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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说 法律史的视界——梁治平自选集
梁治平迄今最全面、最具代表性的作品。
ISBN: 9787549527250

出版时间:2013-01-01

定  价:50.00

作  者:梁治平 著

责  编:徐婷
所属板块: 社科学术出版

图书分类: 法律史

读者对象: 大众

装帧: 精装

开本: 32

字数: 419 (千字)

页数: 556
图书简介

本书由梁治平将其近三十年学术生涯中最具代表性的文章编为自选集。书分为两卷:《法律何为》与《法律史的视界》,一卷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另一卷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梁治平先生一向立足于“用文化去阐明法律,用法律去阐明文化”的法律文化观,拒绝套用流行的历史分期和法律分类去撰写历史,更反对对历史作教条式的裁断,而是将法律现象置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去理解。《法律史的视界》一书通过对自古罗马以来的中西方古代法律史和法律传统的细致研究,分析、探讨存在于古代法律制度背后的思想观念和文化传统,并在梳理这些观念和文化的同时,反思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作者简介

梁治平(1959年-):中国著名法学家,现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副所长,法律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上海法律与经济研究所所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学术兴趣主要在法哲学、法律史、比较法律文化等方面。倡导跨学科研究,注重方法论,置法律现象于更广阔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背景中来理解,致力于开拓新的研究空间和话语空间;既关注社会问题,又不放弃学术立场,竭力倡行、张扬和实践理性原则,力图促成全社会理性精神的健康成长;坚持思想自由与学术独立,并视之为保持知识分子独立人格的基本原则。曾在《读书》、《中国社会科学》、《瞭望》、《东方》、《中国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季刊》《中国书评》、《学术思想评论》、《南方周末》等书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及文章多篇。出版学术论著、译著多部,其中代表作包括《法辨》、《法意与人情》、《法律的文化解释》、《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书斋与社会之间》、《在边缘处思考》等。

图书目录

自序

“法”辨

中国法律史上的民间法

——兼论中国古代法律的多元复合格局

清代的习惯法与国家法

从“礼治”到“法治”?

法律实证主义在中国

世纪礼法之争:晚清遗产谁人继承?

法律的文化解释

法律史的视界:旨趣、方法与范式

人类的法:千年回顾

中国古法概说

说“抵”

文人判

诗谳

清官断案

法意与人情

法律中的人性

英国普通法中的罗马法因素

罗马名人祠

查士丁尼和他的法典

罗马法律中的希腊哲学

法律之文化观

法不等于法律

“公法”与“公法文化”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导言

《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跋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评论

《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跋

彼岸,不变的守望——梁治平先生专访

在边缘处思考(代跋)

致谢

序言/前言/后记

自序

编自选集,在我,这是第二次了。前一次是在1995年,那时,我的文字生涯,由初次在《读书》发表文章起算,将将十年,到现在,则将近三十年了。与之前的十年相比,过去这十七年,除了“马齿徒增”之外,发表文字的数量递减也是显见的,而这后面的原因也很简单,那就是,写字的人没以前那么勤奋了。至于其他方面,可以说,变化不大。同样的事情,同样的做法,……现在还发现,编自选集时遇到的问题,要说的话,也都差不多。

翻看十七年前的旧序,觉得要交待的事情,那里都讲清楚了。比如关于拣选文章的原则,技术上的难点,应对的办法,等等。在这些方面,这个自选集并无新意,只不过,积累的文字多了,内容也更形丰富,书即分为两卷,一卷偏重于法的历史和理论,另一卷侧重于当下的法律与社会。内容上作这样的安排,并不一定表明有所谓研究上的转向,不过,比较前后两部自选集的目录,尤其是新加入文章的内容,还是可以看出某些变化之迹。只是,此种变化出于自然,而非出于计划,这也意味着,这种变化,好也罢,不好也罢,并无深意,更没有预示着何种——如一些可敬的读者经常以为和期待的那样——惊人之举。

与一般编纂文集不同,编自选集就好比作人生总结,不但要交代以往都做了什么,而且隐含自我评价之意。坦白讲,我向来不擅此道,而且认为,这就像时下的博士答辩,一律被要求自陈其“独特贡献”,根本是不当之事。所以,逢到年终考评,填报表格,我所做的,除去罗列事实,如已经完成和正在进行之事,不复多言。不过,最近一次却是例外。这一次,涉及某部门管理系统的专家数据库,被要求填写的表格备极繁琐,令人不胜其烦。最后一项 ,“主要业务成就”,尤为可恨。我一向拒绝命题作文,更不用说这样的题目。想一句话对付过去,又发现其下特别注明“不得少于500字”云云。管理者出此规定,是因为对此等逃避行为早有预见?转念一想,既如此,何不依其要求,做一篇新式八股?念动之间,烦扰即去,遂“欣然命笔”,拟成五百言:

主要从事法律史及法律社会学等领域之研究,著作八、九种,文章数十篇,主编法学类丛书两种,编辑社科类书刊一种,组织学术活动逾百;曾游学欧美,讲学港台,足迹至于海外,略为人知。

