的意图,而仅仅是一个根据笔者数十年在几个有限领域的经验研究积累和认识中所得出的对目前的主要理论传统的判断、选择和综合,故不应看作笔者所要提倡的绝对真理或科学公理。
三、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以上两编已经说明,笔者追求的是符合中国悖论实际的理论概括。上面我们已经看到,笔者关于农村社会经济史的两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内卷化”,以及关于法律体系的三卷专著中所形成的“实用道德主义”这两大概括,都突出其与西方经典理论及其预期的不同。本编纳入编者其他几篇比较重要的关于中国实际的新概括。
本编第一篇文章中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是笔者沿着两套专著的经验发现进入与其相关领域的经验证据之后得出的概括,追求的是符合中国实际的、迥异于西方理论的概括。首先,19和20世纪关于基层治理实际的档案资料证明,中国的基层治理具有和西方,特别是现代西方,十分不同的特征。中国中央的皇权固然高度集中,与西方古代的封建制度和现代的民主化体系都很不一样,但其基层治理却相对十分简约,无论相对西方的封建制度还是现代官僚体系都十分不同。国家高度依赖基层不带薪酬的准官员。这些不带薪酬的准官员由社区推荐和官府认可,而且基本听其自主运作,在调换人员或发生争执的情况下上级官府才会介入。即便是县政府衙门内部,采用的也是这样的半正式治理模式。正如历史社会学家迈克尔·曼(Michael Mann)所指出的那样:与现代西方官僚体系相比,这无疑是一个既高度中央集权又十分简约的基层治理体系,与西方相对低度的中央集权和相对高度的基层渗透力的体系形成了鲜明对照。
这一制度的形成无疑和中国高密度人口和内卷化农业相关:在相对低的田赋收入的情况下(大约相当于农业总产出的2%—4%,相对西方封建制度下的10%和现代政府的更高税收比),政府只可能支撑较简约的基层治理人员和机构,因此高度依赖半正式的不带薪人员。同时,高度集权的中央政府体系也要求尽可能简约的官僚制度,因为每多隔一层便会加重官员对皇权体系的离心威胁。这样一个晚清治理体系,直接影响到20世纪中国的“现代国家政权建设”型式。这是一个迥异于西方传统治理模式及具有其现代化模式的中国特征。
这个体系的根源部分可以追溯到中国长时期的儒法合一传统。前者要求社区和家族尽可能自治,自我通过调解来解决纠纷,后者则更倾向于高度正式化的国家法律和司法机构。同时,其特征也可见于今天的中国,尤其是在基层的治理方面,同样与西方高基层渗透力的科层制体系很不一样。
本编第二篇文章处理的问题,是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与笔者提出的中国的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异同。中国国内对哈贝马斯“公共领域”的理解,主要是将其等同于东欧剧变和苏联解体之后兴起的“市民社会”理论。归根到底,是将“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两者都视作自由民主主义政治体系兴起的源头。
但是,正如哈贝马斯自己所指出的,我们需要区别他提出的17世纪后期和18世纪兴起的与国家(政府)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其后由国家的社会化和社会的国家化两大演变过程所形成的处于两者之间的“公共领域”。前者指的是伴随主要在英国和法国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兴起的,与国家形成二元对立的公共领域,那是伴随资产阶级为了从国家和贵族争得更多营利权利而兴起的公共领域,也是伴随古典自由民主主义而来的历史现象;后者则不是,它实际上是之后形成的属于前者的“结构型转型”(该书主标题是“公共领域的结构型转型”),是国家和社会互动的中间地带所呈现的公共领域。
其实,中国近现代历史的演变过程与两者都很不一样。相比前者,中国根本就谈不上与国家机器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或趋向英美古典自由民主主义制度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相比后者,它也十分不同:国家与社会两者之间所呈现的不是两个趋向权力比较同等的实体之间的相互渗透(也不是哈贝马斯所特别关注的那种法西斯主义,以及其极端的种族主义、军国主义和领袖崇拜政治的兴起),而是一种承继“集权的简约治理”的第三领域组织。它是由集权的国家和简约的基层治理的结合与互动所产生的处在国家与社会间的组织,如国家法庭和社区调解的互动所产生的半正式第三领域中的纠纷解决,实际上处理了比国家法庭要多的纠纷。在基层治理层面,它更多依赖不带薪酬的半正式人员。它也包括民国时期在各大城市兴起的商会组织。它们都不是与国家对立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也不是来自国家的社会化或社会的国家化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结构性转型”的产物,而是由国家积极提倡和社会积极参与的产物。此类第三领域更包括集体时期共产党相当程度的领导和掌控的村庄集体社区的自治。以上实例都具有上列的一系列中国“特色”,都与中国长期以来的“集权的简约治理”传统直接相关,不能勉强塞进源自西方经验的“资产阶级公共领域”与其“结构性转型”的框架来认识,更不可等同于西方自由民主主义的“市民社会”概括。
本编第三篇文章论述的是笔者在美国教学和写作38年之后对这一经历比较系统的反思,既与本编主题“探寻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有关,也和上一编主题“选择与综合西方不同理论传统”议题紧密相关。首先,从笔者亲身经历的三代美国中国研究的核心问题意识的演变中,我们可以清楚看到:前两代主流理论的主导意识,是美国的发展模式是中国必定会或应该追随的模式。先是第一代对共产主义革命模式的完全拒绝,然后是第二代将资本主义+自由民主政治体制的现代化模式看作中国应该遵循的现代化路径。虽然如此,伴随美国反越战潮流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影响的兴起,美国的中国研究中兴起了反对主流学术的浪潮,形成了左右对立的局面。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的,不仅是国家意识形态的决定性影响,更是主流和反主流理论的决定性影响。但是,对立双方的基本动力,其实都主要来自美国自身的政治和理论倾向,而不是对中国实际的认识。据此,我们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学术是多么深层地受到非学术性、非科学性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至于第三代,伴随后现代主义理论的兴起,他们开始反思美国过去的现代主义、科学主义认识论,并倾向强烈批评西方现代主义/科学主义及西方中心的认识论。但是,其动力同样不是来自对中国实际的认识,而主要是受到美国自身理论和意识形态转向的影响。新的反对潮流与之前的主导模式,同样都是来自理论主导的虚构,而不是符合中国实际的扎实研究和认识。其核心是从美国优越论一变而成与其对立的中国优越论(虽然名义上是“去西方中心主义”,但实际上仍是根据同样的西方中心标准——市场经济发展程度来立论)。总体来说,三代美国的中国研究的学术演变,其动力最终都来自理论潮流和意识形态,而不是对中国实际的深层认识,更说不上是为了中国人民的幸福。
我们今天需要做的,是摆脱此类理论和意识形态主导的问题意识。对认识真实的中国来说,过去的正反两方所做的都是没有实质意义的论争。我们要摆脱从理论/意识形态出发的恶习,更要摆脱长期以来习惯使用的二元对立、非此即彼思维——要么是美国优越论,要么是中国在同一标准下同等或更加优越的理论。我们需要从经验实际和中国的实际运作出发,看到中国如今的悖论、矛盾实际,关注其二元并存(中西方传统、市场经济与国有经济、市场竞争机制与国家主导的经济决策等)。换言之,即被西方理论习惯视作非此即彼的思路。因为中国的基本实际已经成为中西并存和互动,两者间既有矛盾的一面也有相互作用和互补的一面。只有认识到这点,才有可能正确认识今天的中国,建立更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
本编第四篇文章是笔者为三卷本中国法律体系研究专著重版所写的“总序”。该文先比较精简地总结了一些笔者在研究中发现的有关调解、侵权法、赡养和继承法、离婚法、产权法等方面堪称明智抉择的经验证据,以及在程序法、刑事和解、刑讯逼供等方面看起来不那么合适的抉择的经验证据,再将其置于与韦伯的“形式理性”“理想类型”的对话之中,以说明韦伯这方面建构的主要论点和逻辑。此文通过比较韦伯的理论建构与中国明清、民国时期和当代法律演变中所展示的抉择、逻辑和具体条文,指出了中国在司法实践中所显示的与西方的不同,以及中国法律传统与其现代演变趋势的特点,目的是突出符合中国司法实践的概括与韦伯代表的西方主流形式理性法律的不同。
