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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合同
通过清代的合同文书,体认中国传统基层社会的历史图景。
ISBN: 9787559843326

出版时间:2022-02-01

定  价:188.00

作  者:俞江 著

责  编:肖承清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中国史

读者对象: 历史爱好者

上架建议: 历史/中国史
装帧: 精装

开本: 16

字数: 803 (千字)

页数: 592
图书简介

本书稿以作者整理的千余份徽州合同文书为基础,对清代合同进行了整体性研究。分为八个部分:导论部分论述合同的起源、合同文书的统一性及合同关系的类型。其后,分七编(分家合同、家族合同、邀会合同、管业合同、调处合同、禁约合同、应役合同),每编讨论一种合同大类,或两三种意义相近的合同种类。从社会的基本单位家庭出发,一步步向外,探讨同姓家庭的联合组织如家族,以至异姓家族的联合组织,如会、禁约、里甲或保甲,从而展现传统基层社会的整体面貌。

作者简介

俞江,博士生导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原院长、近代法研究所原所长。法律史、民法学研究方向。出版专著《近代中国民法学中的私权理论》(2003),论文集《近代中国的法律与学术》(2008)。

图书目录

导 论 1

第一节 合同起源之一:“契” 1

一、契与“刻侧” 2

二、“傅别”、“书契”和“质剂” 3

三、“判书” 8

第二节 合同起源之二:“约” 10

一、要 10

二、约 11

三、盟 13

四、小结 15

第三节 合同文书的统一性 16

一、纸质合同文书的时间跨度 16

二、纸质合同文书的空间跨度 17

三、古代合同的统一形制 19

四、统一形制的内在必要性 21

第四节 合同关系的类型 23

第五节 本书的结构与体例 27

第一编?家庭合同:分家合同

导 言 31

第一章?分书的外观与格式 36

一、阄书和分单的外观 36

二、序言 37

三、正文 38

四、尾部 39

五、加批 41

第二章?分家与门户 44

一、什么是“门户”? 45

二、什么是“钱粮”? 47

第三章?分家的当事人、有分人与参与人 50

第一节 分书中的署名 50

一、立分书人 50

二、家族与亲戚 50

三、中人与代书 52

第二节 兄弟或儿子 53

一、娶亲费用 54

二、长子产和长孙产 56

第三节 父母 57

一、父母的权力:主持分家 57

二、分家后父母的权利 60

第四节 有分人 62

一、在室亲女 62

二、待嫁亲女的奁产 63

三、归宗子侄 64

四、其他家属 65

第四章?分家时的债务:账 70

第一节 欠账 71

一、账簿与账目清单 72

二、欠账 72

三、欠账的原因 74

第二节 借账和赊账 74

一、借账 74

二、赊账或生意账目 75

第三节 会账 77

一、会次 77

二、收与填 78

三、偿还会账 78

本编小结?分家合同的性质 82

一、分书是小家庭成立的凭证 82

二、分家中的基本财产关系 83

第二编?家族合同

引 论 87

一、家族的分类 87

二、血缘家族 89

三、族产的基本分类 92

第五章?设定存众的合同 96

第一节 概论 96

一、存众的设定目的与范围 96

二、存众的管理 97

三、存众的分割 98

四、存众的类型 101

第二节 存众楼屋 103

一、楼屋的基本管业关系 103

二、房步与股分 104

三、余地 106

四、存众与股分 107

第三节 存众山业 109

一、山业股分 109

二、存众山业 112

第四节 小结 114

第六章?存众祀产 116

第一节 概述 116

一、定义 116

二、性质 116

三、分类 118

第二节 设定祀产 119

一、祀田 119

二、祀会 121

第三节 经营祀产 124

一、经营管理 124

二、重振与清理 125

第四节 小结 126

第七章?坟产合同 128

第一节 概述 128

一、坟墓的结构 129

二、坟墓的余地 132

第二节 相邻坟产 134

一、同族相邻坟产 134

二、异姓相邻坟产 135

第三节 合墓分棺 138

一、合墓分棺的形成 138

二、坟墓的管业关系 141

三、小结 144

第四节 存众坟产 146

一、管业关系 146

二、家族坟山中的规则 148

三、收租管业 150

四、管理费用 152

五、小结 153