以读书为乐,以学术为业,研究涉乎古今,比较及于中西,惟古文不精,西文欠通,学术碍难专精。虽然,每著一书,每撰一文,必苦心孤诣,力求发人所未发。立言不求传世,但求无愧己心,不负读者。

尝追随法儒孟德斯鸠,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为法律之文化解释。自法学出,然素尚史学之视界广博,哲学之分析精微,群学之方法贯通,尤喜人类学之观察细致,反思深刻。治学不拘一格,凡有用之材料,可行之方法,尽皆援用,而少受制于学科界分;重意义世界、俗民生活、自生秩序;运思在史学与哲学之间;惯以解释立场,求理解之可能。

学重说理,文尚简约。善倾听,不因人废言,唯公是听,唯理是从。不变于己,无改于人。有所为,有所不为。行事在可为可不为之间。无意于事功,尤不以改造世界为务。入学界数十载,先执教鞭于大学,后专著述于研究院,以发表之文字计,年不过数万言,若以申领课题之数量论,则一无可陈。惟平生所为,率皆无违乎己心,故亦足自满也。

所谓自满,当然不是指“业务成就”。要讲“业务”,我可以呈上这两卷小书,至于它们能否称得上“成就”,或者,可以算是何种“成就”,那只能由读者去检验和判定了。

治平

2012年7月19日

西山忘言庐

编辑推荐

以文化阐释法律,以法律阐释文化,创法律之文化解释。语言清晰精准,见解深刻独到,论证鞭辟入里,深具学术意识与现实关怀,既是梁治平先生学术生涯的里程碑,又是近三十年中国社会转型与法治变革的见证者。

精彩预览

法律就像语言,乃是民族精神的表现物。它们由一个民族的生命深处淌出来,渐渐地由涓涓细流,汇成滔滔大河,这样的过程也完全是自然的。就此而言,法意与人情,应当两不相碍。只是,具体情境千变万化,其中的复杂情形往往有我们难以理会之处。即以“人情”来说,深者为本性,浅者为习俗,层层相叠,或真或伪,或隐或显,最详尽的法律也不可能照顾周全。况且法律本系条文,与现实生活的丰富性相比,法律的安排总不能免于简陋之讥。因此之故,即使立法者明白地想要使法意与人情相一致,此一原则的最终实现还是要有司法者的才智与努力方才可能。这也就是为什么,历来关于明敏断狱的记载,总少不了善体法意,顺遂人情这一条。

西汉时,沛县有一富翁,妻子已亡,膝下只一女一子。女儿不贤,儿子尚小。后其人病笃,因为担心死后女儿争夺家产,幼儿难以保全,遂立下遗嘱,以全部家产付与女儿,只遗一剑与其子,并约定待儿子十五岁时交给他。若干年后,儿子长到十五岁,女儿却不执行父亲遗嘱,不把宝剑传给他。儿子为此控诉到郡。郡守何武看过富翁手写遗书后说:

“女既强梁,婿复贪鄙。畏贼害其儿,又计小儿正得此财不能全获,故且付女与婿,实寄之耳。夫剑,所以决断。限年十五,智力足以自居。度此女婿不还其剑,当闻州县,或能证察,得以伸理。此凡庸何思虑深远如是哉!”

于是夺回全部家产付与儿子。北宋时也有这样的事例。有一富民,病重将死,膝下一子年仅三岁,其人乃命婿管理家产,并且写下遗书,说将来倘若分析家产,就以十分之三传给儿子,十分之七给予女婿。后其子成人,诉讼到官,婿则出示遗书,请依此办理。法官张咏;看过遗书对该婿说:“汝之妇翁,智人也。时以子幼,故此嘱汝,不然子死汝手矣。”于是以十分之七判与儿子,十分之三判与女婿。这两件事迹都收在宋人郑克所撰的《折狱龟鉴》一书里面。郑克还在后面附上一段自己的按语,他说:

夫所谓严明者,谨持法理,深察人情也。悉夺与儿,此之谓法理;三分与婿,此之谓人情。武以严断者,婿不如约与儿剑也;咏之明断者,婿请如约与儿财也。虽小异而大同,是皆严明之政也。①

法律要求公平,但是按照字面的意思去执行遗嘱,恰好得不到公平;死者的本意是要把家产传与幼小的儿子,但在当时的具体情境之下,偏又不能把这一层意思明白地宣示出来。这时最需要贤明的法官。法律的精义靠他们努力来发掘,隐微的人情也要他们曲折地去发现,这样才可能最终实现法意与人情的圆融无碍,而这一点又正是中国古时法律建立其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哩。

古代的地方官,为其职权所限,只可以就笞、杖下案件为最后的裁断。这类案件多系田土钱债方面的纠纷,事虽琐细,却不易断得清明。处置不当,轻者聚讼不绝,重者伤于教化,确是极难办的事情。不过在另一方面,法律赋子了地方官相应的自由裁量权,又为那些有抱负的文官提供了施展其才干的广阔天地。他们依据法律,却不拘泥于条文与字句;明于是非,但也不是呆板不近人情。他们的裁判常常是变通的,但是都建立在人情之上,这正是对于法律精神的最深刻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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