本编最后一篇文章是笔者对自己五十多年研究的一个更为全面和系统的回顾,追溯到具体的研究课题和发现,据此总结笔者所提出的创新性理论概括。该文将此编的前两篇文章“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的概括置于笔者整体的研究历程和理论思路的框架中来讨论,亦可以视作对本编主题“探索符合中国实际的理论概括”比较详细和具体的总结性论述。一定程度上,此文也是本书前三编的一个总结性论述,是一个结合具体经验/实践研究和理论概括的比较轮廓鲜明和简约的总结。
——摘自黄宗智、周黎安著《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1月。
我认为,我们应该把理论当作问题而不是答案来使用。学术的最终目的是更好地认识真实世界,而不是阐明某一现有理论或意识形态。
——黄宗智(UCLA历史系教授)
研究中国问题是不能从童话世界出发的,也就是不能从理论的理想状态出发。我给自己的定位是观潮者,所以我更愿意处在中间。
——周黎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作为一个学者最成功的是,当提到某个学者时,你会想到某个理论;或者当提到某个理论时,你会想到某个学者。我认为周黎安教授在这方面是非常成功的。
——聂辉华(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通过研读黄宗智的著述并结合自己的研究体会,我认为,一个认知中国的好理论一定能够穿透历史与现实,连接理论与经验,超越左与右,融合东西方。我们的学术探索一定是基于实践的认知,基于实证和经验的探索,在与西方理论对话的同时,特别需要甄别西方理论所隐含的假定条件,尤其是那些与西方独特经验“绑定”的隐含假设,警觉这些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和规范设定。作为更高的目标,我们应该寻求能够结合东西方经验的更为一般化的理论建构。
——周黎安(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教授)
最近十年,中国社会科学领域出现了明显的本土化和历史化转向。由于来自西方的理论体系与“中国经验”之间存在着巨大脱节,当代中国实践在学术上没有得到充分的概括与总结,于是从历史中寻找“本土性”,成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共通路径。历史社会学在近年的急遽升温以及“社会学本土化”问题的热烈探讨,成为这一本土化转向最显明的表征之一。黄宗智的研究是近年来社会科学界寻求构建本土性学科理论体系的代表性尝试。同时也显示出,从中国经验提炼中国概念,用中国理论解释中国道路,以构建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已经成为当前哲学社会科学界的共识和自觉。
——《文史哲》杂志与《中华读书报》2022年度“中国人文学术十大热点”评选结果
本书收录黄宗智、周黎安两位教授的代表作15篇,议题涉及国家治理、国家转型等。如何处理中国问题研究与西方理论经验的关系,进而正视中国自身的传统和现代化的内在逻辑,这是两位教授共同关心的问题。对于大家关心的“历史中国与现代中国之间的连续与断裂”“如何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发生”等问题,两位教授在书中各结合自己的研究成果提出了独到的看法。如黄宗智教授以“内卷化”来解释中国长期以来“没有发展的增长”,以“去内卷化”解释改革开放后中国农村的发展。周黎安教授则以“官场+市场”模式来解释中国经济奇迹的发生。两位教授的诸多经验发现和原创性概念,已经在中外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相信阅读此书,必能帮助读者加深对中国历史和现实的理解。
编者按:数年前,黄宗智教授与他的“学术知己”周黎安教授相约,双方各从自己的视角诠释对方的理论建构,通过两个理论体系的建设性对话和碰撞,一方面寻求两者的相似点和共鸣点,另一方面提炼出进一步值得探究的理论问题,展现下一步应该努力的方向。黄、周两位教授的“对话”一经发表就在学术界产生了很大影响。以下节选的,是周黎安教授《如何认识中国?——对话黄宗智先生》一文的结尾部分。
如何认识中国?——对话黄宗智先生(节选)
五、如何认识中国:对话之后的启示与思考
我认为,西方理论在中国问题的研究当中具有三个不同的功能。一是分析基准,主要用以对比中国现象与该基准的差异,以此发现中国的特色。二是预测基准,一般是从西方现代化历程提炼和抽象出来的发展指向(如官僚组织的理性化,市场范围的扩大促进专业化分工和生产效率提高,从“二元经济”过渡到“一元经济”),根据这个指向,认为中国也将最终收敛于这个基准。注意预测基准仍然是价值中立的,只是认为这个趋势不可避免。比如,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将自动导致资本积累和生产过剩的危机,这个分析本身是基于理论逻辑和事实分析得出的结论,与个人的价值判断无关。三是价值基准,即认为西方基准状态是理想状态,或者说西方理论所带有的一个关于未来的理想图景。按照这个基准反观中国,任何与之产生的偏离都将被认为是一个问题,必须予以纠正。西方理论的意识形态正是通过这个价值基准介入中国问题的研究,即使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对抗这种西方意识形态,其实也是以另外一种价值基准作为基础。
区分西方理论的这三重基准意义是极为必要的,而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关于中国的研究经常混淆了三者,尤其是有意无意将分析基准当作了预测基准或者价值基准。黄宗智关于中国农业史和法律史的研究充分说明,西方范式一旦变成预测基准或价值基准,将错误百出。前面论及的关于中国政府的描述和分析也普遍以西方基准(如有限政府、理性化科层制、联邦主义)为参照,且带有强烈的批判意识和价值指向,不是从中国政府运行的自身逻辑和取向出发进行双向的有效对话,而更像是单向的“训话”和“指责”。尽管缺乏任何严格的论证,目前的中国研究流行的方法论假设是,中国政府的持续改革方向和目标是最终接近其依赖的理想基准(如理性化官僚制度、形式化和自主化的法治、有限政府)。
我完全同意黄宗智反复强调的观点,应该与西方理论进行建设性对话。西方基准仍然具有重要的认识论的意义,以西方理论作为分析基准可以帮助我们认清自己的不同特点,进而研究中国政府治理及运行背后的底层逻辑,将中国的治理逻辑与西方治理逻辑进行比较。黄宗智关于华北小农的分析实际上借助了新古典经济学、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恰亚诺夫的实体主义分析提供的基准,揭示了华北小农的“三副面孔”。基于舒尔茨的小农理论和刘易斯的“二元经济”理论界定了当今中国广泛存在的“非正规工人”和“非正规经济”,这一看似“悖论性的事实”恰好构成了中国在独特的人口压力下实现现代化的自然路径。(黄宗智,1992,2014a)我的“行政发包制”理论是借助于韦伯的理性科层制概念,发现了中国政府内部各层级之间的权威关系之中广泛存在的发包关系,寓市场化的发包关系于行政权威之中,从韦伯的科层制逻辑看也是一个悖论性存在,揭示了中国政府运行的独特现象和内在逻辑。
与此同时,我也想强调——黄宗智也反复指出,这里需要摒弃西方理论所隐含的价值规范和意识形态建构,需要警惕西方理论所蕴含的预测指向可能带来的误导和“陷阱”。如果说西方经典理论给我们描述了一个黑白分明的世界,我们在中国看到的却是一个黑白混搭的灰色世界。黄宗智将这个黑白世界概括为西方理论所构建的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如传统与现代,家庭式农场与资本主义大农场,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理性化的科层制与非理性化的家产制,理性的形式主义法律与非理性化的实体性法律。在这种二元对立的理论架构下关于中国的研究发现了诸多的悖论性事实或混合形态,如市场化下的家庭化兼业经营、“集权的简约治理”“第三领域”“行政发包制”“官场+市场”等。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国所呈现的灰色世界是对黑白世界的“偏离”而最终将回归到黑白世界,还是灰色世界本身就是一种制度常态?在黑白与灰色的背后是否还有一个更深层的逻辑决定色调组合?当我们看到改革进程受阻,或者远离改革者的预期,我们一般倾向归咎于现存制度的强大惯性和既得利益集团的抗拒,归咎于改革策略设计的失当,而很少去反思我们对改革目标的设定是否一定恰当。当我们期待将灰色世界“涂改”成白色或黑色,结果越改越乱,这究竟是“涂改”方式的错误还是“涂改”本身的错误,或者两者兼而有之?我们很少质问自己:我们在“此岸”大刀阔斧地改革,满心期待去抵达的理想“彼岸”,其实所谓的“彼岸”是否只是我们自己制造的一个幻觉?