第八章?祠产合同 154

第一节 祠产的性质 154

一、祠产与祠户 154

二、祠户收入田产 155

三、族产与祠产辨析 158

四、小结 163

第二节 祠产的经营与管理 164

一、概述 164

二、收取升主银 165

三、买卖与置换 167

四、山场与坟山 169

五、散胙 172

第三节 祠之大事:祠屋与族谱 176

一、祠屋的兴建与重建 176

二、房分与支族 179

三、维修祠堂 182

四、纂修族谱 183

第四节 余论 185

本编结论 189

第一节 家族合同与合同家族 189

一、家族合同是一种代议契约 189

二、庶民家族是一种合同家族 191

第二节 错把他乡认故乡:家族会议≠“亲属会” 193

一、家族会议的内容 193

二、此会非彼会 195

第三节 家族合同的特点 199

一、持续性 199

二、证据力 201

第三编?邀会合同

第九章?会名与会次 205

第一节 概述 205

第二节 会名 206

一、钱会 207

二、祀会 208

第三节 会次的财产价值 209

一、会次的财产性质 209

二、会次的用途 211

三、会次的经营与管理 212

第十章?祀 会 215

第一节 祀会的经营与管理 215

一、普通祀会的经营 215

二、祠会的经营 217

三、祀会的管理 218

第二节 神会的经营 219

一、神会与自愿性 219

二、经营与收益 221

三、迎神赛会与神会 222

第十一章?钱会导论 225

第一节 概述 225

一、钱会中的固定概念 227

二、钱会的分类 230

第二节 会规的形制 233

一、会规的格式 233

二、会规是合同文书 234

第十二章?轮 会 237

第一节 平金式轮会 237

一、填会 238

二、卸会 238

第二节 堆金式轮会 241

一、堆金式轮会A型 241

二、堆金式轮会B型+抵当 244

第三节 缩金式轮会A型 247

一、基本原理 247

二、余利 248

第四节 抵押式轮会 250

一、每会抵押 250

二、会首与一会抵押 252

第十三章?摇 会 253

第一节 典型的缩金式摇会 253

一、缩金式摇会A型 253

二、余利补贴办法 255

第二节 缩金式摇会的亚型 260

一、缩金式摇会B型:一会不满 260

二、缩金式摇会C型:会脚承让会额 261

三、缩金式摇会D型:会脚承让会额+“中填” 263

四、缩金式摇会E型:复式 265

第三节 本章小结 270

第十四章?钱会在民国的变化 272

第一节 概述 272

第二节 堆金式摇会A型 273

一、实例 273

二、“假”摇会 275

第三节 “夺五子会” 276

一、实例 276

二、夺五子会的作用 278

第四节 民国晚期的谷会 279

一、缩金式摇会A型 279

二、堆金式摇会B型 280

三、堆金式轮会 281

四、缩金式轮会B型 281

五、倒会或未完会的例子 283

第五节 小结 284

第十五章?钱会的管理与收益 287

第一节 钱会的运营与管理 287

一、邀集 287

二、“至公”的会 288

三、会账 290

四、倒会与清算 294

第二节 会利率与钱会收益 295

一、钱会账面上的静态收益率 295

二、普通商业和借贷收益 297

三、田地投资收益率 299

本编结论 316

一、钱会是一种合同关系 316

二、会规的内容与性质 319

第四编?田土管业合同

第十六章?导论:田土管业契据 325

第一节 官府簿册与契 325

一、概述 325

二、官府簿册 326

三、契 330

第二节 据之一:印照 331

一、契据=契+据 331

二、由帖到印照 332

三、清晚期印照 334

第三节 据之二:佥业票 334

一、清前期的佥业票 335

二、佥业票称谓之辨 338

三、清前期佥业票的性质 341

四、清中后期的佥业票 342

第四节 据之三:推收税票 347

一、推收税票的兴起 347

二、清代推收税票 351

第五节 据之四:串票 357

一、截票与三联串票 358

二、新式版串 359

第六节 契据与契书 362

一、契据与门户文书 362

二、契据与证据 362

三、契书与管业凭据 364

第十七章?共业合同 367

第一节 概述 367

一、共业 367

二、共业合同 368

第二节 股分管业 368

一、“股分” 368

二、股分管业的功用 369

三、出卖与实际分割 371

第三节 共同管业 372

一、共同管业的目的 372

二、共同管业的功用 374

第四节 分业合同 376

一、踏勘和定界 376

二、原契据的分派 377

第五节 小结 378

