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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 法律何为——梁治平自选集
梁治平迄今最全面、最具代表性的作品。
ISBN: 9787549527229

出版时间:2013-01-01

定  价:45.00

作  者:梁治平 著

责  编:徐婷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法律

读者对象: 大众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357 (千字)

页数: 472
纸质书购买: 当当
图书简介

本书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书分为两卷:《法律何为》与《法律史的视界》,一卷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另一卷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法律何为》收录的二十余篇文章以“法治”为主线,从一个法律文化学者的视角观察法律对社会生活诸多领域的渗透及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作用的改变,对中国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种种法律现象及制度问题作出了多方面考察与研究,不仅阐发了现实行为、事件和制度的内在关联,同时对法治在当代中国的含义和意义,它与中国社会的内在关联,以及它所面临的问题和前景提出了深刻的反思:真正有意义的问题并不是中国有没有法律,而是名之为法律的那套规则、程序、制度和实践,在现实中如何呈现并且发挥作用?法律如何被认识和界定?它们是怎样制定出来的?又是如何被运用的?法律对社会有何影响?在日常生活中具有什么样的功效?它在行为人心中引起什么样的想象和反响?在当代中国的社会变迁和政治演进过程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简言之,在今天的中国社会和中国人的经验里,法律何为?在中国法治化建设的进程中,法律人何为?

作者简介

梁治平(1959年-):中国著名法学家,现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学术兴趣主要在法哲学、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等方面。倡导跨学科研究,注重方法论,置法律现象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来理解,致力于开拓新的研究空间和话语空间;既关注社会问题,又不放弃学术立场,竭力倡行、张扬和实践理性原则,力图促成全社会理性精神的健康成长;坚持思想自由与学术独立,并视之为保持知识分子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曾在《读书》、《中国社会科学》、《瞭望》、《东方》、《中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中国书评》、《学术思想评论》、《南方周末》等书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及文章多篇。出版学术论著、译著多部,其中代表作包括《法辨》、《法意与人情》、《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书斋与社会之间》、《在边缘处思考》等。

图书目录

目录

自序

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公正

乡土社会中的法律与秩序

法治:社会转型时期的制度建构

——对中国法律现代化运动的一个内在观察

“民间”,“民间社会”和Civil Society

——Civil Society概念再检讨

申冤与维权

——在“传统”与“现代”之间建构法治秩序

被收容者之死

——当代中国身份政治的困境与出路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宣科案中的是非与轻重

立法何为?

——对《劳动合同法》的几点观察

在中国,法律是什么?

关于“进步”观念的几点思考

规范化与本土化:当代中国社会科学发展面临的双重挑战

法治进程中的知识转变

“一国两制”与中国的宪政制度建设

谁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

中国特色的法治:是什么,为什么,以及如何可能?

再续传统,重拾法的公共性

——以中国当代公益法运动的兴起为例

走出“名义法治”的困境

答法学院同学20问

大学、学人与学科

——对“外国法制史”学科发展的几点思考

整体法学与具有规范和证成意义的历史

——《法律与宗教》增订版译者前言

《法治十年观察》自序

学术简述(代跋)

致谢

序言/前言/后记

自序

编自选集,在我,这是第二次了。前一次是在1995年,那时,我的文字生涯,由初次在《读书》发表文章起算,将将十年,到现在,则将近三十年了。与之前的十年相比,过去这十七年,除了“马齿徒增”之外,发表文字的数量递减也是显见的,而这后面的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写字的人没以前那么勤奋了。至于其他方面,可以说,变化不大。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做法,……现在还发现,编自选集时遇到的问题,要说的话,也都差不多。

翻看十七年前的旧序,觉得要交待的事情,那里都讲清楚了。比如关于拣选文章的原则,技术上的难点,应对的办法,等等。在这些方面,这个自选集并无新意,只不过,积累的文字多了,内容也更形丰富,书即分为两卷,一卷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另一卷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内容上作这样的安排,并不一定表明有所谓研究上的转向,不过,比较前后两部自选集的目录,尤其是新加入文章的内容,还是可以看出某些变化之迹。只是,此种变化出于自然,而非出于计划,这也意味着,这种变化,好也罢,不好也罢,并无深意,更没有预示着何种——如一些可敬的读者经常以为和期待的那样——惊人之举。