关键是如何能够既利用西方理论的分析价值,同时又避免其可能的“陷阱”。黄宗智(2005,2018)倡导基于实践和经验的中国社会科学理论。确实,对付西方理论所预设的价值规范、预测指向和意识形态建构最好的“解药”就是扎根于中国的实践,基于中国的历史、实践的经验研究,理论与经验互动,“双手并用”,揭示中国经济社会运行的稳态化特征和内在逻辑。在结合历史、现实与内在逻辑的分析基础上再来讨论如何寻求渐进改革之路,而不是简单地向西方基准看齐。
任何好的关于中国的理论,一定是能够穿透中国的历史与现实,解释中国经济社会结构的变与不变,揭示中国与西方的现代化路径的异同。研究中国需要正视的一个极为重要的问题,是如何正视中国传统与现代化的关系。结合黄宗智和我个人的研究,中国的现代化进程融合了四个传统:一是中华帝国的国家治理传统(包括行政、司法治理);二是革命时期共产党的军事斗争、群众路线和组织动员传统;三是计划经济时期“自上而下”的目标管理的组织和技术支持、全覆盖的社会渗透力和政策执行传统;四是西方国家的市场化和全球化的影响。黄宗智关于农业史和法律史的研究均对这四个传统进行了精彩的梳理和剖析,由此奠定了其理论的深度和广度。关于当代中国的研究,经常忽视中国共产党在革命过程中基于实践发展出来的方法论、组织文化,以及对当代中国的深刻影响。黄宗智翔实分析了共产党如何摒弃了理论的形式主义和教条主义,一切以夺取革命胜利为前提提炼理论认知,发展组织文化与策略(如“农村包围城市”“党指挥枪”、群众路线),这一切在新中国成立之后又融入经济建设和国家治理的体制之中。关于中国婚姻法的司法实践的历史分析也展现了这四个传统依次联结和交互影响如何塑造了今天的婚姻法的表达与实践。我相信,当今中国国家治理的诸多特征不仅与中华帝国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密切相连,而且与共产党在革命时期形成的治理理念和组织实践有着深刻的联系,而学术界对于后者的研究严重不足,值得引起高度关注。
我们的共识是,认知中国需要既具备国际化视野,又要扎根于中国实践的独创性的新概念、新理论,也就是基于国际化视野的“本土化”。在国际视野之下还原中国制度的自身逻辑,建立中国自身的概念范畴和理论体系。在我相对熟悉的政府研究领域,我对于新概念和新理论的第一个期待是在各类特征描述之外如何深入研究政府现象背后的深层逻辑,并将其推演为一般化的政府理论。过去几十年的研究进展积累了许多关于中国政府运行的特征事实,它们之间既高度交叉重叠,又相互隔离。比如刻画中国的央地关系,可谓“一个版本,各自表述”:计划体制下的M型结构,“中国特色”财政联邦主义,“集权—分权”悖论,“集权的简约治理”,以“一统体制”与“有效治理”的张力为特征的帝国治理逻辑,以及面向地区分权的威权体制。这些理论概括的国家治理特征如此高度重叠和相互交叉,其背后仍然缺乏一个内在一致的深层逻辑和内在机制(换句话说,“各自表述”背后的“一个版本”是什么)。
关于这个更具一般性的国家治理理论,我认为应该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它必须揭示其背后的运行机制和驱动因素,解释在不同治理领域的集权—分权的差异及其历史演变的内在逻辑;第二,新的政府理论一定要面对和化解前述关于中国政府运行的各种悖论性现象,如展现为一枚硬币的两面(成本与收益并存),或处于不同领域、不同阶段的不同表现,如举国体制的得与失,中国国家能力的强与弱,但服从一个共同的底层逻辑和运行机理;第三,新理论也必须是从一个分析逻辑出发将上述“一个版本,各自表述”的重叠与分隔予以兼顾和统一;第四,新理论应该是分析性和价值中性的,分析结论和问题诊断具有开放性。
关于中国研究的新概念和新理论的第二个期待,也是极具挑战性的一个任务,就是要超出已有的西方理论基准,既容纳中国的实践经验,又在一定条件下可解释西方的经验,从而更具一般性。黄宗智一直致力于与西方理论对话,同时极其锐利地指出其应用于中国场景的局限和可能的误导。我认为,即使在这个极具创造性的过程中,东西方仍然处于某种对立之中,仍然可以清晰地分出彼此。其进步之处在于,西方不再是唯一的观察视角和用来“裁剪”中国历史与现实的工具刀,对于中国的认知是基于中国的实践并提炼出了与之相适应的独特概念(如过密化的商品化、“第三领域”、有增长无发展的农业内卷化、“集权的简约治理”),摆脱了西方理论的主导和纠缠。但是这只是争取到了两者的对等性,中国由“他者”变成了另一个“自我”,东西方如两个独立的“自我”相互对视。能否探索一种更高层次的理论,在这个更高的理论框架之下,不仅发现东西方经验之间的对等性,而且还能将东西方之间对等的独特性统一在一个更具一般性的理论框架里。我并不主张建立普适性的理论,这是西方理论曾经试图实现而最终失败了的结局。最主要的原因是西方中心主义的狭隘与“霸权”限制了其平等对待世界其他地区的多样化经验。但在一些可能的领域,我认为这种探索仍然是有价值的。
过去我们一直习惯于从西方视角看中国,把中国的叙事嵌入西方的理论和经验体系之中加以定位和诠释。我们是否可以反过来追问:中国的经济增长与现代化过程所呈现的故事和逻辑对于我们理解西方的理论和历史有何帮助呢?事实上,中国的本土化实践也是全球化的一部分,现代化过程也伴随着与西方国家类似的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何况中国的近代化过程正是伴随着国际化展开的。不论鸦片战争之后被迫打开国门,迎接全球化的冲击,还是新中国前三十年的计划经济时期,都是在国际关系和地缘政治的格局下演化的结果,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更是主动接轨国际经济,深度融入全球化。许多中国学者的学术训练和研究一直浸染于西方的理论与经验,如果又深谙中国现代化的独特历程和内在逻辑,就更有可能消除东西方之间的隔阂。中国的学者在这个意义上其实拥有比西方学者更优越的条件。一个一般性的现代化理论在适当的拓展下应该既可以解释西方的故事,也可以解释中国的故事,但是这个逻辑应该高于东西方各自的独特性。当然,所有这些一般化的努力不是建立在理论的想象之上,而是根植于经验和实践的理论抽象和提炼,黄宗智关于建立实践的社会科学的所有告诫在这里都是适用的。
关于寻求上述的一般化理论,即如何从中国研究中汲取洞见去重新理解西方世界,下面以黄宗智和我的研究各举一例加以简要说明。黄宗智探索了中国法律传统的现代性问题,试图将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实用道德主义”、共产党时期创建的法庭调解与西方当今关于“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以及美国实用主义的法律传统联系起来,寻求一种融合传统与现代、东方与西方的法律理念。我基于中国增长经验提炼的“官场+市场”理论所包含的政治竞争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增长机制,其实也具有超越中国经验的一般性。比如中世纪后期西欧国家间的军事战争(政治竞争的极端形式)导致欧洲君王一方面渗透社会征税,另一方面为了吸引流动的国际资本而提供更好的产权保护,这是西方世界兴起的一个重要背景。日本、韩国、新加坡、中国台湾的经济崛起也可以理解为在严峻的地缘政治和国际竞争环境下采取出口导向战略、政治家与企业密切合作的结果。
作为全文的总结,我认为,一个认知中国的好理论一定能够穿透历史与现实,连接理论与经验,超越左与右,融合东西方。左与右、东方与西方之间的分隔与断裂是人为施加的意识形态的沟壑,也是脱离实际、一厢情愿的理论桎梏。我们的学术探索一定是基于实践的认知,基于实证和经验的探索,在与西方理论对话的同时,特别需要甄别西方理论所隐含的假定条件,尤其是那些与西方独特经验“绑定”的隐含假设,警觉这些理论所蕴含的价值指向和规范设定。作为一个更高的目标,我们应该寻求能够结合东西方经验的更为一般化的理论建构。
——摘自黄宗智、周黎安著《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1月。
编者按:国家与社会间的关系,以及其与国力的关联,是黄宗智、周黎安两位教授新作《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重点处理的问题之一。黄宗智教授长文《国家与村社的二元合一治理:华北与江南地区的百年回顾与展望》,对近百年来中国在这方面充满坎坷的经验做了回顾。黄教授文章涉及的基层治理,至今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以下节选的,是该文的部分内容。
国家与村社的二元合一治理:华北与江南地区的百年回顾与展望
三、国家与村庄关系的三大模式
根据以上的百年回顾论述,除中国传统的实用道德主义治理模式之外,我们可以区别之后的两大不同农村治理模式:一是改革期间的市场经济和资本投入模式,二是其前的计划经济与集体化模式。以下先分别论析两大模式的得失,进而建议采纳既综合两者优点又承继古代和革命传统优点的第三模式。
(一)市场经济与资本投入模式