一、共业合同是多方合同 378

二、共业合同是有偿合同 379

三、共业合同是要物合同 379

第十八章?邻界合同 380

第一节 邻界合同的功用 380

一、实际边界与登记边界 380

二、实际边界与纠纷和解 382

第二节 “定分”与“情理” 383

一、民间调解结案文书 383

二、边界中的规则与情理 384

第十九章?换产合同 389

第一节 概述 389

一、换产合同的功用 389

二、换产合同的三种格式 390

第二节 便契、换契与合同 391

一、便契与便约 391

二、换契与换契合同 392

三、换产的草契习惯 393

第三节 换产与管业凭据 394

一、换产合同与交易手续 394

二、换产合同的性质 396

第四节 小结 397

第二十章?召租合同 399

第一节 典型“对书”:召租批的形制与意义 399

一、召租批与对书形制 399

二、召租批的意义 402

第二节 是租不是租? 404

一、设定小买管业 404

二、设定永租管业 406

第三节 召租与山林经营 407

一、区分栽苗期和掌养期的山林召租 408

二、看山与永租 411

第四节 山地召租与包芦经营 412

一、概述 412

二、包芦承种人的管业 414

三、清理棚民与管业权限 416

第五节 小结 419

一、召租的类型 419

二、查禁棚民:何种理由?何种冲突? 420

第五编?调处合同——以坟墓纠纷调处为例

第二十一章?侵害坟墓的纠纷 425

第一节 概述 425

第二节 盗葬 429

一、盗葬与罪名 429

二、盗葬与刑罚 431

第三节 盗卖 432

一、盗卖与变卖 432

二、收买“分籍” 434

第四节 盗砍荫木 435

一、律例加重过程 435

二、民间的处理办法 438

第二十二章?坟界纠纷的调处 441

第一节 坟界纠纷与调处 442

一、异姓相邻坟墓与调处 442

二、同族相邻坟墓与调处 445

第二节 禁步 446

一、禁步惯例 446

二、法令中的禁步 448

三、禁步惯例与法令的关系 451

第三节 其他解纷合同 454

一、坟山禁约 454

二、齐心诉讼合同 455

三、劝息约 457

第四节 再议古代中国的“民法” 460

一、习惯与合同的关系 460

二、等级体系与“庶民之法” 462

第六编?禁约合同

第二十三章?乡规与民约 469

第一节 概述 469

一、禁令与禁约榜文 469

二、禁约告示与官禁碑 470

三、“禁约”辨义 471

四、禁约合同与民禁碑的关系 475

第二节 “乡规”:禁约合同的公共性 477

一、官禁约与公共性 477

二、民禁约与公共性 480

三、再议公共事务类的民禁约:以禁约窃盗为例 482

第三节 “民约”:禁约合同的私人性——以禁山约为例 484

一、禁山约的订约人与禁止对象 484

二、禁止砍伐的办法 485

三、禁山约的性质 488

第二十四章?乡约与乡禁约 490

第一节 明清时期的乡约 490

一、乡约的渊源与发展 490

二、清代的乡约 492

第二节 乡禁约 494

一、乡禁约的渊源 494

二、乡禁约的内容 496

三、乡禁约的性质 498

本编结论 504

一、民间自治与私人管业 504

二、合同联合体与自治组织 506

第七编?应役合同

第二十五章?里甲承充合同 513

第一节 概述 513

一、里的缘起 513

二、里与催科 515

三、清代的里役 518

四、非法定的银力差 520

第二节 轮充与应比 524

一、排年:里甲承充的办法 524

二、催征与应比 530

第二十六章?保甲承充合同 534

第一节 清代保甲制概述 534

一、从总甲到保甲 534

二、保甲制的完善 535

第二节 保甲与乡里 537

一、保甲变例之一:以黟县为例 537

二、约保的传统:休宁与婺源 538

三、里甲与保甲重合:祁门与歙县 541

第三节 本职与兼差 544

一、保甲本职与保甲自治 544

二、衍生职役与兼差 547

三、结论 548

参考书目 553

全书图表名 567

跋 569

序言/前言/后记

本书的书名虽有“合同”二字,关心的却是民间大事。有人问:民间也有大事儿?那要看从什么角度说。从官府的角度,民间的事不算事儿,更别说大。我是这样看:如果有件事必须两家人坐一起,白纸黑字写下来,又要签字画押,有时还要摆酒桌,请亲朋喝几盅,那么它对这两家人肯定是大事了。所以,合同都是大事儿。民间当然还有别的大事,但这本书只讲合同。

那为什么说“民间”,而不是“民间社会”?旧时说“民间”,不用加“社会”;说“社会”,就不是民间。“社会”是什么?是祭祀社神而起的“会”。本书有些章节讨论“会”,顺便提到过“社会”,有兴趣可以翻翻。