与一般编纂文集不同,编自选集就好比作人生总结,不但要交代以往都做了什么,而且隐含自我评价之意。坦白讲,我向来不擅此道,而且认为,这就像时下的博士答辩,一律被要求自陈其“独特贡献”,根本是不当之事。所以,逢到年终考评,填报表格,我所做的,除去罗列事实,如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之事,不复多言。不过,最近一次却是例外。这一次,涉及某部门管理系统的专家数据库,被要求填写的表格备极繁琐,令人不胜其烦。最后一项 ,“主要业务成就”,尤为可恨。我一向拒绝命题作文,更不用说这样的题目。想一句话对付过去,又发现其下特别注明“不得少于500字”云云。管理者出此规定,是因为对此等逃避行为早有预见?转念一想,既如此,何不依其要求,做一篇新式八股?念动之间,烦扰即去,遂“欣然命笔”,拟成五百言:

主要从事法律史及法律社会学等领域之研究,著作八、九种,文章数十篇,主编法学类丛书两种,编辑社科类书刊一种,组织学术活动逾百;曾游学欧美,讲学港台,足迹至于海外,略为人知。

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研究涉乎古今,比较及于中西,惟古文不精,西文欠通,学术碍难专精。虽然,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立言不求传世,但求无愧己心,不负读者。

尝追随法儒孟德斯鸠,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为法律之文化解释。自法学出,然素尚史学之视界广博,哲学之分析精微,群学之方法贯通,尤喜人类学之观察细致,反思深刻。治学不拘一格,凡有用之材料,可行之方法,尽皆援用,而少受制于学科界分;重意义世界、俗民生活、自生秩序;运思在史学与哲学之间;惯以解释立场,求理解之可能。

学重说理,文尚简约。善倾听,不因人废言,唯公是听,唯理是从。不变于己,无改于人。有所为,有所不为。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无意于事功,尤不以改造世界为务。入学界数十载,先执教鞭于大学,后专著述于研究院,以发表之文字计,年不过数万言,若以申领课题之数量论,则一无可陈。惟平生所为,率皆无违乎己心,故亦足自满也。

所谓自满,当然不是指“业务成就”。要讲“业务”,我可以呈上这两卷小书,至于它们能否称得上“成就”,或者,可以算是何种“成就”,那只能由读者去检验和判定了。

治平

2012年7月19日

西山忘言庐

编辑推荐

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法律之文化解释。语言清晰精准,见解深刻独到,论证鞭辟入里,深具学术意识与现实关怀,既是梁治平先生学术生涯的里程碑,又是近三十年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变革的见证者。

精彩预览

在观察当代中国社会频发的群体性事件时,有学者敏锐地注意到,一般中国民众身上所表现出来的,并不是西方人熟悉的权利意识,而是所谓规则意识。 的确,我们不能说,家长式威权体制在中国缺乏社会学的基础,福利化的权利观——尽管这是一个自相矛盾的表达——不为民众所接受。就以维权为例。

维权是近年来最普遍也最具建设性的抗争形式。我在其他地方曾经讲到,维权现象的普遍出现,意味着中国的法治进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以往,中国的法治运动主要自上推动,是在上者改造社会、教导民众的手段,其动力为单向的。由此造成了法律与社会生活的脱节和与普通民众的隔膜。如今,因为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的改变,以及人民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改变,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开始同法律发生密切的关联,中国的法治运动也因此而获得了新的意义和持久的动力。民众的参与打破了在上者对法律的垄断,同时拓展了法律的疆域,丰富了法律的内容,使法律成为社会中不同个人、群体和组织均可利用的竞胜场所。法律活动正日益成为不同利益的表达方式,也成为社会互动的一个重要渠道。就此而言,中国现在才开始进入到它的法治时代。

然而,正如本文已经指出的那样,在一个家长式威权政法体制下,在一个以不断违法为特征的改革、以普遍违法为常态的社会里,法律的权威很难建立,形式主义的法律观也难以立足。维权运动的扩展固然有助于普及法律观念,推动法律发展,让法律更具力量,但这并不简单意味着西方式法治理念的实现。比如,维权活动虽然常常以权利为号召,但未必是权利取向的,甚至也不是规则取向的。 实际上,对普通民众来说,植根于传统的“信”的观念,恐怕比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更重要,也更具正当性。而且,维权活动范围广泛、界限模糊,并不以法律为旨归,相反,法律往往只是可以运用的一种手段和资源,其可用性和重要性依行动者达致其目标的效用而定。 当然,不容否认、也不能忽视的是,维权活动能够并且有时也确实包含了明确的权利诉求,这种情形在一些由社会精英介入和主导的维权活动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然而,无论是哪一种维权活动,当事人的诉求都未越出实证法的范围,只是,任何认真对待权利和法律的态度和做法,都不符合家长式威权体制的政法原则。这也是为什么,在家长式的主政者眼中,维权律师总是扮演着危险而不受欢迎的角色,必须加意提防,必要时予以镇压。

关于[在中国]法律是什么的问题,上面的观察和讨论会把我们带向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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