国家20世纪80年代以来对农村采用的战略基本是去计划经济化和去集体化,一定程度上也是去社区化,转而把农民视作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中的一家一户的“个体”。这是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精神,要从“集体”激励转为“个体”激励,从社区公益驱动机制转为个人私利驱动机制。这是伴随(古典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而来的观点,其代表乃是舒尔茨(Theodore W. Schultz),他争论,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每一家农户都会“理性”地追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这是最基本、最高效的激励机制,能够导致资源的最佳配置。国家只需为小农提供适当的技术条件,便能够推进农业和农村的发展和现代化(“改造传统农业”),但绝对不可干预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运作,更不要说采用计划经济了。“专业合作社”的设想便是一个试图模仿美国的设想,无视村庄社区,试图以农业企业为基本单位,让其合作追逐其“专业”的市场利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主导国家政策的实用意识形态把上述的战略具体化为尽力扶持龙头企业、大户、专业合作社以及规模化(超过100亩的)“家庭农场”,同时推动(扶持、补贴)现代投入(化肥、良种、机械),意图借此来发展中国农业。
在最近十多年“转移支付”的“项目制”实施下,这一切更体现为凭借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农村各种实体之间的竞争来确定国家转移支付资本的投入,想借助“典型”和“示范”实体来带动农村的发展。正是这样的国家政策,促使相当比例的企业公司和农业大户“发展”的兴起。
但是,那样的村庄、企业和大户迄今明显仍然只是农村和农民中的少数,充其量最多可能达到总耕地面积的6%—10%。伴随以上政策而来的是农村中逐渐呈现的一系列问题。这些事实的具体体现之一是城乡差别没有得到改善且日益显著:全球各国的基尼系数比较显示,中国已经从集体时代的全球较平等的国家之一转化为较不平等的国家之一。说到底,这是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了中国古代和现代政党—国家本身的崇高道德理念。
这里,我们应该清楚区别中国之前的“典型”和如今的“典型”。之前的典型多是“劳动模范”型的,为的是借以拉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如今的则是“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战略下的少数人的“典型”,存在过分逐利的道德偏差。
即便如此,我们仍能看到小农经济的强韧生命力。首先是近三十年来小规模“新农业”(高值农产品,主要是生鲜农产品,包括菜果、鱼肉禽、蛋奶)的发展,它凭借的主要是中国人民伴随国民经济发展和收入提高而来的食物消费的转型,从传统的粮食、蔬菜、肉食8∶1∶1的比例,朝向城市生活水平较高的人们(以及日本、韩国和中国台湾的食物消费结构)的4∶3∶3比例的转化,由此扩大了对高附加值农产品(菜果、鱼肉禽、蛋奶)的需求和其发展的市场机遇,推动了(一、三、五亩的拱棚蔬菜,几亩地的果园,乃至十几亩的种养结合)小农户这方面的发展。而推动小农户从旧农业转向新农业的动力其实主要并不是国家偏重资本的资助,而是市场营利的激励以及农户自身的打工收入。近三十年来,农业生产的产值(区别于某些作物的产量)一直以年均(可比价格的)约6%的速度增长。如今,小规模的高附加值“新农业”的产值已经达到(大)农业总产值的三分之二,其耕作面积为总耕地面积的三分之一。
但是,我们也需要清醒地认识到,这一切是在没有小农户所必需的现代型“纵向一体化”物流服务体系来应对“大市场”情况下,必须依赖低效且昂贵的旧型商业资本获得的,包括千千万万的小商小贩来进入市场。结果是,即便是新农业的农户,也多处于广泛的“种菜赔、买菜贵”的困境。这是个既不利于小农生产者,也不利于城镇消费者的局面,这也导致部分新农业农民仍然需要依赖打工和农业的半工半耕兼业来维持生计。
至于“旧农业”(大田农业,尤其是谷物种植)中的小农户,他们固然由于打工工资的上涨(农业劳动的机会成本的上涨),而国家又相当大力地支持机械化,如今已经越来越多借助自身的打工工资来雇用机器进行耕—播—收服务,并由此推动了那方面的农业现代化。虽然如此,他们同样由于现有物流体系的缘故,相当广泛地处于(可以称作)“粮农贫、粮价贵”的困境。如今,中国的粮价已经高于国际市场的价格,但旧农业的小农仍然收入很低。
无论是新农业还是旧农业的小农户,其年轻的父母亲都需要靠打工来维持家庭生计。后果之一是他们大多要依赖孩子的爷爷奶奶来为他们把子女带大(因为孩子不能进入就业地的公立学校,除非交纳昂贵的“择校”费),从而造成了普遍的、大规模的“留守儿童”以及“隔代家庭”的现象。在那样的家庭中,孩子们自小便会形成一种源自父母亲缺席的深层不安全感,也会缺乏对村庄社区的认同,而且,祖父母不会和父母亲同样、同等、具有相似权力地来教养留守儿童。那样的留守儿童,到成年后进城打工而成为“新生代农民工”,在城市也将同样缺乏安全感和认同感,因为他们大多无法获得大城市的市民身份,无法购置房屋,无法过上稳定体面的生活而真正融入城市,只能像他们的“农民工”父母亲那样以“流动人口”的身份在城市干最重和最脏的工作,其中大多数不享有基本的福利。黄斌欢把这种现象称作“双重脱嵌”——留守儿童—新生代农民工是个既“脱嵌”于农村,也“脱嵌”于城市的群体。换言之,“新生代农民工”多是一种惯常性流动的群体,他们带着一种无根者和流浪者的心态在城市打工。他们既不会真正扎根于城市,也不会返回村庄,实际上组成了一整代持有“无家可归”心态的“迷失”群体。他们使“三农问题”和农民工问题变得更为严峻。也就是说,国家与农民间的关系再度失衡。
在那样的客观实际下,一再宣称农业已经越来越高度“现代化”实在无补于事。相对其逐年扩增的转移支付和各种补贴与资助的投入量而言,这种扶持对广大的农民影响并不大,其绩效大多只可见于“典型”“示范”村庄和个别的大户。可以说,“三农问题”仍然是未来很长一段时期国家必须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二)计划经济与集体化模式
改革前的计划经济和集体化模式确实失于过分控制农民、农村和农业,最终脱离、违背了小农的利益,导致了走向极端的“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政策实施。总体而言,农村每工分的报酬久久停滞不前,农民生活久久不得改善。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其中实际的失策并不在于早期的互助组和合作社,而是在于当时脱离民众利益的“越大越好”和国家过分控制农村的政策。早期的互助和合作无疑协助了占比不止一半的“贫下中农”解决其生产要素不足的问题(土地不足、牲畜不足、农资投入不足,甚至由于打短工而劳动力不足)。而且,在“大跃进”高潮之后(1963—1978年)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生产小队平均才约30户)制度下,农村社区组织再次返回到比较合理的规模,比较贴近农民的切身利益。那样的制度,虽然仍附带着一定的依赖过分管制和僵硬的计划经济,但仍然在1952到1979年期间实现了粮食产量平均每年2.3%增长率的成绩(这是珀金斯的比较权威的研究的数字)其间,固然有失于压制农民在市场环境中营利的自我激励机制,但我们也不该无视适度规模的(相对较小的)小集体在许多方面的成就,不仅是农业持续的增长,还是水利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特别是村庄秩序和村级公共服务)的绩效,更包括普及(“民办公助”)教育(“小学不出队”)和医疗卫生(每村一名“赤脚医生”)方面的显著成绩。后者是诺贝尔奖得主阿马蒂亚·森和他的合作者比较印度(同样是小农经济农业大国)和中国的专著研究中特别突出的优点。那些成绩不该伴随“大跃进”的极端现象而被全盘否定。
到改革时期,在过去过分僵硬的计划经济和国家过分管制的体制下,全盘去集体化和去计划经济化的反动当然是可以理解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释放了农民在市场经济中自我激励的积极性(如上述的“新农业”)。但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问:完全依赖“资本”(实际上多是旧型的榨取性商业资本而不是新型的产业或物流资本),抛弃社区组织的传统和其优越的贡献方面,是不是有点矫枉过正、再次失衡了?如果是,今后有没有可能提出综合、再平衡这两大模式的优点而又避免其弱点的方案?