我以为“民间”二字,是“万民之间”的缩略。《周官》有“万民”,地位不如大夫、士,但绝不卑贱。《大宰》说“以九职任万民”,九职排首位的是“三农”。“三农”就是居住在平原、山地和湖泽的农民。今天,农民是一种职业,但“九职”是王国分派的职务。《大宗伯》说,周王的策命分为九等,最低等称为“一命受职”,据说指下士,也有说包含中士和“不命之士”的。无论如何,士和万民同在王国任职,如果说士是公务员,万民就相当于国企职工。实际上,九等策命都以“受职”为基础,诸臣不必说,诸侯的职责是治理封国,不能履职的,朝觐时周王收回命圭,不必赴任了。周王不在九等之内,不过按旧说,天子也是一种爵位。上至周王,下逮万民,无不有职,也无不有责。尽职也称守职,不守职谓之废职。国家昌盛离不开每个人守职,这是周人的观念。

万民对王国的职责是纳税和服役。普通的赋役并不重,上缴的赋税不到粮食产量的十分之一。力役每年只有三日,田役要几年才轮上一次。最重的是兵役,各种战备物资如甲具、兵器、旗鼓、车马等等,无不由当地居民供应。万民源源不断地供应物资、人力和兵源,王国也尊重和保护他们,唯恐其利益受损。《小司徒》说“九夫为井,四井为邑”,描述的是西周早期的情景。“井”是方形的九百亩大田,每个农夫负责百亩。“邑”是封闭式的方形建筑,带军事防御功能,也有两层以上的,今天在赣南和闽南尚能见到,俗称围屋。井田是统一规划和整治好的。每四井一邑,也是建好的。负责耕种四井的农夫,只需携家人拎包入住。换言之,周朝的农民享受福利分房,分的还是联排别墅,外带种蔬果的菜园子。发达国家的中产阶级不过如此。

《周官·遂人》说“以下剂致甿”,郑玄说“甿”就是“民”“氓”,本来不错。孟子说过,如果不胡乱征税,“则天下之民,皆悦而愿为之氓矣”。孟子是很高傲的,但他愿意用“氓”字。从他的话,依稀看出战国的民还有迁徙自由,也有愿与不愿的选择,这些都是周民尊严的残余。秦法之后,就大不如前了。郑玄说:“甿犹懵。懵,无知貌也。”许慎也说:“民,众萌也。萌而无识也”,又说“氓”读若“盲”。经他们重新诠释,民的形象变成无知识的孩童,欠教训,又很萌,萌得跟盲人一样,出门需要导盲犬。其实,王都百里之内称乡,乡外的边远地区称遂。遂的官府为招徕农夫垦荒,承诺发给永远耕种田地的权证,就是“下剂”。下剂是不起租、不强拆的保证书,是官府尊重农夫的表现。

我们说了,周民相当于有编制的国企职工。而且他们会打仗,随时上前线保家卫国,地位该比国企职工还高。他们的养老是绝不成问题的,年高望重者,每年周王还要陪着喝一次大酒。然而,经过汉儒的“炒作”,舆论从此一边倒,变成了氓、盲、懵、萌,相当于社会闲散人员。普通老百姓成日忙于生计,怎么会是闲散人员呢?因为观念变了,没有正式编制就是闲散人员。没有编制,若还真闲,那就是流氓或盲流了。有人说,秦王统一六国,灭了隔在君王与万民中间的贵族,民的地位自然上升了。如果您是正式编制的职工,突然下岗了,取消福利分房的待遇,自谋出路,还被说成氓、盲、懵、萌,这是地位上升还是下降呢?我觉得是下降了。看来世上没有“自然”的爱,秦王也不例外。

当然,不管升降,生活都要继续。本书就是讲述万民自谋出路以后的生活,简称民间生活。自二十世纪初以来,各种外来的激进思潮狂飙突进,颠覆了传统的一切。覆巢之下无完卵,原本的朝夕日用,迅速变成没了生命力的陈迹。到如今,人多不知祖辈的生活方式,更别提生活态度和日常规则。我并不认为“民间”二字与美好划等号,也不认为一提“传统”就要满含泪水。我只是不相信失忆的人会有正常的审美和道德判断力。斯为序!