(三)社区合作社推动模式
要简单总结的话,集体时期国家更多关注国家计划,过分管制农村,未足够重视小农户个体,使其生活久久不得改善;而其后的改革时期,则过分关注资本,同样不够重视小农,导致村级公共服务不足、社区解体。相比之下,这正是日本、韩国与中国台湾地区所谓“东亚合作社模式”的优点所在。它既借助了市场经济来激发个体农户的生产积极性,又借助了社区整合性来组织新型的农产品公共服务,尤其是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所必需的纵向一体化(物流)服务。一方面,它借助了农民营利的自我激励机制;另一方面,它又借助了传统社区的凝聚性而组织了农民为其社区利益(“公益化了的私利”)服务的体系。国家则扮演了在社区基层之上的组织角色,特别是组建现代化的服务性批发市场,通过拍卖和大规模的批发交易来让农产品能够系统有序地进入大市场交易,为小农户提供了低成本的高效服务。
合作社与批发市场的搭配,成功地塑造了完整的新型物流体系,包括在原产地的规范化加工、分级、包装,以及其后的“供应链”,更包括对生鲜农产品来说至为关键的具有冷冻条件的屠宰、加工、包装、储藏、运输、交易、配送中的完整的“冷链”,大规模降低了生鲜农产品进入市场的损耗,为新农业提供了完整的新型物流服务,也包括为“旧”农业(大田作物,主要是粮食作物[谷物和豆类])提供高效的加工、包装、运输、储藏、销售等条件。相比较而言,“社区合作社+国家”的批发市场提供了相对高效和廉价的物流服务,为小农户提供了较高收入的条件,成为全球国家中分配比较均匀(社会公平的基尼系数)的国家和地区。当然,上述的新型合作社的物流体系服务逻辑是一个不同于之前的互助组和初级合作社为了解决贫下中农要素不足问题的合作逻辑。
更有进者,东亚模式的综合型合作社农业现代化模式,较好地联结了传统的小农及其社区凝聚性与新型的市场化农业发展,较好地融合了国家由上而下的角色和农民由下而上的参与,体现了农民自身的主体性以及农村社区及其原有的公益价值观。同时,日本和韩国,也较好地综合了社区的调解机制和新型的法律制度,以及其间的半正式型司法体系,由此组成了一个源自中华文明传统的多维正义体系,避免了西方国家的偏重私人、偏重私利、偏重必分对错的法律体系,较好地搭配了国家功能与民间组织,道德意识形态与实用意识形态。
在更深层面上,它也是一个延续传统中华文明核心价值观和思维方式的模式。它拒绝简单和偏一方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思维,而维护了长期以来中华文明倾向二元(乃至多元)合一的思维和价值观。在这个意义上,目前的过分个人私利化的“市场和资本推动模式”,与其前身的过分国家威权化的“计划和集体化模式”,同样不符合中华文明核心中的二元合一中庸价值观与思维模式。“社区合作+市场经济”模式实际上是一个更为符合中华文明基本“特色”的模式,也是一个原来来自中华文明基本治理哲学的模式。在这个框架下,我们还可以纳入二元互补的民间半正式化的调解组织,如村庄的调解委员会,以及官方的半非正式化的调解组织,如乡镇法律服务所以及公安局的调解。
如今,农村社区的凝固性与农民的家庭和社区伦理观虽然受到一些私利价值观的冲击,但其核心仍然顽强、坚韧地存续着,尤其是在人们深层的家庭和社区观念以及对待道德和实用二元的思维方式层面上。农村解决社区纠纷的调解制度仍然存在,其所依据的道德价值观完全可以取代追逐一己私利所导致的伦理真空和村级公共服务真空,可以取代在国家与村社二元之间非此即彼地偏重单一方的错误抉择。后者是对中国近现代百年国难的过度反应。如今,在恢复了国家与民族的尊严和自信之后,我们已经具备采取更为平衡、中庸的抉择的基本条件。如此的抉择所涉及的不仅是长远的经济效益问题,一定程度上更是中华文明延续还是断裂的问题,以及中国的未来是否真能具有优良的“中国特色”的问题。
——摘自黄宗智、周黎安著《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1月。
编者按:“行政发包制”是周黎安教授最重要的理论创获之一。以下节选了周黎安教授《“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的“引言”部分,该文收入黄宗智、周黎安两位教授的新作《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周教授在这篇长文中以他的“行政发包制”理论对旧帝制时期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做了重新检视,并对帝制时期中国基层治理的诸多特点做了理论概括。
“一体多面”: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社会关系再研究
一、引言
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征在国内外学术界存在不同的理论概括。一种很有影响的观点认为,传统中国的国家治理是“皇权不下县”,乡村社会实际上享有士绅主导的自治状态。比如费孝通先生就指出,皇权统治所形成的“自上而下的单轨只筑到县衙门就停止了,并不到每家人家大门前或大门之内”,而乡村社会是“地方自治的民主体制”,士绅在其中扮演关键角色,由此形成皇权与士绅的“双轨政治”。温铁军也提出中国晚清以前的政治是“皇权不下县”的观点,概括起来就是“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以萧公权、瞿同祖为代表的学者则明确否认了中国传统乡村在中央集权之下享有自治的说法。秦晖进一步提出了“吏民社会”的假说,认为皇权统治通过基层胥吏深入乡村,对百姓的人身、财产、纳税、言论等方方面面实施了严格的控制。在“乡村自治”与“吏民社会”两种对立的观点之间,也有学者提出国家与社会相互调适、密切互动的观点以及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第三领域”的理论概括。
上述学术争论主要围绕着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的渗透和控制程度而形成不同的判断。以迈克尔·曼为代表的西方学者则从资源汲取和动员的国家能力视角提供了新的理论概括。根据这种观点,中华帝国属于“专制性权力强、基础性权力弱”的治理形态,中央朝廷看似高度集权,拥有发号施令、生杀予夺的权力,但基础性权力不足,难以渗透至社会基层大规模汲取资源,例如税赋占可征用的经济资源比例就很低。韦伯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即中华帝国的中央集权难以渗透到乡村社会。“事实上,皇权的官员行政只施行于都市地区和次都市地区。……出了城墙之外,行政权威的有效性便大大地受到限制,因为除了势力强大的氏族本身之外,行政还遭遇到村落有组织的自治体之对抗。……‘城市’就是官员所在的非自治地区;而‘村落’则是无官员的自治地区。”与韦伯、曼的理论概括相对照,黄宗智提出了“集权的简约治理”的分析概念,强调中华帝制治理形态一方面是皇帝专制权力的集中性和绝对性,所有官员均由皇帝任命;但另一方面,帝国在基层治理上是高度简约的,利用准官员和非正式制度治理社会,区别于现代国家的官僚政府依靠正式化的公文系统、规章制度和法律条文。只要民间治理有序、没有重大社会冲突,县官并不干预,默认士绅的乡村治理;除了钱粮上缴和地方治安,更多的社会事务则委托给准官员(如乡保)和士绅办理。例如在司法领域,传统中国除了官方正式的司法判决,广泛依赖半官半民的非正式调解制度。“集权的简约治理”在一定程度上“解构”了曼所强调的“专制性权力”与“基础性权力”之间的巨大张力,指出看似“基础性权力弱”的表征——如“皇权不下县”、基层社会依靠准官员和士绅治理——其实是王朝国家借助庞大的准官员队伍,以低成本、广覆盖的方式统治如此庞大的帝国疆域。
关于国家权力对基层社会的渗透方式,傅衣凌曾深刻揭示出中华帝制一元化与多样性的奇妙结合。一方面是中央政权的高度集权和皇权的绝对强制性,另一方面是国家权力介入基层社会的多样性和包容性,如多元的财产所有形态(官田、族田、民田)、多元的司法权(如官方律例与法庭审判、宗族裁决审判、民间调解,以及政府的律例与民间族规、惯例并存,法庭裁决与民间调解、宗族裁决并存)。“用西欧模式看起来互相矛盾的各种现象,在中国这个多元的社会传统奇妙地统一着,相安无事,甚至相得益彰”。而且一元性与多样性的统一还具有历史的维度:
这种既早熟又不成熟的弹性特征,使中国传统社会具有其他社会所无法比拟的适应性,不管是内部生产技术的提高,还是外部环境的变化,这个多元的结构总是能以不变应万变,在深层结构不变的前提下迅速改变自己的表层结构以适应这些变化。中国历史上多次遭受变乱和分裂,而最后仍然作为一个统一国家长期存在,其奥秘正在于此。
沿着傅衣凌的思路,结合黄宗智的概括,我们可以说:中华帝制的一元性与多样性的结合不仅体现在财产制度和司法权方面,也体现在帝国人口的多元化的身份特征,如官吏、准官员(如里正、乡保)、士绅、百姓等。这些多元性身份是从官府到民间社会的连续性延伸,而且在不同历史时期也呈现出动态调整与持续演化的特征,比如政府内部从秦汉的“官吏一体”到明清的“官吏分流”,乡村基层治理从正式的乡官制过渡到职役制,准官员代替了正式官吏,宋元之后士绅阶层代替了魏晋南北朝的豪族大户。
以上所综述的理论对于我们理解中华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和启发意义。但是,当我们将这些理论放在一起加以检视和对比,有些理论之间存在明显的抵牾之处,而有些理论若仔细推敲其内在逻辑和适用范围,也有不少值得商榷之处。
例如前面提到的“乡村自治”“吏民社会”“官民合作”三种假说,已有的文献经常把它们提升到对于中华帝制时代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体性概括而加以比较和讨论。虽然这些假说都能找到一些支持性证据,但显然只适用于特定的治理领域或特定的历史时期,而难以作为总体性理论概括而存在。例如“皇权不下县”的假说主要适用于明清时期,显然不适用于唐中期之前,尤其是乡官制盛行的秦汉时期。秦汉的乡官——三老、有秩、啬夫、游徼——都是朝廷正式任命的官吏,通过乡、亭、里多级基层行政组织,对乡村社会进行全面治理。即使明清以来,乡官制已不复存在,但皇权的正式建制不下县并不代表皇权的统治止于县。有研究表明,在清朝,县佐官(县丞、巡检)等官署位于县以下,承担大量行政职能;更重要的是,王朝国家通过官方授权的乡里制(如里甲制、保甲制)对乡村社会实施管理与控制,在赋税和治安方面的控制一直较为严密。在此情况下,“士绅自治”的确切含义是值得推敲的。“吏民社会”假说强调朝廷通过乡官制度、税赋、意识形态控制等多元化手段深入乡村日常生活,政权控制高度渗透民间社会,这与“士绅自治”或“皇权不下县”的描述构成鲜明对照。“吏民社会”理论对于汉唐时期,尤其在赋役、司法和意识形态控制方面,可能是适用的,但要延伸到明清时期,尤其在宗族内部管理、教化、赈灾、兴修水利等治理领域,则难以成为一种准确的概括。有学者指出,明清之后因为宗族与赋役、救恤、治安等基层治理功能合流,中国南方地区已经出现“基层社会自治化”的趋势。“官民合作”假说指出,上述两种描述忽略了许多属于中间状态的治理领域,如乡约、赈灾、兴修水利等,在这些领域官民合作的情形极为普遍。但是,“官民合作”或“官民互动”作为一种理论概括的有效性也只限于地方公共产品的供给方面,如果延伸到钱粮、治安、意识形态控制等属于皇权强力控制的领域,就很难说是官民合作了。概言之,对于具体治理领域或特定历史时期不加区分,不讨论适用范围,只是以官民关系的某种特征笼统刻画中华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体特征显然是危险的。
曼的理论概括如果以18世纪的西欧国家为基准有其正确的一面。近代西方国家之间频繁而残酷的战争,推动着中央权力机构的强化、军事财政能力的提升,以及民族国家的形成。例如在战争压力之下,英国18世纪从包税制转型为国家机构征税,发明公债制度,一举获得竞争对手难以匹敌的国家融资能力。相比而言,中华帝国在绝大多数历史时期并不面临如此严峻的国家生存压力,其内在的汲取和渗透能力自然难以发展出来。事实上,在一些朝代,皇帝主动将征税规模限定在某个固定水平(如明代的“原额主义”和清代康熙朝的“滋生人丁,永不加赋”政策),说明皇权是有意限制其资源汲取水平的。但是,如果我们将秦汉帝国与同一时期的罗马帝国进行对比,中国官僚体系的完备性、国家对于社会的渗透性和资源汲取能力则是后者所无法比拟的。这里显然有一个比较基准的问题。更关键的是,如黄宗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第三领域是介于西方理论所强调的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半官半民处理公共事务的一种混搭式实践。所指出的那样,中华帝国发展出一系列的官民互动的合作机制,而这是王朝政权应对国家职责扩充、同时又不引发大规模财政支出的治理利器,为曼等许多西方学者所忽略。
基于以上的文献梳理,关于中华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特征描述,可谓众说纷纭。如果说“士绅自治”“吏民社会”“官民合作”各有其适用的治理领域或历史时期,那么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这些特征在不同治理领域(或历史时期)的大致分布呢?对于大致相似的国家治理形态(例如皇权与基层社会看似松散的关系),学者赋予了很不相同的解释(如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双轨政治”,“专制性权力强”与“基础性权力软”的组合,以及国家治理的一元性与多样性和灵活性的结合)。我们究竟应该如何看待这些相互关联却旨趣各异的理论概括呢?傅衣凌关于中华一元性与多样性的概括非常具有洞察力,尤其放在中西对比的背景之下,更彰显中华帝制国家治理形态的鲜明特色。但进一步的问题是,中华帝制的一元性与多样性之间是什么关系?如傅衣凌所述的中华深层结构的稳定性、统一性与表层结构的多样性、适变性又是如何联结起来的?其内在的驱动力量和治理逻辑是什么?这一系列问题的提出说明中华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仍然有待于重新审视和进一步分析。
本文尝试运用行政发包制理论对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进行重新研究。相比如上概述的国家社会关系理论,行政发包制理论蕴含了一个对于中华帝制国家治理的解释性框架。它不仅通过“行政内包”的视角理解从朝廷到州县官的行政发包链条和具体形式,揭示国家从中央到地方的官僚体系的运作特征,而且还从“行政外包”的视角透视国家与社会的联结部分,解释行政外包的重要特征与内在机理,探索官民互动的诸种形式,包括国家组织边界的伸缩,如从“官吏一体”到“官吏分流”。该理论借鉴了威廉姆森交易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将经济组织的治理结构(如科层制、市场关系或两者混合形式)与经济交易的具体特征(如交易的不确定性、有限理性、资产专用性)联系起来。受此分析方法的启发,本文认为,从王朝国家的视角看,在不同的治理领域,如资源汲取和维护社会稳定、地方性公共产品供应、民间内部秩序维护,国家—社会互动关系面临不同程度和范围的统治风险,政府处理这些关系也涉及不同规模的行政治理成本。王朝政权面临的预算约束使得政府有动机在统治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行政治理成本;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预算约束越紧张,政府节约行政治理成本的动机就越强烈。为此,政府迫于预算压力将一系列公共事务“外包”给社会团体和个人,具体的行政外包形式则依据公共事务和治理领域的特征而相机变化,进而引发国家—社会关系丰富多变的治理形态。
后面我们将论证,“行政外包”的概念特别适合分析中华帝制时期国家—社会关系。原因在于,中华帝国的“大一统”和“一元化”权力使得王朝政权面临“无限治理责任”,所有涉及政权稳定的事物都是政府关心的事务,王朝国家以相机控制权为基础,向官僚体制之外、满足一定“资质”条件的社会团体(个人)外包政府事务,赋予后者“半官方”身份,并给予必要的引导、监督和奖惩。在此过程中,不同领域的公共事务的治理特征决定了“行政”机制与“外包”机制之间的组合配置,塑造相应的治理模式特征,国家治理由此呈现出“一体多面”的总体格局。
站在本文的视角看,学术界关于“吏民社会”“士绅自治”或“官民合作”的争论,其最大问题在于:只适用于特定治理领域(或历史时期)的理论概括被上升到帝制时代的总体性、全景式的描述。我们的分析可以将这些不同的理论概括各归其位,匹配到它们最适合的公共事务领域,并揭示其内在统一的治理逻辑。
借助行政发包制理论及本文的拓展分析,我们也可以对西方学者关于中华帝制国家—社会关系的一些理论概括进行重新评价。例如曼关于“专制性权力强”与“基础性权力弱”的概括只是注意到了在中华帝制时期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行政”与“外包”两个极端情形:在国家—社会关系的“行政”这一端是等级权力、强力控制等特征,在国家—社会关系的“外包”这一端,尤其在涉及民间内部秩序,是民间自主管理的特征。而中华帝制时期的国家治理最奇妙的地方恰恰是联结和整合“行政”与“外包”的丰富多变的治理机制,忽略这些处于中间地带的联结整合机制显然无法真正理解国家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特征。再例如,西方历史学家经常感叹于中华帝国仅仅依靠一支规模很小的官僚队伍治理了一个如此幅员广阔的帝国。有学者把明清时期的中国与同一时期的英国、法国、德国做比较,发现中国官民比所反映的政府规模之小是惊人的,简直就是一个悖论。这些西方学者显然只聚焦于中国正式的官僚体制以及国家权力对于社会的直接渗透,而明显忽略了正式官吏系统之外庞大的准官员队伍以及由此推动的形式多样的“行政外包”和官民互动过程。在这个意义上,黄宗智的“第三领域”理论突破了传统上将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分析范式,有助于引导人们关注真正具有中国特色且反映中国治理奥秘的国家—社会互动关系。但是,“第三领域”以及“集权的简约治理”理论更接近一种特征描述,并未给出关于官民互动的内在机理的系统分析。例如,在赋役、司法判决、道路水利和宗族管理等不同领域,国家与社会互动方式显然不同,乡村治理的简约程度和具体形态亦有显著差异,集权与简约治理的联结与互动机制仍然有待进一步的分析。事实上,目前关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研究之中描述性、概括性的理论偏多,而真正提供解释性的分析理论偏少。本文旨在提供一种解析性理论,揭示国家与社会、官与民互动关系的内在治理逻辑和运行特征,剖析中华帝制国家治理的“一元性”与“多样性”的内在关系与作用机制。这是本文的一个重要贡献。