编辑推荐

本书对清代合同进行了整体性研究,内容全面,逻辑清晰,在法制史、社会史研究领域均有较高的学术价值。为读者认识清至民国300年间中国传统民间社会提供了有益参考。

精彩预览

后记

突然想起,花了数十万字的篇幅,居然没有谈一点自己的整体印象,挺遗憾的。这项研究是以零散的古文书组合而成,是用碎片去拼凑全景。类似的工作在学界刚开始不久,若要严格遵守现在流行的学术规范,我怕今生也没有谈整体印象的机会。

民间社会本没有宏大的场景。没有耀眼的皇室,没有夺目的珠宝。没有深沉的信仰,没有悲壮的牺牲。没有政治阴谋,没有军事行动。别说帝王将相,连个地方名人都找不到。不过,看过本书的人,或许和我有同感,就这么随处闲逛,也挺过瘾。就像来到一个戈壁滩,别人寻找黄沙掩埋下的宫殿遗址,我只是来捡些好看的石头。玩玉的朋友或许知道,纯净的戈壁料也不容易。其实,不过是借着捡石头,感受一番这片戈壁滩。

翻看古文书,会有尘灰的味道扑面而来。我们趴在尘埃中,拿着放大镜看两三百年前的油盐酱醋。没有奇案或“某某之秘”需要破解。看似异常的现象,比如,几家亡人埋入同一个坟墓,仔细想想也很正常。如果说有什么整体印象,那就是,人们过着质朴而有规律的生活。

大多数事情都有预期。每个月都不缺节庆、娱乐或聚会。正月刚过,就有二月二,然后是三月三。接着就该清明上坟。祭拜祖先,吃完福肉,又该吃粽子。分家有规矩,修谱有规矩。山上有规矩,坟头也有规矩。迎神有规矩,打会也有规矩。连钱会倒了都有规矩,若在今天,会有人跳楼,有人跑路。

山林总会被盗砍,村里不乏小偷小摸,但都是疥癣之患。乡村里最大的势力,家族和约保,会出面干预的。大一点的山,还有忠心耿耿的看山人。大家吃了村里的肉,若再偷瓜果,被逮到就得请全村的客,这是合同里写明的,银子必须兑现。所以,那时的乡村,还不是破败的农村。一出城,沿途蓊蓊郁郁。天黑了回家,真有可能碰上没成精的狐狸。

看到原告和被告,来回跑两百里路,拿回一纸“约、族调处”的知县批示,然后立即达成和解协议。我暗暗地想,他们在路上碰到每个熟人,是不是都会说自己告状去也。这是去告状,还是要让人都知道他们去告状呢?这样想,很不符合学术规范,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真实意图。所以,一般人我也不告诉他。

其他都不算个事。最大的麻烦,是贫困和官府。贫困不用说,大多数人户都没几亩田。一年哪怕收三熟,也得粗细粮混着吃才对付得过去。往外拿几钱几分银子,都要掂量半天。碰上灾荒,没几家能挨得了太久。

那时候的官员以“圣人门生”为主,买官的不容易当上正印官。明面上,绝对应该体恤百姓。不过,加派的差役早就制度化,究竟多少人户到了破产边缘,不得而知。康乾盛世,已经有成千上万人涌入徽州,靠着开荒山种玉米维生。这也罢了,关键是没有法律承认合同上的财产也是财产。等到说犯法了,刑律就像为您精心打造,随便一款都合适。于是租约一文不值,所有的外地人都得打包回家。这时,本地人回禀官府说,租金早花光了,没办法退。一面急急地走,一面拿不回押金或价金。我瞎猜,不退租金的人里面,有多少人想乘机赖掉?如果多的话,是不是可以说人心坏了?这些都没法证明,瞎猜而已。

以上大约就是我看到的清代民间的图景。

驱散棚民已经到了19世纪前十年。再过三十年,英国人的舰炮声就要响起。又十年,太平军就要横扫长江以南。自那时起,中国进入了公认的“近代社会”。既然对近代的起限没有疑问,那以前算是“中世纪”,也该没有疑问。于是我想问,为什么中世纪那么长?

感谢与我一起整理和研读古文书的同学!他们是童旭、陈云朝、陈颖、胡沙松、韩军、余娜如、程晶、边琪、刘陈皓、丁亚兰、胡飞、纪力瑗、杨凌燕、姚启文、董佳佳、张静、夏桂梅等。在他们的努力下,完成了合同释文的抄录和校对。这为本书的写作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感谢我的父母和妻子!是家庭的力量支撑我完成了这项“马拉松”。

感谢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对拙著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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