本文的另外一个贡献在于,提供一个新的视角看待国家权力与社会团体自主性之间的关系特征。目前考察国家—社会关系的文献深受西方国家建构理论的影响,倾向于将国家权力对社会的直接控制力与可渗透性作为分析的焦点,经常将国家权力的强弱与社会团体的自主与否置于二元对立或零和博弈的状态。笔者认为,这种关于国家权力的传统观点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学术界关于中华帝制的国家社会关系的研究。本文提出的“行政外包”理论视角,指出了关于国家权力的另一种解析视角,强调国家权力在支配和强制的基础上作为一种资源配置手段的意义;这类似于科斯提出的,区别于以契约为中心的市场,企业通过行政权力的协调功能优化资源配置。按照这个观点,国家与社会关系所涉及的国家行政控制与基层社会自主管理如同一个权威组织(中华帝国)内部的“行政管理”过程,国家与社会的权力配置旨在节约行政成本,实现国家治理目标,而非以追求国家权力的强力渗透和直接控制为目标。这对应着在中华帝制的“大一统”结构内部,一元化和中心化的王朝政权将行政和社会事务“外包”给处于从属地位的社会团体或个人,并施加一定的行政性约束和相机性控制。国家权力的控制与社会团体的自主性在各个治理领域的不同搭配组合不是以国家支配力、控制力或渗透性的最大化为目标,而是为了节约稀缺的国家治理资源,更加有效地实现王朝政权的治理目标。在一些官民利益冲突明显的领域(如赋役和治安),国家控制相对严格;而在更多的官民利益兼容的领域,如区域性公共产品(如道路、水利、抚恤、乡勇)和民间内部秩序维护(如乡约、宗族、会馆)等领域,国家的相机性控制与民间自主管理相互促进,相得益彰,而不是你进我退、此消彼长的二元对立。
——摘自黄宗智、周黎安著《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1月。
编者按:黄宗智教授在其50多年学术生涯中有许多重要的经验发现和理论概括,如“内卷化”“集权的简约治理”“第三领域”“实用道德主义”等等,作者的这些标志性提法很多已经在中外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以下分享的是黄教授长文《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的部分内容,作者在文中对其率先提出的“集权的简约治理”概念,以及由此概念引出的对“第三领域”的讨论重新做了思考,并与周黎安教授的“行政发包制”理论展开了对话。
重新思考“第三领域”:中国古今国家与社会的二元合一(节选)
(一)关于今天的“行政发包制”
笔者最近偶然拜读了周黎安教授关于“行政发包制”的几篇关键文章,以及他2017年出版的著作《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深感他对笔者以上论述的“集权的简约治理”和其所引发的“第三领域”的一些关键部分做了贴切而又深具洞察力的论析。周黎安的“行政发包制”是对“集权的简约治理”国家所采用的一个重要机制的很好的论析;他对“内包”和“外包”的鉴别很好地区别了行政体系内部的发包关系,以及其和外部社会间的发包关系;他的“官场 + 市场”论析很好地纳入了国家和社会经济间的互动、互补、互塑关系。
“行政发包制”包括“内包”和“外包”,既突出了改革期间治理体系的最基本实际,即同时依赖中央和地方、国家和社会来推进经济发展;又重构了极具影响力的委托—代理理论来协助阐明中央—地方、国家—社会经济两对行为主体间的关系和运作逻辑。周黎安的理论既照顾到中国的特殊实践,又考虑到两对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利益不同、激励机制不同等委托代理理论所特别关注的问题。近年来委托代理理论更是被用于对政府治理的分析,虽然大多仍然局限于借用市场经济的合同理论,但周黎安率先将政府和社会—经济视作一个二元合一的互动互塑体,真正超越了新古典经济学长期以来所设定的国家与市场之间壁垒森严的非此即彼、二元对立的思维。
根据周黎安的论析,一方面是在中国特有的“行政发包制”下,中央政府一层层地委托/发包给地方政府来推动经济发展(地方政府具有比中央更完全的地方信息乃是这对委托—代理关系的一个重要成因),又以地方官员仕途的晋升竞争为激励机制,来推动以GDP增长挂帅的地方官员间的“锦标赛”。地方政府及其官员积极运作的是,向新兴且占比越来越大的民营企业伸出“帮助的手”(区别于有的政经体系中的“无为的手”或“掠夺的手”),提供基础设施、资源(特别是土地)和税收优惠等,有的还出台具有战略性远见的各种关键措施,借此来推进辖区内工商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则是社会/经济体中的民营企业家们在市场竞争环境中创业和发展,借助官方的扶持和优惠政策,取得了比在一般市场经济中更显著的成绩。
双方行为主体是相互依赖的,也是相互塑造的,共同推动了改革期间中国举世瞩目的GDP增长。这个见解精准贴切地捕获了改革时期经济发展中一个至为基本的事实,也是一个关于“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的强有力的理论概括。它既突破了一般委托—代理理论主要聚焦于市场中个体/公司间横向契约关系的局限,而聚焦于垂直的“行政发包制”;又借助了其重要的问题意识——委托—代理二元双方间的互动和不同信息、不同利益、不同激励机制等问题——来总结中国实际的特点和机制,可以说是个重要的学术理论贡献。
与周黎安之前提出的“锦标赛”论析相比,其新“政场”(行政体系中的官员们的竞争类似于市场经济中的竞争机制)+“市场”理论明确加上了国家与经济/社会间的互动,与其之前主要关注行政体系的论析颇不一样。新的理论的视野更加宽阔,聚焦点不仅在行政体系内部的层级关系和激励机制上,而且在行政体系与社会—经济体系间的关系上,强调两者间的相互激励,由此形成强有力的论析。譬如,民营企业高度依赖国家的扶持,国家的行为则受到市场经济的检验和约束。
这样的论析不同于新古典教科书经济学的论析。正如周黎安指出,一种理论认为改革时期的中国政府选择了适合中国(劳动力特别丰富的)“比较优势”的资源禀赋的政策,从重工业转向了轻工业,从资本密集型产业转向了劳动密集型产业,通过市场机制进行了更优的资源配置,由此推进了中国经济发展。那是一个完全接受市场机制决定一切的西方(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理论,同时也是单一地突出“政策”的观点,乃是对中国政经体系的特殊运作缺乏了解的论点。笔者这里还要补充指出,中国的“官场 + 市场”机制的形成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偶然性,不简单是某种经济决策的结果(下面还要讨论)。
周黎安又指出,另一种理论则将中国的发展完全归于政府的退出,以及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资源配置和营利机制所起的作用(即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的核心观点,也是英美“新保守主义”的核心观点),进而争论中国今天的发展中所存在的不足是由于政府“干预”市场过多。它同样完全没有照顾到中国转型和改革中通过政府和民企、国家和市场的协作来推动经济发展的实际,更不用说关乎其政经体系的实际运作的特殊形式和逻辑了。另外,在我看来,它(和上述林毅夫等的理论一样)也没有考虑到计划经济时代的贡献,尤其是重工业基础的建立,以及超乎一般发展中国家的教育和卫生水平,为后来的发展做了重要铺垫。
周黎安的“行政发包制”理论也不同于魏昂德(Andrew Walder)和戴慕珍(Oi Jean C.)等的“公司型国家”(corporatist state)理论。后者根据改革早期的乡镇企业而把基层政府定位为一个类似于企业的单位,受制于“硬预算约束”(不挣钱便要倒闭)的机制,同时又具有资产所有权和管理权力合一的类似于私企的灵活性和激励机制。也就是说,地方政府成了一个类似于市场经济中的公司的实体。魏昂德等人固然是要拓宽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机制和私营企业乃是经济发展关键动力的理论,但他们一定程度上也协助维护了主流市场主义观点,只不过再次申明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的核心信条。
实际上,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的主要内容不再是魏昂德等人的理论所依据的80年代乡镇政府主导的乡村工业化,而是以省(直辖市)、市和县政府为主的招商引资;动力不再来自地方政府兴办和拥有的类似于私企的乡镇企业,而是来自地方政府招引和推动的国内外企业资本。新经济局面的运作机制和之前有一定的不同,因为它的关键在于周黎安所说明的政府与企业协同组成的逻辑,不简单是市场经济竞争的逻辑。笔者还会加上地方政府采用诸如低于成本的地价、税收优惠,以及“非正规工人”的使用,放松环境保护等行为——促使中国成为全球资本回报率最高的去处,借此吸引资本和推动GDP增长。周黎安的理论对后者论述不多,可能也正视不足。
和魏昂德、戴慕珍相似,钱颖一等也聚焦于解释为何改革期间的中国没有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受困于科尔奈所强调的“软预算约束”问题,借用了“中国的联邦主义”范畴来说明,中国的地方政府由于自身的税收激励,对其属地的企业施加了“硬预算约束”。他们的行为等于是“保护市场的联邦主义”(market protecting federalism),或称“保存市场激励”(preserving market incentives),凭此推进了中国的经济发展。
再则是查默斯·约翰森(Chalmers Johnson)、艾丽丝·阿姆斯登(Alice Amsden)和罗伯特·维德(Robert Wade)等论析的“发展型国家”(developmental state)理论(Johnson,1982,1999)。他们突出了行政部门在“东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日本、韩国、中国台湾)所起的关键作用,其理论敌手主要是主流古典和新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理论——要求国家“干预”市场的最小化,论证的是“东亚”国家和地区积极参与、协助市场经济和发展的成功经验。在这点上,他们和周黎安的论析有一定的交搭之处。但是,他们并没有考虑到中国在“政场”(区别于“市场”)中所采用的比较特殊和关键的“行政发包制”,也没有关注到中国社会—经济的特殊组合(在国内非农经济生产总值中,国企如今占到将近一半),以及国家和社会相互塑造的“第三领域”的特征和机制。
同时,周黎安的理论还有助于我们理解上述机制所附带的一些不良后果。一是由于国家采用的“GDP挂帅”目标责任制下的(地方官员们之间的)“锦标赛”,使得他们在一段时期内相对忽视社会公正和民生、公共服务、环境保护等领域;二是造成了一种相当强烈的“地方主义”倾向(周黎安称作“属地化”效果),各自只关心其管辖的地方,并且导致了各省(直辖市)、市、县间的显著差异和隔离。另外,我们还可以看到,由于政府和地方经济配合不良而导致的反面或变质现象,譬如部分存在的“形象工程”,不符合地方实际资源禀赋条件的决策,甚至是社会经济发展中的有些地方官员的逐利和贪污行为等。
关键在于,要看到政府和市场关系之间的协调与不协调,良好结合与不良结合。那样的话,既可以认识到其成功的秘诀,也可以认识到其采用的逐利机制的反面后果——解释一些由于官方GDP锦标赛政策所引发的不顾福利(社会保障)、劳动权利及环境污染等诸多反面现象。至为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政场”),以及国家和社会—经济(“市场”)是较好地相互支撑,还是由于相悖或偏向而导致了反面效果。
从以上的讨论我们应该可以看到,周黎安所谓“行政发包制”,其“内包”与“外包”,以及“官场+市场”的机制也可以从“集权的简约治理”和“第三领域”来认识和理解:“行政发包制”是中国长期以来在中央集权体制下所采用的一个重要的简约治理方式,而国家与社会—经济体系间的二元合一则是中国长期以来的“第三领域”中的一个基本特色。
(二)传统中国的“行政发包制”
用于传统中国,周黎安以上的论析既有其洞见,也有其不足。周黎安并没有将中国的官员体系与韦伯的现代“科层制”简单画上等号。他没有像有的理论争论那样,简单将地方官员等同于西方和韦伯型的科层制,仅将“吏治”划归(周黎安的)“行政发包制”理论,与正式官员相对立。正如周黎安论证的那样,实际上地方的“官治”和“吏治”两者都属于他论析的“行政发包制”。需要区别的是,处于官僚体系整体之中(包括晋升激励和监督机制)的“内包”地方官员,和处于其外的“外包”地方吏役。因为前者也是“行政发包制”的人员,譬如,在行政体系职位固定的收入外,还掌控一定的“额外”资源和收入(“陋规”),并享有相当的自主权,但他们仍然受到行政体系的晋升激励与较严密的监督和管控,乃是“政场”中“内包”的人员,区别于没有受到那样管控和激励的,工作于国家和社会边界中的“外包”吏役。正如周雪光和周黎安共同指出的,前者——由于其在官场的晋升机会——是从地方到地方、从层级到层级流动性较高的人员,后者则一般主要是当地社会的人员,是长期任职于同一地方的基层人员,不具有官员的流动性和晋升机会。
周黎安虽然没有明确具体说明,但我们需要认识到,清代的县官不仅仅是韦伯意义上的领薪科层制官员。一般来说,他们来自其职位的“半正式”收入要远超过其正规收入,而且他们上任之初便会带有非正式的私人“体制外”的幕友和长随,尤其关键的是“刑名”和“钱谷”两大幕友。他们实质上是县令私人的从属,不可简单从正式的(科层制)官僚体系来理解。这一切,瞿同祖早已详细论证。也就是说,县官虽然无疑部分属于正规的官僚体系,即像韦伯意义上的“科层制”内的“官僚”/公务员,但是我们也需要看到他们同时也属于中国式的“行政发包制”,是其“内包”的人员。
至于“吏役”,我们同样也不可以像周雪光那样,将其简单理解为与科层制内的官僚对立的“行政发包制”人员,而应该像周黎安论证的那样,辨别行政体系中的“内包”县官和“外包”吏役。吏役和县官不同,他们不受同等的官僚体系内部监督和晋升激励。吏役一般是来自社会的不带薪人员,或仅带有小额“工资”(远低于其职位所能为其提供的收益),主要是(可以称作)“体制外”的、来自社会的、但处于国家和社会间的第三领域人员。
虽然如此,在其洞见之外,周黎安理论的一个可能弱点是,在比较有限的经验依据上,几乎完全接纳了传统儒家意识形态所建构的关于胥吏和衙役的话语的定论。笔者过去已经详细论证,在帝国儒家道德主义官方话语中,建构了高度道德化的“父母官”,以及高度不道德的“吏役”两种对立形象,将前者理想化为仁治的代表,将后者则丑恶化为“衙蠹”(或“爪牙”),一如同一话语体系将县官建构为凭道德说教息讼的人员,将“讼棍”和“讼师”丑化为唆使民众兴讼的人员。这些古代官方所采用的话语建构并不符合实际,只是一种话语惯习和策略,将好的治理完全归功于被认定为具有崇高道德的、通过科举选拔的县官,而将治理体系中的腐败和不足,完全怪罪于与其相反的恶毒吏役和讼棍。这是笔者论证的道德主义话语和实用主义运作,即“表达和实践”相悖的一个侧面。
周黎安之所以接纳了官方的建构,可能部分是由于对帝国官方话语缺乏反思,部分也是由于将“逐利”型道德真空化的社会投射于传统中国,认为如果缺乏处于中央的行政体系之内设定的“内包”管控和自利激励机制,便会导致完全由逐利机制主导的“衙蠹”现象。笔者这里要指出,正如上述白德瑞的专著所详细论证的,即便是巴县的胥吏和衙役,实际上也主要将自身视作准官员,并试图向关乎正式官员的道德准则看齐。他们一般都只按照人们可以接纳的惯例来收费,和官方话语表达中那样的“衙蠹”很不一样。他们的实际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传统仁政理念的影响,也受到传统人际/社区关系网络的约束。固然,由于官府监督比较松散,吏役自主空间较大,也难免会有一些恶劣的案例,但整体来说,正如白德瑞所概括的,吏役的实际性质主要乃是一种正式与非正式二元合一的“法外的正当性”(illicit legitimacy)或“法外的(韦伯意义上的)科层制人员”(illicit bureaucrats),当然也可以称作“半正当”(semilegitimate)的第三领域人员,区别于韦伯建构“科层制”理想类型中的公务员。古代吏役如果都像官方话语建构的“衙蠹”那样简单,就不可能有被那么多个朝代持续援用的那种强韧生命力。这也许是周黎安理论所需要修正的一点。
——摘自黄宗智、周黎安著《黄宗智对话周黎安:实践社会科学》,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4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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